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看板PoliticTemp
标题Re: 关於各板造谣板规适用范围
时间Thu Oct 12 23:45:48 2006
造谣如果有争议
那以『诽谤』作为标准如何?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8.html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38565
在讨论区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可蒐集此人发表的文章内容及此人位於右下角之网路IP位址、
时间等证据後报警处理或投诉以下检举信箱
在中华民国法律上似乎是成立的(我法律不是很好常被电 还望多批评)
检举信箱:
刑事警察局检举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法务部调查局检举信箱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services/service-1.html
1.进行不实资讯或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从马路到网路都一样构成犯罪
网际网路是一新兴传播媒介,和电话、电报一样,而在网路讨论区发表言论,与
在报纸读者投书栏发表文章,或拿着扩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发表自己意见等行为
相较,其受言论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并无二致。因此,
行为人透过电子邮件或网路 BBS 站散布不实之事项,亦可能触犯刑法第 310 条
第 2 项加重诽谤罪之规定。
3.网路诽谤与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309、310条)
由於网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犯罪客体多样化的特性,网路科技
犯罪之侦查、蒐证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与设备,请尽量蒐集散播不实言论之人
的内容、时间、网路IP位址等证据後报警处理或投诉检举信箱。
4.妨害名誉:
网路上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等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妨害他人名誉,可能触
犯刑法妨害名誉罪。这种行为以在网路上假冒他人名义的案例最多。上网冒用他
人名义张贴信件,可能触犯刑法伪造文书罪,而散布不实流言妨害他人名誉可能
触犯刑法妨害名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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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8.11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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