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sendar (可乐果不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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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它] 法定空地於合建契约说明约定专用
时间Wed Nov 18 22:28:18 2020
如题,小弟现在所承租一楼店面,是民国64年建好的电梯华厦(7层楼)
一楼前有内缩地(法定空地非骑楼),平面图登记为停车场。且土地誊本上
该地号大家都是七分之一。
该内缩地,所有人很守规矩,并没有违建如加盖铁卷门等。
对了,这栋华厦并没有管委会!(觉得很神奇。)
承租後楼上邻居坚持他们可以停车,一开始说是:
「因为有缴地价税,所以他们有权利可以使用。」
所以自认倒楣,跟他们说,希望互相,但没有讨论应如何停放规定。
後来向房东代理人询洽此事,该代理人说1楼所有人有使用权。
我便将此事反应停车的邻居,就开始一连串的事情了。
楼上邻居说,我们并没有取得所有住户同意。
所以他们营业时间会停在内缩地非主要出入口处
另外,比较傻眼的是,会在店的营业时间洗车...
(用的还是防火巷从我店面接出的水)
一切只因为,他觉得「这块地是大家的。」
後来房东请代理人提供给我的合建契约(影本)中,有一条:
「本大楼地下室及屋顶乙方有所有权,底层空地甲方有
所有权,但须避难时,地下室得公共使用,屋顶及空地
紧要时亦得公共使用。」
其中,合建仅有甲乙方,其中甲方为原始拥有1楼的人。
想要请教以下问题:
1.60年所打立的合建契约中,该条是否可以解读为分管条约。
(我确定该条中所说之所有权是无法成立的,因为是法定空地)
2.该法定空地若为约定专用是否可以做停车柱挡起?
3.合建契约因房东为後手仅有影本,若後续有调解或法律上需求,是否有其效力?
4.若邻居用水无实际录影存证,他人所见证之事实口述是否可以证明?
5.若如他所述,该地为使用权共有,该住户是否无权占用(因为也没有其他约定)。
另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注意之事项?恳请各位大大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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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atsendar (1.171.110.244 台湾), 11/18/2020 22:28:18
※ 编辑: catsendar (1.171.110.244 台湾), 11/18/2020 2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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