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nusleep (虫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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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地主过世继承人收回道路使用权
时间Thu Aug 18 20:12:26 2022
接续上一篇,推文内有人提到债之相对性的概念,作为可能的抗辩
区分继承人及继承人以外之继受人稍微说明
一、继承人
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民法1148)
因此会受被继承人与他人订定的意定通行权契约拘束,并无疑问。
二、继承人以外之继受人
视情况仍有可能受前手订定的意定通行权契约所拘束
节录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3 号民事判决如下:
系争建案之起造人於申请建造执照时,
既检附上开土地使用权同意书,
并在建筑图说平面图规划该私设道路供通行使用,
实质上该私设道路即有起造人间约定通行权契约之性质,
而「此项通行权契约之实质通行地点、位置,
既经建筑主管机关公权力审查,
并作为发给相关建造执照、使用执照之要件,
执照上并均已记载私设道路用地面积,
起造人之後手取得该私设道路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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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已知悉或可得而知该部分土地系私设道路应供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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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应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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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堪认两造间就系争建案设计规划之系争私设道路所使用之土地,
有约定通行权契约关系存在,并得本於该契约关系,
行使其通行及排除他人妨碍其通行之权利。
注一:判决里提到的「约定通行权契约」即「意定通行权契约」
注二:本号判决主文节录:
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有坐落○○县○○镇○○段 ○○○○号如
附图四编号B所示面积14.88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权存在。
被上诉人於前项通行权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堆置杂物、设置
地上物或为任何妨害上诉人通行之行为。
注三:邻居间好好相处、好好商量吧。
设定供通行之不动产役权是其中一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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