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ser (fly si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民国74年修法前的收养
时间Tue Sep 7 19:39:51 2021
事实经过:
我的父亲於民国74年3月与我的继母结婚,当时我已满七岁但未满八岁。此後我们就这样
一起生活,一直到我30岁到台北工作,才将户籍迁到台北。
继母不久前去世,我向劳保局申请养父母之丧丧补助,劳保局不予给付,并引用民法74年
6月5日修法前第1079条说,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但自幼抚养为子女者,不在此限。
另外引用法务部86年5月3日法律决字第12478号函释,用以说明但书所称自幼抚养,系指
以有收养他人未满七岁之子女为自己子女之意思,并养育在家者而言。所以结论就是因为
当时我已经满七岁,没有书面记录的话,不得视同养母子关系,所以我申请的丧葬补助不
予给付。
问题:
因为我不是法律背景,想请问版上高人,若在修法前的法规下,有抚养及共同生活的事实
,但没有书面约定,这样会因爲未成年人是否满七岁,而造成法律上认定有没有收养关系
的不同吗?
另外,我在网路上查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号,有关请确认亲子
关系存在时间的裁判说明。我读起来认为,七岁这个分水岭,是在讲收养未成年人是否需
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不是说收养满七岁的未成年人,一定要以书面爲之,不能适用修法
前民法1079条的例外规定。
不知道我的解读是否合理,还是我应该用什麽角度去说明在当时的生活环境下,我们的收
养关系确实存在?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2.99.30.21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631014793.A.449.html
1F:推 KKyosuke: 旧法的"自幼"就是以七岁为标准 09/07 20:30
2F:→ Blue6: 满7岁就不算自幼了 09/07 22:56
3F:推 GarySu1104: 现在的离婚率这麽高,感觉未来这个问题会是常态分布的 09/08 02:28
4F:→ celtics1997: @taipoo(GarySu1104)钱奴不懂就讲废话 09/08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