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koyah (路边流浪汉)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请问当公务人员的方法
时间Sun Jul 12 14:06:35 2009
※ 引述《bunnylove (Happy Day)》之铭言:
: 一为 选举产生
: 二为 经过国家考试
: 还有第三条路吗?
: 为什麽听说有的护士在公家医院做久了可以内升为公务人员?
早期的专技转正
以前各种技师证照都会有 现在陆续没了
护士的可以去看看那法规还有没有
早期的规定不同,比较容易
现在越封越死了,还是别想了
名 称: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条例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
及格者,转任公务人员,依本条例规定办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所称考试及格者,不包括检核及格人员。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指经下列各种考试及格人员,并
领有执照者: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前,依考试法规定,经专门职业及技
术人员高等或普通考试及格人员。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後,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或普通考试及格人员。
三、相当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人员
。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领有执照:
一、符合U该专业法规执业资格,因专业法规无核发执业执照规定,致无
法领取执照者。
二、服务期限已达申请核发执业执照期限规定,因服务於行政机关、公立
学校、公营事业机构,致无法领取执照者。
第 4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应以转任与其考试等级相同、
类科与职系相近之职务为限。
前项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得转任公务人员之考试类科、考试等级及适用职
系,由铨叙部与考选部依近年公务人员相关考试录取情形及用人机关需要
会同定之。
转任人员於调任时,以适用前项所定得适用之职系或曾经铨叙部依本条例
铨叙审定有案之职系为限。
各机关职缺拟进用转任人员,应於无适当之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可资分
发任用或遴用时,经分发机关依审核原则审核同意,并由用人机关依法办
理甄审或公开甄选後,始得陞迁或进用。
各机关现职人员如具较高等级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并符合本条
例之转任资格,以原职改派者,毋庸经分发机关同意。但现职机关应将改
派情形函知分发机关。
各机关进用初任之转任人员,应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办理初任公务人
员训练。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条例进用之各
机关转任人员於实际任职三年内,不得调任其他机关任职。
第四项审核原则,由铨叙部会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第 5 条 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并领有执照後,实际从事相当之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
者,得转任荐任官等职务,并以荐任第六职等任用。
前项转任人员,无荐任官等职务可资任用时,得先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
第 6 条 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并领有执照後,实际从事相当之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
者,得转任委任官等职务,并以委任第三职等任用。
第 7 条 转任人员俸级之起叙及提叙,适用公务人员俸给法规之规定。
第 8 条 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以技术人员任用之现职技术人员,并经专门职业
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者,准用本条例及公
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改任,予以任用。
第 9 条 本条例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陞迁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10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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