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kupig (NcKuE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提前终止契约内的特殊原因
时间Wed Oct 9 01:02:20 2024
小弟我在合约期间被告知要提前解约(承租方)
原因是房东的房子即将要被出租
而我租的这个车位要一同转给新的房屋租客
所以需要提早终止合约
并且以契约内容约定的联络方式提早通知我
契约内容如下:
「第x条:合意终止
本契约於期限届满前,双方不得终止租约。
甲、乙双方租期中因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租约,应於15日前书面或简讯通知对方,并赔偿对
方新台币x元整,双方不得异议与要求其他项目之赔偿。
未到期之年租金,按未使用之整月数(x/12)之比率退回剩余之月租金(破月不计不退)
。」
想请问租约内指的‘特殊原因’,在此情境下适用吗?
因为这个特殊原因与合约的第一句话:「期限届满时,不得终止合约」,我认为是互相冲
突的
所以把房子租出去连带把车位过给新租客的理由,可以算是合约中的特殊原因吗……?
我以为的特殊原因是跟房屋租赁契约内所提到的:重建或承租方有违法、违规之行为,才
有办法主张提前解约,重点应该还是要双方合意吧?
那我应该要默默解约吞下赔偿金呢,还是要主张房东特殊原因的正当性要续用到期约结束
呢
?
在签约前已经非常仔细的在确认自身权益,没想到还是发生了非预期的事情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手机排版,伤眼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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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ckupig (1.34.108.128 台湾), 10/09/2024 01:04:10
※ 编辑: nckupig (1.34.108.128 台湾), 10/09/2024 01:14:31
1F:→ jasonmoon: 你被突然终止合约,应该是房东要赔给你违约金跟退还未10/09 08:19
如果按合约这样写是没错,只是我在意的是时间成本,违约金目前对我来说不太划算,所
以才想知道这份合约的解释对我是不是有利
2F:→ jasonmoon: 到期押金 10/09 08:19
3F:→ jasonmoon: 当然你也可以不搬,等提告,房东如果已经出租,他其实10/09 08:22
4F:→ jasonmoon: 成本比你高10/09 08:22
请问成本比较高的意思是,因为其实他没有告知新租房客原本的车位已被租出去,且告知
有附带车位,所以如果我坚持不终止合约并归还车位,他与新房客之间对附有车位的解释
就会有争议吗?
※ 编辑: nckupig (114.137.62.244 台湾), 10/09/2024 10:30:43
5F:→ iscu: 你就跟他说不得终止, 除非xx万以上的赔偿 10/09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