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virelect (谦冲自牧)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情报] 中研院质疑中立法 铨叙部:绝无限制学术自由
时间Sun Jul 19 15:11:56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17/1nc7z.html
中央研究院38名研究员连署发表「同仁们,你犯法了」投书,反对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中研院长翁启惠18日表示,「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范围若扩及研究员,恐有限制学
术自由与言论自由之虞,这是他所不乐见的,近期中研院会组成一个小组厘清、研议行政
中立法的施行范围与修法建议,并尽快向总统府提出修法建议。
铨叙部18日晚间特地发布新闻稿澄清,中立法仅限制公务人员、研究人员以行政资源或职
衔名器,从事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的高度政治行为。
铨叙部法规司科长彭国华接受电访指出,中立法第9条仅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行政资源
或职衔名器,为支持或反对特定的政党、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编印制、散发文书等宣传
品;悬挂、张贴、穿戴或标示特定政党等之旗帜、徽章或服饰;主持集会、发起游行或领
导连署活动;在大众传播媒体具衔或具名广告;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以
避免不当政治力介入,以及影响公务人员职务的行使。
他表示,依司法院释字第380号解释,讲学自由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
中立法并未就公务人员、研究人员或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等基於公民身分评论政策
的权利,以及研究或学术言论自由部分予以限制;从而研究人员或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教
师於课堂上讨论或公开评论ECFA、公投、统独、核四、苏花高等议题,以及参与政党所发
起的连署或召集的集会等,均无违反中立法疑虑。
彭国华说,中立法是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屏障,中立法第2条规定,该法是以法定机关依
法任用、派用的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依法任用的职员为适用对象,也就是以常任文官
为适用对象。
至於准用对象,则系於该第17条明文列举,如公立学校校长、依法聘(雇)用人员等。另
「准用」在法律上系指於性质不抵触之范围内,才可比照援引。
他表示,研究人员并非公务员惩戒法或公务人员考绩法的适用对象,所以,研究人员纵有
违反中立法规定,也无从准用第16条依公务员惩戒法惩戒或公务人员考绩法惩处规定,而
系依其适用的法令规定处理。
至於本年中立法在立法院审议时,部分立法委员提议将第17条第3款「公立学术研究机构
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中之「兼任行政职务之」等文字删除,因属立法委员审议法案
职权,铨叙部表示尊重。
此外,中央研究院建议修法,将未兼任行政职务的研究人员排除中立法准用对象,铨叙部
也尊重立法委员的职权。
彭国华指出,为使社会各界及所有公务人员均能了解中立法之规定,铨叙部已就中立法相
关规定及实务执行可能发生的疑义,编制中立法Q&A专辑,并登载全国政府机关电子公布
栏、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等网站,以及8月分发行的
《公务人员月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