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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一个人犯了一条法律.. 被判了一年的罪行.. 而後来 同一条法律又经过修改,修改候罪行变为十年.. 那是不是 先前已经入狱的人又再被多判九年呢???? 想想一些法律概念吧... 重点不在於几条,而是在於您的判断是否公正.. 而且您第一时间也有判定,为警告.. 补上17208篇 您公告里面您自己的推文 这不是我公口说白话 ,您要的证据在下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kirkland:你包庇pinns阿 02/24 17:46 → iamsosorry:那"小夫"呢? 其他的呢? 02/24 17:47 → littlepanada:标准包庇! 之前因为此禁词被水桶的人不在少数 02/24 18:01 → dannyxx:他所持反对的理由,我认为无法有效驳斥,马上判罚并不适宜 02/24 17:58 → kirkland:没有什麽在投票就无罪的 没宣布无罪就要罚啦 02/24 18:03 → dannyxx:板友的意见我可以表示理解,但为判决负责任是板主本人,此事 02/24 18:07 → kirkland:所以说你包庇阿 02/24 18:08 推 littlepanada:这版主 标准是怎样 大家都看得出来就好 不用多说了 02/24 18:08 → kirkland:自己去看他被检举几个 02/24 18:09 → dannyxx:罚下去,大概又需要在组务再争论一番,再从重诉一遍,他所持 02/24 18:08 ^^^^^^^ → kirkland:你让我想到谢长廷的说 版主 02/24 18:09 → dannyxx:之理据并不能有效驳斥,亦没有人让我看到有合理的理由反驳 02/24 18:09 ^^^^^^^^^^^^^^^^^^^^^^^^^^^^^^^^^^^^^^^^^^^^^^^^^^^^^^ → kirkland:和解共生吗 02/24 18:10 → dannyxx:[此事就此结束 02/24 18:1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件事情本来就没有争议的,我也接受您警告的规定.. 不服的是以下的争论.. 我所强调的是 就算 马冏 在马英九承认之後如I小组长所说为禁词.. 那也不因该投票决定是否在列为禁词??? 那请问 谢小夫 有投票吗?? 我所争议的不公就在这里,当然之前我之所以认定 马冏 在马英九本人承认之後 就因该自动不为禁词的原因.. 则是因为贵版版规规定,凡非经过本人认定等等...<--这条规定.. 才将 马冏 列为禁词.. 那时候谢小夫 不为禁词 你们的解释也是如上.. 说 谢长廷本人有知晓或不反对等等... 那试问 我那时候自然认定 马冏 因该自动不为禁词,也是有理据的. 况且 小组长之後解释也是说 马冏 跟小夫 因该同视之.不是吗?? 难道贵版处理 这件事情没有瑕疵吗?? 投票表决是公平的???有公平对待 马冏 与 小夫 的事情吗?? 当然..这些也就由小组决定吧.. 我在强调,我申诉的是我所认为不公的事情.. 不过总算辛苦有了结果,到最後贵版有更正.. 现在这件事情是在於 五十天的水桶是否合乎其规范.. 我强调,我申诉 我有所理据.. 还有 可否请版主您的口气 能稍微好点吗??? 如果我用这种口气回应您 您会高兴吗?? 是不是可能又会被您认为 挑衅贵版呢?? 我只是个乡民,当然没办法水桶您? 只是想请您口气好点.. 否则您大可不必回应.. 麻烦您 静待小组长处理吧. 另外 我刚看过了..McCain版友的言论确实是再马英九承认後, 这是我没注意到的地方 我是以马英九在政见发表会上的言论所论述.. 这边是疏忽.不过要强调一点.. 您一直认为我抄袭,我可以跟您说,我根本在您提到McCain版友之前. 没看过他的文章,也是您提到 我才去看的.. 所以您一直强烈暗示我抄袭 我是不能接受的.. 只能说 有不公的事情 谁都会跳出来辩驳.. 辩驳同一件事情 就跟跑步一样.. 不是你做什麽 他就做什麽吗?? ※ 引述《dannyxx (沙漠之狐)》之铭言: : ※ 引述《pinns (赶论文...)》之铭言: : : 一切静待小组处理... : : 五十天的水桶 我也不想再多说.. : ^^^^^^^^^^^^^^ : 犯了七次禁词,那一条是判多了??? : 判多少天,完全是按规定依你的犯行计算出来。 : 是不是又要一大串检举文,及违规文章引来了?? : : 回应几点.. : : 就我所看到的,贵版在版主实行投票後, : : 就决定 再将 马冏 列为禁词 何来说你将预告开放??? : 歪曲事实 : 你是故意将意思说成相反,打迷糊仗??? : 是投票後,决定将 马冏 解禁 : 不是投票後,决定将 马冏 列为禁词 : 这种歪曲别人说话,我还要再纠正多少次?? : 我的说话都会附证据,都有文章出处,上一篇所有文章代码都列出来了, : 你的证据呢??? : 不提证据也罢,还一直在歪曲, : 完全是乱说一通,有说错吗?有的话请把证据拿出来,至少有文章出处有吧? : 你告人都不用证据耶,什麽话都是你自已揣测的,甚至假造 : 故意曲解别人的说话,人家证据完全视而不见,这样对吗? : : 你们结论就是 经过版友投票 再度 列为禁词. : : 另外您提到 McCain版友与我的言论??? : : 请问何来抄袭??