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gski (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两个人互看不顺眼录影 其中一人比无名指
时间Wed Jan 29 20:43:59 2025
事实经过:工作交接用手机录影 後来两个人互相用手机录影对方
其中一人手伸出无名指不是往上指 而是往左指在录影的手机
那个场合只有两个人而已 两个没有言语谩骂
问题:请问构成公然侮辱的行为?感激不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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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rk0204: 大都无罪,但士林法院113年易654刑事有判有罪案例 01/29 20:56
2F:→ mark0204: 高院113年度上易1812刑事也有有罪案例 01/29 20:58
3F:→ leptoneta: 比出无名指有代表什麽意思? 02/02 08:54
4F:→ mark0204: 北院113年度易41刑事,比无名指仍被认定犯公然侮辱罪 02/02 21:28
6F:→ YOLULIN1985: 这案子明明就是比中指,是被告凹说自己是无名指没被 02/03 12:55
7F:→ YOLULIN1985: 采纳 02/03 12:55
8F:→ mark0204: 重点在"惟单独「比无名指」...难信..." 02/03 21:08
9F:→ mark0204: 也就是说,并无直接证据可证明该案被告是比中指 02/03 21:08
10F:→ mark0204: 本文作者论述"往左指在录影的手机",应该无公然侮辱 02/03 21:11
11F:→ mark0204: 但那个判决被告以"没有什麽意思"去解释比无名指 02/03 21:12
12F:→ mark0204: 检察官与法官都不采信... 02/03 21:13
13F:→ leptoneta: 这就是被告辩称是比无名指 但法官心证认定是比中指啊 02/03 22:25
14F:推 WindT: 当场叫你比无名指就可以知道有趣的事情呵呵 02/05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