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duh (百般柔情 将化鬼影)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检举]扁版不当水桶
时间Wed Dec 21 02:42:22 2005
※ 引述《tllk (请叫我小辈)》之铭言:
: ※ 引述《ittt ( 土矣 足易 足易)》之铭言:
: : ↓ ↘
: : ↓
: :
: : 这箭头够请楚了吧
: 那你能解释一下第一行的句号所代表的意义?
不过我想还是详细说明一下好了,
免得有人又绕回去第四条在那边拗。
(一)
想像一下现在有一间研讨室坐满了人,
突然有A同学站起来检举:「主持人,坐我隔壁的B同学放屁!」
因为站起来检举实在是打扰了研讨室里正在进行的讨论。
於是主持人请A同学先坐下,不要再站起来了。
另外B同学可以有一次站起来的机会,说明自己其实只是打哈欠而已。
如果A同学跟B同学在研讨室里面一直站起来坐下站起来坐下,
只是为了讨论B同学发出来的臭味到底是放屁还是打哈欠,正常的讨论就无法进行了,
这时候主持人只好把一直站起来坐下站起来坐下的同学请出去了。
这就是扁板检举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精神:
2.检举人对於同一检举案,只能发发表一篇检举文。
因此请谨慎详细填写,
若有新增证据或新增理由,请使用大E编辑文章功能进行增补。
3.被检举人对於被检举案,只能发表一篇回应与解释。
因此请谨慎详细回应,若有新增回应内容,请使用大E编辑文章功能进行增补
当A同学站起来检举一次之後,B同学站起来回应一次之後,
他们就没有再站起来检举或回应一次的权力了,
也就是被第二条第三条给绑死在座位上了。
但是BBS的文章是有编辑功能的,有新理由或对被检举人的回应有所回应,
可以用大E编辑功能补充於原检举文之中,
所以其实也没有绑得那麽死,因此检举文没有必要在板面上回过来打过去。
(二)
回到刚才的研讨室,有同学这时候纷纷起哄了,
有的说B同学其实不是放屁也不是打哈欠,而是一个礼拜没洗袜子,
也有的说,都不是,也不是没洗袜子,是一个月没洗澡,
然後有人说,什麽味道也没有,是A同学自己鼻子沾到屎而已......
这样闹下去,正常的讨论也不用继续了。
於是,要在那边讨论臭味来源的同学,主持人必须通通把他们请出研讨室。
这就是扁板检举办法第四条第一句的精神:
4.非检举人与非被检举人,不得回应该篇检举文。
请特别注意,这条规定,对象是「非检举人与非被检举人」,
也就是主持人对A同学与B同学之外的其他同学的规定,
不得站起来声援A同学或护航B同学。
这时候A同学跟B同学已经被第二条第三条绑在座位上了,
也根本不是这条规定所要要求的对象,
不能拿这第四条出来当理由,然後说:
「我们是检举人跟被检举人喔,
所以我可以站起来,我坐下了,我又站起来了,我又坐下了,打我啊笨蛋。」
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是检举人跟被检举人。
第四条规定的对象,是「检举人跟被检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
两者规定的对象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混於一谈。
不因为绳子正要去绑A跟B之外的其他人,A跟B身上的绳子就自动解开了,没有这回事。
(三)
再回到研讨室内的模拟剧。
这时候,A同学知道C同学刚刚有听到放屁声,认为他可以证明B同学确实是放屁,
而B同学刚刚跟D同学一起去吃了大蒜面包当早餐,可以证明B同学确实只是打哈欠,
A跟B两人分别要求请C跟D站起来作证,
这样的作证对於主持人厘清事实是有帮助的,
因此,在使用扁板检举办法第四条,禁止其他同学站站坐坐的同时,
也可以请C跟D两位同学站起来发表一次证词。
这就是扁板检举办法第四条真正要规定的内容:
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认为有必要让其他使用者解释或说明,
可於检举文或回应文中,指定其他证人补充解释,但以三人为限,
所谓回应包括回覆文章和推文。
: 句号代表说完了,
: "若"是代表补充说明
以上说明,
阁下这一行「想当然耳」,其实没有那麽「当然」。
: 第4条的意思,讲白一点就是除了"告人的"和"被告"可以回应检举文,其他通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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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必要让证人说话说明,也可以让3个以内的证人回应检举文。
: ittt你可以拿第4点去问问左右邻舍,看看他们是怎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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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篇写那麽多,
只是提醒要玩文字游戏的同学们,先去学好记号学或逻辑再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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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immyduh 来自: 59.104.230.52 (12/21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