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momo (无声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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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在实务训练期间,请假的计算方式?
时间Tue Apr 17 21:39:10 2007
※ 引述《FATLEM (  NN N)》之铭言:
: 在受训的那四个月,不知道事假病假是怎麽算的,是否应该依照比例呢?
: 只知到事假5日,病假28天,而年假则是依劳基法规定
: 不过受训的那四个月,请病假或事假到底是否是依照比例呢?
解释机关:保训会
日期:中华民国93年5月20日
字号:公训字第0九三000四二三九号书函
疑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於实务训练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其事、病假及延长病假应如
何计算疑义。
解释事项:
一、查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一项)受训人员在实务训练
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实施实务训练者,从其规
定。(第二项)事假、病假(含延长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应按
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後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
以一日计。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在训练期间,原核准延长病假经销
假继续训练者,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
应废止其受训资格。」另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前段、第二款规定:「
(第一款)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第二款)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
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
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癒者,经机关
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
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二、本案某甲系应九十二年特种考试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其实务训练
期间为四个月,经依上开规定计算,所询於实务训练期间得请事病假及延长病假应如何计
算乙节,说明如下:
(一)实务训练期间得请病假之日数为九.五日(28日*4月/12月=9.3日,以九.五日计
之),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实务训练期间。
(二)实务训练期间得请事假之日数为二日(5日*4月/12月=1.6日,以二日计之),超过
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实务训练期间。
(三)实务训练期间得请延长病假之期间为二个月(12月/2年*4月/12月=2月),其请假
日数(含例假日)均应相对延长实务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
应废止其受训资格。
你的问题只要看第二项的部分,
所以你在实务训练四个月内病假可以请9.5日 (每日以8小时计,病假以1小时为单位)
事假可以请2日(每日以8小时计,事假以1小时为单位)
超过上述日数则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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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186.153
1F:推 FATLEM:谢谢你喔!! 04/17 22:30
2F:推 FATLEM:很详尽 04/17 22:35
3F:推 taiwanfucker:那休假呢?参照如楼上说的劳基法吗? 04/1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