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tcatman (夜猫)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公告] 关於逆风造谣事件
时间Fri Mar 14 17:40:40 2008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 引述《nightcatman (夜猫)》之铭言:
: : 解读规范意旨不就是现在在做的事?
: : ^^^^^^^^^^^^^^^^
: : 没讲的就不能做, 这是基本原则,没有什麽解读空间
: 这个原则从那里生出来的?站规写的?站务讲的?
: 没讲可以跨板联合办活动,就不能做?
这是"活动范围"而不是权限
: 没讲可以用L加m锁文不让所有使用者回应,就不能做?
这可以被纳入"文章管理权",且限於"该版"
: 没讲可以申请提高发文权限门槛,就不能做?
你只能申请"该版"门槛
: 没讲可以申请另外开一个临时看板来办活动或是因应特殊情形,就不能做?
申请其他看版任何使用者都能做,重点是上级给不给开
所以这不是版主的"权限"而是"活动范围"
: 还需要举更多例子吗?
不用模糊焦点
重点是你无法举出对他版任何部份有处理权限的例子
: : 有解读空间的是到底有没有讲
: : 另外请尽量不要使用画线部份的情绪性用词
: : 这本来就只是文字上的问题
: : 由於此条所要规范的是文章来源的比例问题
: : 而此处所要指称的是经过合法转录程序收录到本版,但原本是发在他版的文章
: : 所以当然不可能以"本版文章"称之, 这样会与原本就发在本版上的文章相混淆
: : 因此
: : 此条的"本版文章"应解为 "原本就发在本版上的文章"
: : "相关文章"应解为 "经合法转录程序收录至本版的他版文章"
: : 所以这样的指称并不代表赋予版主不经使用者同意就收录他版文章的权限
: 嗯,什麽时候是文字问题,什麽时候是概念问题,都是你的话,
: 话都是你讲就好。
此条文要处理的是概念问题, 而条文本身用字是文字问题
应该不会很难懂
: (不好意思,既然在前面的文章里你已经完全无意尊重我对你发言方式的感受,
: 那麽我也就用同样的方式发言。)
请便, 谁在用情绪发言大家都看得到
: 若不是因为你先把他板文章划到得收录的范围外,
: 会有需要去经过「概念上的转录」这套程序吗?
: 而经过「概念上的转录」不就是为了把他板文章「在概念上变成本板文章」,
: 好让板主可以取得名正言顺的管理权限吗?
: 但是既然「在概念上已经变成本板文章」,那该条又何必再去区分呢?
当然要, 因为原始来源不同
而该条就是在规范来源的比例问题, 当然要区分
: 照你那种先划一刀区分再用转录概念使其合法的转换逻辑推下去,
: 那只要板主把「概念上的转录」变成「实质上的转录」,
: 也就是先转到本板板面再来收录,不就可以不受文章来源比例的限制了吗?
: 你伟大的二阶段概念把「三、」本来没有问题的规定变成有这麽一个漏洞,
: 看不出来有谁会接受这种脱裤子放屁的二阶段概念。
三、的规定本来就没有问题
我讲过了
它是在规范来源的比例
以此来看完全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你把他当做"赋予版主未经使用者同意就收录他版文章"的依据
而这条本来就不是为这目的而订的
所以才会有问题
因为这样的主张逾越了前一节所规范的版主权限
: 该条规定的合理解读就是给板主一个弹性,允许他收录一些非本板文章的东西,
: 包括本站的他板文章、网路上的资讯、连结、甚至板主可以直接在写文,
: 这些通通都是所谓的相关文章,重点是後面的要「考量看板创立本意」,
: 整理不只是把看板文章集一集copy到而已,
: 重点是要视看板的性质,有创意的提供使用者更便利的资讯。
: 只在他板文章的着作权一事上大作文章,
: 而无视相关规定的本来目的与对板主的期待所在,
: 在解读规范上会有盲点也是必然的。
再重复第n次, 我并没有主张不得收录他版文章
而是主张版主收录他版文章需经原作者同意
所以你这段话根本没反驳到我的论点
版主当然可以自行收录其他网路上的资讯或连结,但也必须经由合法程序
绝对不是想干什麽就干什麽
反而自己写文章的话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 : 那我就完全不知道你提那个 "系统没做到=管理上许可" 的论点出来干嘛
: : Anyway, 你也同意这论点不成立就好
: 那不是我的论点,是你紮的稻草人。
lol 那你提那个干嘛? 提的人可是你
: : 同上
: : 版规中并未赋予版主不经使用者同意就收录他版文章的权限
: : 这事实就可以证明
: : 至於实务上你举出某些版的中有他版文章
: : 事实上并没有反驳到什麽
: : 因为我所主张的并不是中不得出现他版文章
: : 而是收录他版文章需经原作者同意
: : 所以你若要用实例反驳我
: : 请一并提出该实例具备下列几个条件的证据, 该实例才具有反驳能力:
: : 1. 该版所收录之他版文章均未经原作者同意
: : 2. 站方已知且赞成该版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收录行为
: : 到目前为止我并未看到你提出过任何这样的实例
: KOTD。不用急着在这里反驳,我知道你下文还有写,我们下文见。
: 并且反过来说,为何不是由你来提出
: 「该板所收录之他板文章均已经『先行』得到原作者同意」的证据呢?