那个地方另你觉得抄袭?? : ^^^^^^^^^^^^^^^^^^^^^^^^^^^^^^^^^^^^ : : 请明示 不用暗讽??? : 上一篇,已有给文章出处,你要坳不是抄没关系, : 从证据来说,可能是抄,但亦有可能是你跟McCain心灵相通 : 但能绝对能证明你不是首发者,我强调的是後者, : 别想拿是不是抄这一点来打混过去,请回答上一篇三项铁证 : 不要回避 : : 另外McCain版友那时候发表的言论 马英九还未承认其 马冏 的言论.. : ^^^^^^^^^^^^^^^^^^^^^^^^^^^^^^^^^^^^^^^^^^^^^^^^^^^^^^^^^^^^ : : 请别搞混... : ^^^^^^^^^^^^^ : 再次提醒你 : 你‧的‧言‧论‧与‧事‧实‧不‧符 : 本年2月4日 马英九已承认马冏,McCain发表的时间是2月21日 : ,并非你所言「McCain版友那时候发表的言论 马英九还未承认....」 : 这是证据: : http://www.mafriend.org/news-1.php?sn=32&cu=2 : 请不要再信口开河,假造及歪曲事实,有说错吗?拿出证据来给我看看 : 也不必再为马英九什麽时候承认这一点上打混,我管马英九啥时承认, : 你确实是故意挑战板规,明知故犯 : 这是组务最後的裁决: : PoliticLaw #5385 : --------------------------------------------------------------------------- : 1.我可以接受板主考量,也不打算干预板主判决,但觉得这次dannyxx板主有点审慎过度 : 板主说过"他亦不应该在结果出来前冲红灯" : 目前看板正在投票决定马冏二字是否要继续列为禁词 : --->这代表这两个字(1)目前仍有争议且(2)现在仍是禁词 : 此时明显非新进使用者但仍故意用这两个字的pinns就可被认定为故意挑战板规(注一) : 就算他因受罚而到此申诉,我也不会受理他的申诉...这是我的立场 : ------------------------------------------------------------------------------ : 你在组务板#5388,声明表示接受小组这个结论,现在又翻出来争论 : 你是不服这个结论吗?及反悔之前的说话吗??? : : 我不冲 不申诉 哪来的这样结果.. : 别再跳针了,我一整篇证据都列出来的,你还是口空说白话,顺口开河 : 快把证据拿出来,别浪费大家的时间 : : 况且第一时间也判定 警告.. : : 其他的不想再多说 你也不必回应 等到小组处理後 在回应吧.. : 绝对无法苟同, : 你此文又加了指控一堆,歪曲事实又一堆。我不能反驳吗? : 要指控别人,就要有给别人用证据推翻的准备 : 你花几分钟,写一些全无实据的东西随便构陷别人,我可是花不少时间搜证据啊,老兄 : : 在回应只会显的您的秋後算帐心态... : 当初,已跟小组长讲过啦,若小组长有意见会遵行若不表示意见,我会重审 : 他也认为你碓有违规,那就依前言重审,老兄你善忘还是又要我引文??? : : 这只是我感觉到受到不公平对待.. : : 所以请静待小组处理 谢谢.. : : 另外 您回文中提到 别出张嘴 : : ^^^^^^^^ : : 请问这算攻击性言语吗?? : : 我哪次指控空口说白话... : : 请您的口气好一点.. : : 就事论事吧 .. : ^^^^^^^^^^^^^ : 议事论事.. : 证据都给你了,你还在自说自话,言论又多曲解,还要怎麽论? : 请拿证据反驳我的证据, : 到现在为止,你一直提不出证据,又不能反驳我的证据 : 一直重覆你的口说无凭之词,当中甚至多有虚假造谣之处。 : 现在又用了一整段强调我口气差 : 是想我因此被小组长警告吧??? 你的小招数不少啊 : 但请别把其他人都当成是傻瓜,你没拿证据及失实指控已非头一遭, : 应该是我该发火才对,现在反倒是恶人先告状了 : 交给小组长认定没关系,有违规就依组务规定罚就好, : 但事实还是要讲,谁是谁非总要弄个明白,谁受了冤屈要弄个清楚吧?! : 一句"指控别人请提证据,别只出张嘴" : 的要求过份吗? 拿这句大造文章构陷别人语气差,这又对吗? : : 另外在补上..在所谓的DPP版上是他版事务 : : 套一句贵版:他版事务 不得带入本版 : : 他版事务他版言论 你拿这做比喻??? : : 假使您觉得我吃你豆腐 请向他版版主申诉之.. : ^^^^^^^^^^^^^^^^^^^^^^^^^^^^^^^^^^^^^^^^^^^ : 好,应你要求,现在就向E板主检举,pinns[心得] 马冏不再是 禁词... : 在有前科下攻讦及敌视友板,麻烦处理一下,这文寄到e板主信箱, : 他要不要处理你就不关我的事了,被罚了不要又来怪我 : : 请搞清楚您的定位与您的权限.. : : 我来这边申诉 当然有我的理由.. : 我来这就是看我如何挨告,亦有反驳的权利 : 你就告你的,我反驳我的,你不想回就不要再回, : 反正你都是信口雌黄没给半分实据(拿不出证据就不要给怪我下这结论) : 这亦算另类的严重挑衅吧, : 反倒是怪被诬蔑的人语气差,这样又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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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227.66 ※ 编辑: pinns 来自: 203.68.227.66 (03/05 11:31) ※ 编辑: pinns 来自: 203.68.227.66 (03/05 11:48) ※ 编辑: pinns 来自: 203.68.227.66 (03/05 11:49) ※ 编辑: pinns 来自: 203.68.227.66 (03/0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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