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tcatman (夜猫)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关於<逆风行脚造谣事件始末>的答覆
时间Sat Mar 1 00:00:15 2008
※ 引述《UmbertoEco (Nina Fortner )》之铭言:
: 您从头到尾的论述建立在自己想像的假设上,
: 这让一般人很难跟您互动对话。
而您的主张则是把我没说的话塞进我的嘴里
这也让我很难跟您对话
底下我再试着和您沟通一次
: 1.您假设原作者并不同意被收录。
: 请举证。
我并没有如此假设
重点不在於原作者同不同意
而是在於该文章并不在您所管理的版上
因此您无权主张您对此文章有迳行收录进的权限
(PttLaw z->1->3 第二项)
: 2.您假设转录文章跟编辑是同一件事情。
: 您已经自行举证推翻这个假设。
我不知道您在此处自以为我说的是什麽
但我再次澄清我所说的应如下:
由於您对他版文章并没有迳行收录进的权限
因此对於他版文章而言, 您的收录应被视同是一般使用者的转载行为
同样受到站规中对於无断转载之规范
(PttLaw z->1->4 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 3.您假设板主编辑收了他板文章时,
: 另有您所想像的奇妙的规定。
: 请举证。
同2.中所述
: 4.您已经发现板主本来就可以收他板文章以後,
: 又自行假设您自以为的比例原则,
: 和一般人对该条文的理解显然不同。
首先, 虽然版主得以收录他版文章至
但此处与收录自己版上的文章有所不同
收录您自己版上的文章, 您可以不经过原作者同意
因为那是 PttLaw z->1->3 第二项赋与您的权力
但对於他版文章, 您并没有不经过作者同意就收录进的权力
请特别注意此处对於
"得以收录他版文章至" 和 "得以无断收录他版文章至" 的差异
PttLaw z->1->3 第三项所指的意思应仅是前者, 而非後者
因为就逻辑上看来
PttLaw z->1->3 第三项之管理规定
不应与 PttLaw z->1->3 第二项之版主权限相抵触
而依 PttLaw z->1->3 第二项中所述, 您并无法主张拥有後者的权限
再者, 关於比例问题, PttLaw z->1->3 第三项中有提到
"内容文章以自己看板文章为准,相关文章为辅"
依合理解释, 这应以独立事件本身做为判定的范围
而不应以整个的文章为范围
不然您是否可以主张a-diane版中可以有 "政黑专区" 或是 "DPP专区"
专门收录政黑版上或DPP版上的文章
只要整个从a-diane版来的文章总数大於这些专区的文章总数就好?
这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 5.您忽略板主对於板务存证编辑的需要,
: 自行假设这个问题不存在,
: 而忽略本案情形刚好是因为板务需要而被存证。
同前述, 您无断收录文章进的权限仅限於在自己版上的文章
对他版文章您无此权限
: 6.您忽略关於板主接受板友要求提出告诉保全证据的可能,
: 自行假设这个例外可能不存在,
: 也忽略slow已经公开表示将对此案提出告诉的可能,
: 自行假设您看不到。
此部份完全不在我的质疑重点之内
我也完全没对这部份假设过任何东西
请不要扯开话题
或是把我没说过的话塞到我的嘴里
: 请您先证明您的论述前提的这六大假设存在,
: 我们才有继续对话的可能,
: 否则您只是在您自己的想像里面跟自己对话而已。
: 请实事求是,不要指鹿为马。
再重复一次
我的主张在本版5406 (
#17o0ppRy)的那三点中已经说的非常清楚
请不要把我没说过的话塞到我的嘴里
我的三点主张均依据站规来立论
而您所持的反驳却只有您自以为我有说过的"六点假设"
因此对於 "请实事求是,不要指鹿为马" 这句话
我原句奉还
这正是我对阁下到目前为止的感觉
: ※ 引述《UmbertoEco (Nina Fortner )》之铭言:
: : 1. 转录文章跟编辑是两件事情。
: : 各有不同适用的相关规定,条文您已经举出来了。
: : 不要创造您自以为的"依某某精神",请实事求是。
: : 2. 板主编辑的文章不限於本板文章,
: : 可包括他板文章,条文您也已经列出了。
: : 3.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这里所说的比例原则的解释,
: : 都是指整个板的,整个板的都在收别板的文当然奇怪。
: : 您要这样断章取义,不如把范围更缩小到那个子目录,
: : 连那4篇都忽略然後说"百分百都是它板文章"算了 。
: : 4. 您还是在提出不存在的假设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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