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ooo (每天都在googlemap...)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有关服饰修改的保管责任与权利
时间Sun Jun 28 12:48:22 2020
事实经过:
亲友从事10逾年的服饰修改工作,近期搬迁店面
整理过程有一大堆客人未领回的衣物,
因为是地方小店,各种衣物大多只会注记欲修改处,顶多留个姓氏加称谓(如某先生/小
姐)
如今亲友对一大堆修改好却未领回的衣物,已经不记得当年的客人是谁,更无法联络通知 取件
因为新店面也无法继续堆积这些陈年旧帐
想丢弃又有点担心,因为过去也遇过不理性的客人(原因非弄丢或丢弃)
问题:
1.有先查过民法589-601条有关寄托人与受寄人的法条,但不确定欲修改服饰之人(寄托人)与修改人(受寄人)之间的定义是否适用
2.因此想询问专业与经验人士的作法与建议
有先想过:形式上还是先贴公告招领一个月,但无人认领是否有权力由亲友决定?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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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那些一直忘记去领的客人会在搬迁後突然想起来.. 06/29 09:59
2F:→ iscu: 然後就跑去纠缠什麽的... 06/29 10:00
3F:→ iscu: 理论上是可以要求对方证明有把衣服交给你啦... 06/29 10:00
4F:→ iscu: 不过光是一直跑来卢也够你烦的了 06/29 10:01
5F:→ makooo: 光是未领回的衣物就占了新店面一大部分的空间,所以很困 06/29 13:56
6F:→ makooo: 扰。所以想了解依法有什麽解决途径,或是赋予相关权利处 06/29 13:56
7F:→ makooo: 置这些未领回衣物 ﴿ 06/29 13:56
8F:推 iscu: 民法 936 06/29 14:20
9F:→ makooo: 已获解答。此状况在法律上偏向无名契约,也难认定受寄与 06/29 16:41
10F:→ makooo: 寄托关系,所以法无解,只能「自行解决」 06/29 16:41
11F:→ makooo: 谢谢i大回应 :) 06/29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