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Taipei 101)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有关留职停薪
时间Wed Oct 10 19:51:07 2007
※ 引述《yamato2046 (想不出昵称)》之铭言:
:
: 但小弟其实是想利用留职停薪这段期间准备论文与其他考试,
: 因为目前工作还算蛮累的,实在无法拨冗时间来念书,所以才想到这个方式,
: 不知是否可行?
(好像与第一次原PO问题有点出入)
20041019《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九三○○○八五七五一、
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九三○○六四五○一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
一条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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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留职停薪,系指公务人员因育婴、侍亲、进修及其他情事,
经服务机关核准离开原职务而准予保留职缺及停止支薪,并於规定期间
届满或留职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复原职务及复薪。
第 三 条 本办法以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所称之公务人员为适用对象。
第 四 条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留职停薪:
一 、依法应徵服兵役者。
二 、选送国内外进修,期满後经奉准延长者。
三 、自行申请国内外全时进修,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
并经核准者。
四 、配合国策奉派国外协助友邦工作者。
五 、配合公务借调至其他公务机关任职,且占该机关职缺并支薪,经核准者。
六 、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设借调至公民营事业机构、政
府捐助经费达设立登记之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财团法人服务,经核
准者。
七 、受拘役或罚金之确定判决而易服劳役者。
八 、请病假已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延长之期限或请公假已
满同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之期限,仍不能销假者。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留职停薪,除第一款各机关不得拒绝外,
其余各款由各机关考量业务状况依权责办理:
一 、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者,并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亲尊亲属老迈或重大伤病须侍奉者。
三 、配偶或子女重大伤病须照护者。
四 、配偶因公派赴国外工作或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上须随同前往者。
五 、其他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认定之情事者。
第 五 条 前条留职停薪期间,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为限,必要时得延长
一年:
一 、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应予留职停薪者,其期间依兵役法第十六条、替代役
实施条例第七条、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办
理。
二 、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予留职停薪者,其期间依公务人员训练进
修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 、依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借调至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服务应予留职停薪者,
其期间依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四 、依第一项第八款规定应予留职停薪者,其期间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五条
之规定办理。
~ ~ ~ 第十二条(恕删) (全文详铨叙部网站)
http://www.mocs.gov.tw/law/main_law_list_a.aspx?ln_id=nam0410070054
综观上揭规定,
倘若欲以进修为理由申请留职停薪,好像只有第四条第一项第二、三两款或许还适用,
惟二款所称「选送国内外进修,期满後经奉准延长者。」与您的条件不符;第三款所称
「自行申请国内外全时进修,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并经核准者
。」则视台端是否於事前报准?(好像也不太符合)
似乎,还可以试试看能否适用同条第二项所列各款事由?只是能否行得通,就要看 贵
机关的:1.人事室主任,2.机关首长,3.您的顶头上司(老板)。所以只能低调行事!
无论如何,倘若想要以留职停薪的方式去完成论文,并且再参加其他各项考试,似乎还
真的非常不容易。
至於因为目前工作还算蛮累的,实在无法拨冗时间来念书,~~~那就看每个人的感觉和
决策了。
参考,参考。听听就好,或许还有其他真正的行家大大另有新解,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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