: 毕竟主张板主必须这麽做的人是你,
: 应该由你来举证在实务上板主们确实都有这麽做吧?
: 还是要找个人帮你在BM板问一下全站的板主们?
有没有自己提例子却要求别人证明的八卦?
你可以自己写信给KOTD问
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
: : Anyway, 不管你提这东西出来的目的是什麽
: : 经过这样的列举, 你也能明白站规此节所赋予的版主权限全部只限於"该版"就好
: : 因为这才是重点
: 先负起论证责任进行列举的是我,而且我仍然不同意你对那些规范的解读方式是正确的。
喔 你不同意的话可以反驳我
但我还没看到
: 还有,不要再滥用全称命题了。
: 既然你是学科学的,应该知道全称命题是最容易证伪的。
那我简单问一句好了
经过之前的列举
你同不同意 Pttlaw z->1->3 第二节所赋予之版主权限均以"该版"为限
不同意的话, 原因为何?
: : 为何不能? 既然文章是版面的一部份,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张对他版文章有管理权限?
: 可以请你整段回吗?你没看到这句话後面是一个「逗号」吗?
: 你看不出来这段话的前面是先写结论,理由在後面吗?
那我就不能先批结论, 再批理由吗? lol
: : 完全不认同
: : 收录文章进, 就是管理行为
: : 此管理行为的对象不仅是, 还有被收录的文章
: : 所以你不能仅仅是把收录他版文章进本版的行为看做是"活动范围"
: : 而他版文章是他版版面的一部份
: : 他版版主何以能主张对他版的任何部份有管理权限?
: 嗯,所以在里放wiki上抓下来的资料,
: 也是在对wiki进行「管理」,板主等於主张他对wiki有「管理权限」了,
: wiki可以代换成任何网页,
: PTT的板主有这麽伟大我都不知道。
我看不懂你这逻辑是怎样跳跃出来的
如果收录wiki的文章,自然也要经由合法程序得到wiki那边的同意
(我是不知道wiki那边的规定如何,也许他们容许自由无断转载,那就没问题)
任何文章都一样,只要不是发在"该版"上面,版主就不能不经同意就收录
这是一样的道理
: : 举个显而易见的例子
: : 你对你自己的钱包当然有管理权
: : 但是你不能主张别人的钱包也是你"可能的活动范围"
: : 所以你就可以不经别人同意拿走里面的钱
: 你要也举跟公开板面一样属於公众可以自由活动的场合,
: 而且收录他板文章进後他板文章就消失了吗?
