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tee (Ramon)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请益] 邮局聘雇人员年资可否并计休假年资?
时间Tue Jul 7 17:41:19 2009
以下是小弟我到铨叙部法规释例汇编查到有关休假年资并计的部分资料
想请板上的大大帮忙确认部分疑点。
小弟我曾於84年7月~86年3月以及88年5月~89年10月任职於邮局,当时的职称是「不定期
契约工」,负责投递邮件工作(就是做跟邮差一样的工作),而我於88年10月自行离职後,
幸运的在97年铁路特考录取,而我听说我之前的邮局年资可以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所
以我到铨叙部查了下列部分资料,但不确定是否符合并计休假资格。
根据邮局员工表示,不定期契约工应属於约雇人员,而邮局目前应属於公营事业单位,但
约雇人员似乎又不等於评价职位人员,所以好像不能适用「释17」的说明。然而邮局隶属
於交通部,交通部隶属於行政院,所以我应该是符合「释20」内所指按月支薪之临时人员
吗?但不确定是否符合「释19」所指的按月支薪且其薪给非在人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
员,看的我乱七八招糟的,有没有负责人事工作的高手可以协助释疑呢?感恩喔!
释 17、行政机关、学校之技工、工友及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工)
转任公务人员时,其年资得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8 条第 2 项规定办理并计休假。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7 条及第 8 条
铨敍部 79 年 5 月 11 日 79 台华法一字第 0399128 号函及铨敍部 79 年 5 月 17
日 79 台华特二字第 339431 号函 各机关、学校技工、工友及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
员(纯劳工),同意自民国 79 年起,於其转任公务人员满 1 年後,且无公务人员
请假规则第 12 条不予休假之情事时,始准将其转任前之服务年资并计休假。惟前述三
种人员之服务年资,於依法退休或抚恤时,不得据以要求并计。
按:现依本部 91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0912201239 号书函规定,均於转任 当年
年终并计年资後,依第 7 条第 1 项所定日数,乘以转任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後,
自次年 1 月起核给;另本案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12 条不予休假之规定,业於
87 年 12 月 31 日删除。
释 18、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工)之意涵。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7 条及第 8 条 铨敍部 79 日 6 月 21 日 79
台华法一字第 0420041 号函
本部民国 79 年 5 月 11 日 79 台华法一字第 0399128 号函所称「公营事业 机构评价
职位人员(纯劳工)」,系指适用劳动基准法且非该法第 84 条所称之 公务员兼具劳工
身分之公营事业人员而言。
释 19、按月支薪且其薪给非在人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员,经补实或转任
编制内公务人员後,其年资得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8 条第 2 项规定
办理并计休假。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7 条及第 8 条 铨敍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华法一字第 0442675 号函
基於权益平衡及同为政府机关贡献心力,本部同意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 其薪给非在人
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员,经补实或转任编制内公务人员後, 其服务年资准予比照公
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9 条(按:现为第 8 条第 2 项)规定, 於其转任公务人员满 1 年
後,且无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12 条不予休假之情事 时得并计休假。
按:现均於转任当年年终并计年资後,依第 7 条第 1 项所定日数,乘以转任当 月至年
终之在职月数比例後,自次年 1 月起核给;另本案有关公务人员请 假规则第 12 条不予
休假之规定,业於 87 年 12 月 31 日删除。
释 20、按月支薪之临时人员之意涵。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7 条及第 8 条 铨敍部 80 年 1 月 25 日 80
台华法一字第 0513673 号函
本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华法一字第 0442675 号函释所称之「按月支薪 临时人员
」,系指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及公立学校本於职权所雇用,且在各该机关(构)、
学校经费项下支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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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77.200
1F:推 porkeey:不定期契约工 不属於 约雇人员~ 114.45.22.36 07/07 17:57
2F:→ oitee:那属於临时人员吗? 218.166.77.200 07/07 18:13
3F:→ yidantw:请贵单位人事发文并附上你的资料问人事行 61.228.77.217 07/07 19:53
4F:→ yidantw:政局 ~~ 61.228.77.217 07/07 19:54
5F:→ oitee:看来我还是到关务之後再问好了~ 218.166.77.200 07/07 20:48
6F:推 maniaque:个人认为:符合释20及释19 59.104.122.25 07/08 06:51
7F:→ maniaque:但须由该服务机关出具相关服务证明 59.104.122.25 07/08 06:51
8F:→ maniaque:可以请服务机关在证明上加注 59.104.122.25 07/08 06:52
9F:→ maniaque:是否属於按月支薪之临时人员 59.104.122.25 07/08 06:52
10F:→ maniaque:如有注明, 铁路局依理就可以直接使用 59.104.122.25 07/08 06:53
11F:→ maniaque:作为并计休假年资之依据... 59.104.122.25 07/08 06:53
12F:→ oitee:谢谢m大的建议,等我到关务时申请看看 218.166.74.199 07/08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