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t580 (K.R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地上权消灭
时间Sat Jan 2 12:19:12 2021
※ 引述《mt580 (K.R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目前已进入地方法院诉讼中,有一笔土地为数个持分所有权人持有,
: 某A於民国8x年经法院裁决为"区分地上权",且为" 无租金无期限",
: 另该地上权人为A, 而B为其配偶 於100年购入该地 为部分土地所有权人
: 惟其他所有权人主张A与B为夫妻关系,其地上权失效不愿赔偿!!!
: 问题:
: 1)想请问地上权是否会因为夫妻关系混同而消灭?
: 2)目前市面地上权住宅交易为市价六成,能否以其主张作为赔偿依据?
: 先感谢各位能予帮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感谢各位 !!~
後来倾向和解~~不过针对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释宪案?
另参阅:法务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号 (另就本案再以讨论)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义: 民国99年修正 主要为了:促进土地发挥经济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权交易也是近几年才兴盛~ 就连政府国有地也都近几年才标售地上权土地
却没有明定交易成数~~ 有些都以市价5~7成成交!! 也没有配套和排他规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过个水就享有市价5~7折的优惠购得附有地上权的土地
然後再请法院撤销地上权设定~ 这很明显违反善良正义!!
而一般名众也因为相信该地有地上权~~才以相对地的价格购入! 这显然不公平阿
已违法宪法:
1.信赖保护原则及不朔及既往: 因当下相信仍有地上权才以低价购入~结果却不然
还不得朔及既往?要从民国99年往後推算20年?
但当下的交易却信赖建构仍有地上权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反而独厚特定外来投资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长达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资者牟利?
结果建商过个水就已市价5~7折购入,而赚取价差!
3. 平等原则: 齐头式平等..并非实质平等! 建商过水几年享有地上权设定利益
这是哪种法律所规定的!! 民国99年的产物~~ 近几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个大德立法者所决定??哪里平等? 别说优先承买权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买大笔土地金额~~相对人哪有钱可购得??
4. 明确性原则: 连基本的地上权交易都没有配套措施~也无法令可以遵循??
结果一般住宅地上权设定期间50~70年?
那超过20年无期限的地上权就要被视状况终止~~这合理吗?
反观近期新兴地上权交易的法律条文又在哪?? 依据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进土地利用开发,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权存续期间!!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销地上权 没居住使用事实,过水就享有半价优惠
那显然与法律所设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违 民法72条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开後门纵容这些不法钻营漏洞的投资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这案终结!!建商食髓知味~~仍会去找寻相同投资标的...
那麽法律设立民法833-1旨意!!! 亦与立意精神背驰~~显得荡然无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请法官释宪?? 因为没申请过~~不知最後是否会被驳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4.216.23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609561154.A.80F.html
1F:→ taoist9999: 可是你们依据土地法第104条,应该有物权性质的优先购 01/02 13:45
2F:→ taoist9999: 买权,不是吗? 01/02 13:46
3F:→ taoist9999: 但地上权人如果在上面没有房屋的话,就没有先买权了。 01/02 13:48
4F:→ Nowitzki40: 法官不会帮你声请的 你等你案件判决确定自己声请吧 01/02 13:55
5F:→ Nowitzki40: 建议你找律师修 你这样写 直接程序就打掉了 01/02 13:55
6F:→ mt580: 地上权设有地上建物~且有设定一定范围!! 01/02 22:59
7F:→ mt580: 有优先承买权~但建商买大坪数!持分共有人没那财力购买~~ 01/02 23:01
8F:→ mt580: 也就是说当初依法地上权设定~反而後来图利了过个水的建商!! 01/02 23:02
9F:→ mt580: 可以说民法833-1~建商持有没多久就可依法酌定赶走地上权人? 01/02 23:08
10F:→ mt580: 这根本违背宪法的相关条例阿! 01/02 23:10
11F:推 taoist9999: 地上权当初有支付相当的对价吗?没有的话,都白用那 01/03 11:43
12F:→ taoist9999: 麽久了,也该还给地主了。 01/03 11:43
13F:→ mt580: 当初是由法院判定无租金无期限之地上权~并非不想偿付! 01/03 23:19
14F:→ mt580: 而建商过个水就以833-1要撤销~但最後仍以要法院判决为主! 01/03 23:21
15F:→ mt580: 若其他原先共同持有所有权人有异议!能以民法840由法官裁定~ 01/03 23:23
16F:→ mt580: 总之再怎样也要类推民法770公然和平继续十年占有才没争议! 01/03 23:26
17F:→ mt580: 建商过个水~也没在该土地使用受益~就欲请法院终止也不合理! 01/03 23:29
18F:→ taoist9999: 用民法第833条之1,地上权可能给你延个几年,最终还是 01/04 14:02
19F:→ taoist9999: 要把土地还给土地所有权人的。 01/04 14:03
20F:→ taoist9999: 就第三人角度来看,像三七五租约都是不合理的。 01/04 14:04
21F:→ taoist9999: 不定期限之地上权也不合理啊! 01/04 14:04
22F:→ taoist9999: 土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收益权,等於都是别人的。 01/04 14:05
23F:→ taoist9999: 我论三七五租约那个东西,迟早会被立法订立日落条款。 01/04 14:06
24F:→ mt580: 当初设立是家人因早期产权不明~占有60年以上所设立地上权 01/05 09:51
25F:→ mt580: 近几年也有买部分所有权土地~但都是利用於该土地上阿! 01/05 09:52
26F:→ mt580: 只是无租金无租期是法院判定~并非想获赔偿或免租期都要!! 01/05 09:55
27F:→ mt580: 能依民840定存续期限!不认同外部投资客过水就能享折价利益 01/05 09:57
28F:→ mt580: 设地上权~相对人也在各自土地使用阿!并非占领别人土地使用 01/05 09:58
29F:→ mt580: 影响的就只是不能土地分割而已!优势就地价笔邻地便宜半价~ 01/05 09:59
30F:→ mt580: 就一块大空地~持分所有权人的地在哪都不知道!才要办理分割 01/05 10:01
31F:→ mt580: 如果原先共有人要主张840或833-1~我方无意见! 01/05 10:03
32F:→ mt580: 但建商一转手的土地价差赚1千万以上!这样合理吗? 01/05 10:04
33F:→ mt580: 就才持有没多久就诉讼!这意图太明显~很不符合善良公益.. 01/05 10:05
34F:→ taoist9999: 共有不动产,本来就是纠纷乱源。 01/05 15:59
35F:→ taoist9999: 土地上面的共有人数愈多,房屋愈多,愈难处理。 01/05 15:59
36F:→ taoist9999: 诉讼成本也很高,见过一个人打七年,费用就不说了。 01/05 16:00
37F:→ taoist9999: 打赢了,还得代缴几百万土地增值税,最後不了了之,也 01/05 16:01
38F:→ taoist9999: 办不成共有物分割登记。 01/05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