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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立法院全力支持公开母乳哺育权利
时间Wed May 26 12:03:23 2010
立法院全力支持公开母乳哺育权利 2010/5/25 妇幼及生育保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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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育母乳的妈妈有福了,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5月24日於侯召集委员彩凤主
持下一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本条例系为
维护妇女於公共场所哺育母乳之权
利,并提供有意愿哺育母乳的妇女无障碍哺乳环境,其中特别规范妇女有权利在任何场所
依婴儿需求哺育母乳,享有免於受干扰、歧视之人身安全,且明定一定面积以上之公共场
所应设置哺(集)乳室,赋予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建筑物所设
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之责任,及相关罚则等。
条例中规定
妇女於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而且本项权
利,不受该公共场所已设置哺(集)乳室而受影响。违反者处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另外,一定面积之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如提供民众
申办业务或服务之场所总楼地板面积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机关(构)、营业场所总楼
地板面积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铁路
车站、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货公司及
零售式量贩店,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等,违反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为让设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场所有所遵循,授权中央主管机关研订哺(集)乳室之
基本设备、安全、采光、通风及管理、维护或使用等其他相关事项之标准,以提供妇女更
亲和之母乳哺育环境,各场所所设置哺(集)乳室,若未符合设置标准时,须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可处以四千至二万元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为了给依法应设置哺集乳
室之场所有缓冲期,特别规定各场所应於法令施行一年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话,须
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则可处以六千至三万元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在此充满母性光辉的五月,立法院一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正式宣示「哺
喂母乳 通行无阻」,也创造正面的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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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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