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kyStrike7 (别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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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社区住户被检举楼梯间放鞋柜
时间Fri Jan 21 04:28:48 2022
事实经过:
今天进电梯,看到管委会贴出市府来的公文,说有某某住户被检举在楼梯放鞋柜,
对於被检举这件事没什麽意见,只是好奇公文内的字句/法条,
因自己非法律专业,以下列出公文内容,想来请问一下专业的看法,谢谢
问题:
(一)公文内写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住户不得於私设通路、防火间隔、
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
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
依第16条第5项,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
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个人解读:
依法规,有住户违反第16条第2项时,管委会或管理负责人应制止,制止不遵从者,
得报主管机关处理。可是"得"的意思不是你高兴要或不要都可以吗?
(二)公文内写依36条第5款,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五、住户违规情事之制止及
相关资料之提供。
第54条,本条例所定应行催告事项,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以书面为之。
管委会应书面通知违规人,若经通知仍不改善,
请贵会检送下列相关资料报本府依规处理。
黄字是公务员自己写的,这样有强制力吗?
而且16条第5项都说"得"报主管机关处理了,
管委会是否可以只制止,制止无效就不管了,也不要报主管机关?
(三)公文内写倘贵社区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第36条第5款之职务,本府将依第48条规定处1000-5000罚锾。
如前述问题,管委会是否可以只制止(例如口头讲一讲、贴个公告之类),
但不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给主管机关?
以上问题再麻烦法律专业的板友帮忙解惑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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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管委会如果不作为并不违法,但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要举报 01/21 07:48
2F:→ CCWck: 住户也是可以的 01/21 07:48
3F:推 chinaeatshit: 我家旧公寓 我在门口放鞋子也被邻居拍照检举过 01/21 09:30
4F:→ chinaeatshit: 当时市府工务局有派人来跟我 好好 沟通 0 0 01/21 09:30
5F:→ sindyevil: 如果有火灾意外等状况管委会事前没处理也会在灾害後有 01/21 11:55
6F:→ sindyevil: 被灾害被害人或其家属求偿的可能,为此,得给予的斟酌性 01/21 11:56
7F:→ sindyevil: 就被削弱而偏向为「得ㄉㄟˇ」. 01/21 11:58
8F:→ CCWck: 如果是其他住户放 要管委会负责不太可能吧 01/21 12:45
9F:推 KKyosuke: 管委会不作为会触犯第48条第4款啊 01/21 15:49
10F:→ KKyosuke: 第16条会用得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处理 01/21 15:50
11F:→ KKyosuke: 例如管委会可以直接对违反规定的住户提告 01/21 15:51
12F:→ CCWck: 感谢楼上指教 01/21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