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看板PoliticTemp
标题Re: 主张版主有设置禁止造谣版规权
时间Tue Feb 13 04:48:41 2007
鉴於 KMT 版之前也有类似问题
仅提出个人意见供参考:
造谣如果有争议
那以
『诽谤』作为标准如何?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38565
在讨论区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可蒐集此人发表的文章内容及此人位於右下角之网路IP位址、
时间等证据後报警处理或投诉以下检举信箱
在中华民国法律上似乎是成立的(我法律不是很好常被电 还望多批评)
检举信箱:
刑事警察局检举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法务部调查局检举信箱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services/service-1.html
1.进行不实资讯或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从马路到网路都一样构成犯罪
网际网路是一新兴传播媒介,和电话、电报一样,而在网路讨论区发表言论,与
在报纸读者投书栏发表文章,或拿着扩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发表自己意见等行为
相较,其受言论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并无二致。因此,
行为人透过电子邮件或网路 BBS 站散布不实之事项,亦可能触犯刑法第 310 条
第 2 项加重诽谤罪之规定。
3.网路诽谤与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309、310条)
由於网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犯罪客体多样化的特性,网路科技
犯罪之侦查、蒐证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与设备,请尽量蒐集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的内容、时间、网路IP位址等证据後报警处理或投诉检举信箱。
4.妨害名誉:
网路上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等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妨害他人名誉,可能触
犯刑法妨害名誉罪。这种行为以在网路上假冒他人名义的案例最多。上网冒用他
人名义张贴信件,可能触犯刑法伪造文书罪,而散布不实流言妨害他人名誉可能
触犯刑法妨害名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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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 版新版规公告
蓄意造谣制造很多冤狱或冤判
经政治群组版主初步讨论後 虽暂未获致结论
但 KMT 板拟先行根据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修改此一版规为蓄意诽谤
说明:
原违规类别: 蓄意造谣
新违规类别: 蓄意诽谤
原 说 明: 散播与司法判决结果相违背之谣言。(注五)
(注五) 1.司法判决包含各级法院(亦即无须定谳),各审结果不同以上
级法院判决为准。
2.已由检察官起诉或侦察中但尚未判决之案件得提出讨论,但
不得以肯定语气作为文章标题,亦不得妄下结论。
新 说 明: (1)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举证具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之诽谤。
(2) 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等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妨害他人名誉,
而能被举证有妨害名誉者。
处罚与原来相同均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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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6.5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