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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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再请教有关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中原叙 …
时间Thu Sep 17 22:39:08 2009
※ 引述《kmuy (nil)》之铭言:
: [请益] 再请教有关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中原叙职等指何?任现职之前的职等?
: 1. 如下引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97.4.2)第二十九条, 其
: 原叙职等可否算至任现职之前的荐六(而非现职之委五)
: (原叙级俸皆相同无争议)
: 2. 若欲适用此条文, 如何办理?(要主动辞职吗?还是依分发公文决定?)
: 才能符合此现职人员之规定?
: (爬文M大有解说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辞职重新再叙)
: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97.4.2)
: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号、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号、
: 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号令会同修正发布全文四十六条
: 第二十九条
: 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於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
: 其占缺训练期间之权益依下列标准办理:
: 一、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训练,具所占职缺之法定任用资格,
: 经铨叙部铨叙审定者:
: (一)津贴:
: 1.级俸:仍准支原叙级俸。
: 2.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
: 如原叙职等高於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所占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
: 如原叙职等低於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 (二)休假及其他权益:
: 1.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
: 2.其基於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
: 关法令办理。
: 二、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
: 之人事法规办理。
: 原POST为 (续文13946) [请益] 免除实务训练之案例或条文?
: 谢谢M大详细和传神解说。
: 早上用google查询,
: 竟然有释宪文(关於免除实务训练)--或许是现今”得”缩短实务训练的法源。
: (旧规定(约75年?)更严,全无缩减之可能。
: 看完释宪文(释429?),
: 但仍然觉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双重身分”注解,略有所悟。
: 只是下午去问人事主任(有关以现职受训练时,其原叙官等到底是指现职的官等
: (委五功二)还是现职之前已合格实授之荐六本二?)
你这边有问题欧, 台端所谓现叙五功二,但未陈述
"是否已经取得荐任官等任用资格"???
荐任六职等, 并不是五职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现职人员要取得 是要(二个任一个)
1.通过荐任升官等考试
或
2.通过荐任升官等训练
如 台端业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机关如占荐任六职等以上
职缺,自可直接根据所持有之上开任用资格,呈报铨叙部审定.
: 竟然得到令人错愕的解答:只差二个月一些钱而已不用那麽计较
: (但似乎委荐之专业加给差了几千块吧)
: 人事主任却说不能另报直接以六职等任用,全要依考试训练程序。
同上喽~~~
: 再者,想再请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务人员考试训练办法之现职人员考取受训津贴...
: 是否要办理辞职?
: 人事回答说当然要。
: 但是,个人理解(或是误解)辞了职岂非成了非现职?
原机关辞职,当日新机关报到.
根据铨叙部解释函,如现职人员任他项考试,离职当日报到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占实务训练职缺任用"
(如同一职系或职组,或可单向调任职系)
"视同调任"
也就是在办理动态登记时,虽然写的是辞职,但资料注记是"调职"
之後铨叙部会有一张任职新机关的动态函,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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