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y211 (哈宝宝)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噪音管制法第8条 动力机械?
时间Sat Jul 11 08:44:57 2020
事实经过:
想请教,
机车行於深夜进行机车修理,其修理工具包含有
空气压缩机、空气喷枪、空气板手、冲击板手、高压水枪等
具有产生高分贝噪音之工具设备。
问题:
查,噪音管制法,第8条:
噪音管制区内,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之时间、地区或场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致妨害他人生活环境安宁:
三、餐饮、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动力机械操作之商业行为。
1.请问前述设备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法第8条所称之动力机械?
2.请问前述行为(机车行於深夜进行机车修理),
是否可依噪音管制法第8条请求停止作业?
3.空气压缩机是所为法条内所指之动力机械?
以上,恳请解惑,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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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chaelgodtw: 机车行那是小瓦数的说07/11 20:17
但是法规没有设定排除,但小瓦数一样有噪音产生,特别晚间和夜间在第三类噪音管制区
※ 编辑: ccy211 (36.238.193.197 台湾), 07/12/2020 09: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