: 这例子烂到几乎没有反驳的价值。
好吧,例子烂我同意, 但我要表达的概念就是版主的权限并不及於他版
因此对於他版的任何部份都不能主张有管理的权力
: : 同上, 你不能把所收录的文章从整理这个管理行为里切开
: : 同前述, 你并没有举过具有反驳能力的实例
: : Pttlaw z->1->3 第三节第一条并不是因为KOTD才订定的
: : 从1999年开始它就是长这样
: : 之後也只有改动某些和该条所规范的事项无关的地方, 让文字更通顺而已
: 这跟我的记忆并不相同,
: 而且目前看得到的版本是2005年修订的,
: (Sysop板目前第一篇文章已经是2003年的了)
: 请举出1999年的版本让我承认我的记忆有误,
: 否则我不同意你的说法。
KOTDFansClub->z-4->1->10
该文收录时间为2003年
该条站规与今日所见并无太大差异
而Pttlaw z->1->3 在1999-2005之间并无修改记录
所以可证那是1999年的版本
: : 因此你在本版5505(#17raPBPI)中所主张的
: : "若是阁下的命题为站方所采,早在当时或之後修改站规时,
: : 就应该明文的写出来里不得出现他板文章"
: : 这论点并不成立, 因为这条站规从来就没有为了任何特定事件而作出有意义的修改
: : 那自然不能过度推论成"不修改就代表允许未经使用者同意就收录他版文章"云云
: : 所以我才会说你举这例子出来根本就无关
: : 至於KOTDFansClub板的转录至他版部份
: : 据我所知是已经删到只剩下匿名和KOTD提得出使用者同意的部份
: : 站方并不是完全没动作
: 站方有动作,但是并没有看到使用者同意的部分。
: 站方2003年的公告还留在该板板面很清楚的是说他的「过大」,
: 而且只是要求砍除转自他板中「无关贵板」的部分,
: (换言之有关的部分自然可以保留)
: 无一言提到过你强烈主张的未经原作者同意的部分。
: 此外,in2站长曾经直接进去砍他的,
: 也没有引用你所主张的规定把那些他板文章整个目录通通砍掉,反而是砍掉水球纪录。
: 在该板变成现在这个样子之前,
: 你所主张的违法状态至少存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延续到现在,
: 而我不记得站方有引用过你认为正确的规定去要求KOTD改正。
因为in2也不确定他有没有得到使用者同意, 不能乱砍
直到现在站方也还没确定
事实上这案子有点不了了之, 和KOTD在现实世界的身份也有点关系
不然你以为他为什麽能在ptt1开个人版?
: 而且你的说法让我怀疑你到底有没有去看过那个的现状。
: 你知道里面有多少篇他板文章吗?不只是性板而已。
: 要说KOTD能提出全部他板文章的原使用者的同意,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 在经过2008年的整理之前更是不可能。
他就是学生会成员,从学生会版那边得到同意而转录我认为是有可能的
请记得那些人在现实世界里都是互相认识的
得到同意的步骤可能只是口头讲一句就ok了
: 当然,如果你有确实的资料可以证明我对该案的描述是错的,
: 我会愿意承认该案与我们要讨论的点无关。
年代久远,我又不在国内,没有什麽证据能提
不过例子是你提的,你自然要负责举证它有反驳的效力
如我前面所建议的,你可以直接写信去问KOTD
他的blog都还找得到
不过如果要做这件事,那还不如直接去组务版请求解释站规,一了百了
我是蛮希望你能帮忙提解释案的
毕竟我现在这个id只是一般使用者,站方不一定会处理
这也是我期待小组长能代为提出的原因
真的不行的话我才会提
: : 那麽我再加一条好了
: : PttLaw z->1->2->15 BBS着作权:(管理者/使用者)
: : (一)网路管理者:
: : 1. BBS 站站主应声明本站可以转贴,不愿被转贴者,请勿post或另加注明.
: : 2. 制作,应徵得着作财产权人重制,改作及编辑之授权,并标示原作者
: : 之姓名或保留其签名,且勿改变着作之内容,否则即属侵害着作权.
: : 3. 提供园地鼓励网路使用者非法上载着作,侵害重制权.
: : 4. 明知为非法上载之着作,而留在网路供他人下载使用,视为侵害着作权.
: : 请解释为何他版版主可以主张已获得从未在他版发文的使用者之授权?
: 这不是站规,甚至不是法律,
: 只是站方在BBS相关法令的目录里不知道从那里转贴来给大家作参考的东西,
那为何会放在站务版"bbs使用之相关法律"的目录中?
如果以你前几篇文章的推论方式
我可不可以说这 "表达了站方的立场"?
: 你拿这个出来甚至可以质疑为何板主可以收录该板文章,
: 因为文章发在本板并不表示已经同意收录,
: 否则也不用规定使用者得要求删除了。
但 Pttlaw z->1->3 已赋予版主对於"该版"的管理权限
因此还算是有点依据
而你今天主张的则是对於他版的管理权限
很显然的, 没有任何条文能给予这样的依据, 所以我才会在这边提出质疑啊
: 最重要的是,关於着作权的部分,
: 我在这个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就已经说完了,当时你也表示同意。
: 因此目前的焦点是站规,不是着作权,请不要模糊焦点。
同前段
即使不提着作权, 站规也没有赋予版主不经使用者同意就收录他版文章的权限
而如果以你前几篇文章的推论方式
该条文出现在站务版"bbs使用之相关法律"的目录中
可不可以说是 "表达了站方的立场"?
这就是我引这条的原因
--
※ 编辑: nightcatman 来自: 163.1.159.233 (03/14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