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cent (none)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公务人员保障法问题
时间Thu Jul 12 04:36:26 2007
※ 引述《dkk (shu)》之铭言:
: 刑法第21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 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
: 限。
: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
: 公务人员对於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为该命令违法
: ,应负报告之义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下达时,公
: 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但其命令有违反刑
: 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
: 前项情形,该管长官非以书面下达命令者,公务人员得请求其以书面为之
: ,该管长官拒绝时,视为撤回其命令。
: 上述两法条如同时发生应如何遵守
: 例如:长官下达之命令可能违法,下属已告知长官,而长官迳以书面方式下达该命令
: 则此时下属应执行该命令抑或执行该命令???
: 现今职务上碰到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办理呢
命令合法时公务员据以执行,依刑法第21条第2项本文,自得阻却违法
惟若命令违法时,公务员据之执行,是否仍得阻却违法,便有争议
以下分形式违法及实质违法二种情形来讨论:
一、形式违法
通说认为命令形式违法,公务员为之即不能阻却违法。
以下节录20年上字第1052号判例内容
「下级公务员於其职务内事项,固有服从上级公务员命令之义务,
若其命令之形式要件未备,而听从实施,及不得主张为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
本案据上诉人所述,仅系依据口头命令,形式要件既不具备,竟尔听从实施,
要不能免共犯之责」
所以说,当你认为该命令违法时,一定要依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规定,
先取得书面命令,不然出事时,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
那取得书面命令是不是就是救命仙丹?从而免责,尚须考量实质违法
二、实质违法
即命令之内容违反法律之规定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这里的问题,
其实也就是在问,下级公务员对於上级公务员所发布的命令,
负有如何程度的审查义务
通说认为,下级公务员不应负有审查命令实质上是否违法之义务,
否则不但妨碍行政效率、紊乱行政体系,并使权责混淆。
因此上级公务员之命令只要具有合法之形式,下级公务员据以执行,
即足以阻却违法,至於命令实质上是否合法在所不问。
惟下级公务员若明知命令实质上违法而仍执行时,自不能阻却违法
据上论结
依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行为,限於为其职务上行为,且非明知命令违法者,
始在不罚,当你认为命令有违法之虞,一定要有书面命令
接下来,就是每个人对於合法或违法的认知了
如果你找不出明显而重大的违法事由,那就放手去做吧
万一将来出事,把书面命令拿出来当证据(记得影印一份带回家)
并把自己认为可能合法的理由向检察官陈述,即便没有阻却违法
在判断罪责要素时,也有可能因无可归责之事由而不罚。
当然如果你明知违法或可得而知之(例如:明显图利他人)
不论有无书面命令,你都要抱定只负行政责任,绝不负刑事责任
万一被处分(申诫、小过),再寻救济管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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