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LK (XD)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支付命令] 若对方异议,在何处做[调解]
时间Fri Aug 7 13:33:58 2020
事实经过:
因为某户当初买到住家有瑕疵,告过前屋主且胜诉,因法院判定[无法居住],该户也任由
空着20多年没缴管理费也不维护。空屋欠缴管理费20年,只能依法追讨五年内金额,有发
存证信函,但表示不想缴交或只愿给三万当作和解金额。主委有在存证信函订期限催告,
对方说就算申请支付命令,他会以法院判决[不能居住]为由申请异议进入诉讼。
问题:
1.申请支付命令,应该以权状上的[通讯地址](新北地院)为主?或他说平常住台南,若设
定户籍地在台南,他提出异议我们就得去[台南地院]调解+诉讼?或是我们现在才订立规
约,以[士林地院]为诉讼地点还来的及吗?
2.要若过程中,他先把房子卖了(也许假买卖,或换人借名登记),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决,所以拒缴管理费,於法有据?或只是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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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6.20.21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596778443.A.A9A.html
1F:→ b01303099: 支付命令管辖会受限於第1条,文义上住所优先。但或许 08/08 20:46
2F:→ b01303099: 可以思考看看14条 08/08 20:46
3F:→ MartinLK: 请问是哪条法律? 08/09 07:08
刚刚网站上找到这段
支付命令之声请为专属管辖,其管辖法院分述如下:
(一)债务人为自然人者,由
债务人住所之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
权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
由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二)债务人为公法人者,由其公务所所在地之法管辖。
(三)债务人为私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四)债务人为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由其在中华民国之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在
地之法院管辖。
(五)债务人为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关於其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业务声请发支命令
者,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六)倩务人为多数,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应分别依上开一至五之规定
,由各债务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 编辑: MartinLK (114.36.20.213 台湾), 08/09/2020 07:41:43
4F:→ MartinLK: 住所是指 权状上的地址为先吗? 08/09 07:48
5F:推 Yyyyyy: 权状通常是登记当下屋主的户籍地址 支付命令要用最新的 08/09 10:58
6F:→ Yyyyyy: 不确定的话就别写 等法院补正通知书来再拿去户政查 08/09 10:59
7F:→ taoist9999: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所谓之「住所」系指民法第20条第1 08/09 20:04
8F:→ taoist9999: 项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渝上字第2454号意旨参照 08/09 20:05
9F:→ taoist9999: )。 08/09 20:05
10F:→ taoist9999: 司法实务对「住所」之认定,则通常是以户籍为主。 08/09 20:06
11F:→ taoist9999: 08/09 20:07
12F:→ taoist9999: 支付命令之声请,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第二 08/09 20:08
13F:→ taoist9999: 条、第六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民 08/09 20:08
14F:→ taoist9999: 事诉讼法第510条)。 08/09 20:08
我最在意的问题:
因为社区大楼在台北士林区:内湖的士林地院去递状
欠缴户说住在台南(户籍?) :我们要去台南调解?
※ 编辑: MartinLK (114.36.20.213 台湾), 08/09/2020 2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