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LK (XD)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可立据要求放弃 时效抗辩权 吗
时间Sat Jul 18 13:37:13 2020
1F:推 CCWck: 第 147 条 (伸缩时效期间及抛弃时效利益之禁止)07/18 05:10
2F:→ CCWck: 时效期间,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之,并不得预先抛弃时07/18 05:10
3F:→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推 CCWck: 债务因时效完成後再为承认,应该也无中断和重行起算
推 cape129: 承认债务同时主张时效抗辩,当然就没中断的效力。但承认 07/18 08:48
4F:→ cape129: 债务且同时不主张时效抗辩,应有中断效力 07/18 08:48
5F:推 cape129: 147条是不得预先抛弃,已有时效利益而不主张抗辩权或抛07/18 09:04
6F:→ cape129: 弃应是没有禁止07/18 09:04
7F:推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号裁判参照:债务人於时效完07/18 12:53
8F:→ cape129: 成後所为之承认,本无中断时效可言,然既明知时效完成之07/18 12:53
9F:→ cape129: 事实而仍为承认行为,自属抛弃时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07/18 12:53
10F:→ cape129: 一经抛弃,即恢复时效完成前状态,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业07/18 12:53
11F:→ cape129: 经完成拒绝给付 07/18 12:53
若欠缴户不愿一次缴清管理费,我现在的做法步骤是
1.同意缴清一部分金额,余额缓缴
2.同意之後每季结束後季缴,但不得迟缴
3.只要一次迟缴就要补回20年来的欠缴金额,代表他承认20年内欠缴的金额
4.开会後申请法院拍卖
我若立据内容如下,不知道有无该修改处
XX社区X号X楼 所有权人:
今经协调同意支付新台币 元
,并缓缴应缴纳之公共基金余额,且每季末汇款支付公共基金,
如再度延迟缴纳,同意一次缴清自2000/1/1起至2020/7/1
之应补缴余额新台币 元,如经管委会相当期限催告仍未缴清,
同意依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立据人
※ 引述《MartinLK (XD)》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社区某户长期空屋,欠缴管理费20年,依照民法只能跟对方追讨五年欠款,
: 管委会主委已经发存证信函要求缴纳这五年应缴金额20万
: (包含每户去年专款专用的应负担金额4万多)
: 问题:
: 假若对方只愿意协商支付五万,管委会可以要求立据
: 给予缓缴(暂时不追讨),但要求对方放弃时效抗辩权,
: 一旦日後再度欠缴,一并追讨这20年来欠缴的64万管理费(不包括利息)
: 要求立据放弃时效抗辩权,直接开区权会,管委会代表请求法院法拍不动产
: 请问可以这麽做吗,立据有无该注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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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sinyeh: 贵管委会应该要请律师 07/20 09:43
12F:→ MartinLK: 其实追讨的额度,也才20万,花律师费又少了五万 07/20 16:14
13F:→ mechman: 请律师审一下契约应该不用5万吧 07/20 17:04
14F:→ mechman: 建议加上违约迳行强执条款并请公证人公证。 07/20 17:08
15F:推 hsinyeh: 但是这也不是生活法律问题 07/21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