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teroth (剖破藩篱即大家,自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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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转录][判决] rayray12 v. iamaidiot (갠…
时间Mon Feb 13 16:06:53 2006
我认同I组长的群组规划理念,但我无法同意组长对於泛蓝板连署处置之说明。
规划理念并不足以作为限制版友权利之依据,除非规划理念经版友认可同意或法规化。
泛蓝板连署程序如有问题,应作为I组长首次驳回连署之公告理由,
但是组长当初公告理由完全是针对发起连署者个人,并未提及程序问题,
事後我建请组长根据群组规定另为"合法"之判决公告,但全无组长回应,
如今为何又提程序问题? 如为程序问题,是否先请组长撤销原驳回理由?
再者,纵使PTTlaw的判决与组长的见解不同,组长应选择遵守或上诉,绝非拒不执行,
如组长可凭个人意志反抗上级法院之判决,那要PTTlaw何用? 设申诉程序何用?
现有程序纵不完美,但至少是为多数人所接受之合法性来源,
若欲建立版友对组长管理之信赖,组长本身即应依法行事,捐弃个人主观成见;
如组长真欲落实终结人物及政党讨论之理念,亦应在未来透过修改组规实现,
而非凭个人主观推翻一个既定的判决事实。
最後,再次恳请组长根据组规「依法行政」,如认泛蓝板连署程序有瑕疵,
组长可撤销原驳回理由,另外公开说明泛蓝板连署违反规定之处,
并依组规给予合法之判决、公告,相信这样比较能让连署版友服气。
最後补充的是,泛蓝板既然在政治群组提出申请就该在政治群组开版或驳回,
没有说在政治群组连署通过却被弄到其他群组开版的荒谬的作法,
要弄到其他群组,也该先问问当初连署版友是否同意这种安排,
否则不过又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恶劣范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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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骄封闭缩如蜗,
试於中夜深自省,剖破藩篱即大家。
自 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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