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185 (反省 省思)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散播个人真实感受能算毁谤?
时间Tue Oct 13 03:17:01 2020
因为留言某餐厅“服务差难吃别来”,老板回覆我在恶意攻击若不撤下要告毁谤,查了
刑法310要能证明真实者不罚,311适当之评论不罚
以下问题请求指点:
1. 但这种个人感受真实感受要怎麽证明呢?或我可以归为与公共利益有关怕大家吃到难
吃的东西?或看到臭脸吃不下
另外适当评论定义也很模糊-_-a
2. 假设真被告,但当时没留下用餐纪录,後来再吃一次录影可以当证据(我感受还是会
一样的)?
3. 再来延伸,若以上不罚的话,我请朋友一起分享我的真实感受他们应该也不算毁谤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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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52.220.1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602530223.A.C05.html
※ 编辑: liam185 (27.52.220.14 台湾), 10/13/2020 03:19:54
1F:→ jenoren: 呃,其实你的问题在网路上爬文、关键字(负评 诽谤)一 10/13 06:15
2F:→ jenoren: 下,就有非常多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了…以下例示其一: 10/13 06:15
4F:→ jenoren: 然後每则评论都是每位消费者个人的真实感受与描述,你分 10/13 06:15
5F:→ jenoren: 享你的,朋友分享朋友的。你朋友若从未实际消费过,却为 10/13 06:15
6F:→ jenoren: 公然侮辱或加重诽谤(以文字方式散布)之行为,反而他有 10/13 06:15
7F:→ jenoren: 成罪之虞。 10/13 06:15
8F:→ jenoren: 请勿节外生枝、制造纷争,浪费司法资源。 10/13 06:15
9F:→ bearq258: 如只有这几个字 单单要报案就会被警局劝退 10/13 17:49
10F:推 taoist9999: 你有言论自由,对方有诉讼权及名誉权。 10/13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