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orhsiao (Roorhsiao)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乐天拍卖卖家自行取消订单,终止出货。
时间Tue May 5 20:25:11 2020
事实经过:
我已在乐天拍卖购买三台电视,当下已刷卡付费,两小时候卖家来信表示无法出货,
信中表示因为该卖场为开给特定人士下单,故无法出货。
过两天卖家表示该消费不成立,退刷并取消订单,原因填写为 客户调整。
目前已经申诉消保机关,由於业者表示依旧无法出货,仅愿意给予刷卡金额三万元作为赔
偿,由於我表示我需要的是电视,我依旧希望出货,目前已第二次申诉要求进行调解。
该帐号目前为2020乐天热门帐号,为一个企业社。
问题:
请问卖方自以买方意思做陈述并取消订单,有无法律上的问题?
以及,我应以何法要求卖家履约?
另外我想了解卖家以「买家调整商品」为由取消交易,是否有「伪造文书」之疑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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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5.72.13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588681513.A.9BE.html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5/2020 20:29:04
1F:→ b1ueo9: 1.那个不是"文书" 你以为换个版问就会有不一样答案吗? 05/05 20:35
2F:→ b1ueo9: 2.他就是要违约 没得强制 你房子租出去 房客要违约你也不 05/05 20:35
3F:→ b1ueo9: 能怎样 最多照合约扣违约金 05/05 20:35
4F:→ b1ueo9: .法律上卖家违约 但你们没约定违约金 除非你能证明你因 05/05 20:37
5F:→ b1ueo9: 此受到什麽实际损害(玻璃心碎不算) 所以你也没什麽能告的 05/05 20:37
6F:→ b1ueo9: 卖家赔刷卡金已经算你赚到了 05/05 20:37
7F:→ Jarerns: 他4月初就在问版问了 卖家标错价 价差很大 所以不甘心吧 05/05 21:29
8F:→ Roorhsiao: 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网路购物,我不能理解怎麽好像我什麽 05/05 23:19
9F:→ Roorhsiao: 都不能做一样… 05/05 23:19
10F:→ Roorhsiao: 然後每个人都只是说我赚到违约金什麽等等的,但是那不 05/05 23:20
11F:→ Roorhsiao: 是我想要的啊… 05/05 23:20
12F:推 dg54655465: 从民法规定来看,你赢不了。因为你们之间根本契约还没 05/06 00:15
13F:→ dg54655465: 成立 你没办法要求他履约。你可以去找律师谘询他应该 05/06 00:15
14F:→ dg54655465: 也会这样跟你说 05/06 00:15
15F:推 iscu: 这边不是教你怎麽赚钱的地方。想要赚一笔就自己上法院提告吧 05/06 02:57
16F:→ Roorhsiao: 我都说我是第一次购物了,我是需求才买的,搞得每个人 05/06 05:59
17F:→ Roorhsiao: 都一副我贪小便宜一样!如果没有实际法律建议,那就当 05/06 05:59
18F:→ Roorhsiao: 我没问好了! 05/06 05:59
19F:→ LONERSAVE: 问题是整个行为看起来就是你贪便宜啊 赔3万不接受坚持 05/06 06:37
20F:→ LONERSAVE: 要电视不就是贪便宜? 05/06 06:37
21F:→ LONERSAVE: 而且还不是老板赔你3万、可能是哪个得为这次错误负责 05/06 06:43
22F:→ LONERSAVE: 的员工赔你3万...... 05/06 06:43
这就是我最不满的地方,我比个喻,你们听听。
假设我在 蔡坤 订了一台索尼的电视,因为 蔡坤 价格跟原价不一样,
现在索尼不出货,叫索尼驻 蔡坤 的人员自己吃下来,
现在顾客要求索尼跟 蔡坤 出货,请问是顾客的问题还是索尼的问题?
23F:推 KKyosuke: 建议就是拿了违约金去买其他的电视。 05/06 08:16
24F:→ KKyosuke: 不是只有照你的心意才叫做法律建议 05/06 08:18
我的建议很简单,我就是问,伪造文书是否成立?
为什麽要问这个?因为如果伪造文书成立,出来协调的是谁?
想当然是老板!而不是那个员工!
我今天凹员工做甚麽?然後你老板又在做甚麽?
赚都进老板口袋,赔都员工来赔?你们说这样是对的?
25F:推 ajax4444: 不是贪便宜,就花钱请律师提告。这是最好的法律建议 05/06 09:50
26F:→ ajax4444: 钱对你来说不是重点,对吧 05/06 09:51
我也是有去询问过,大概打到完 3~6万,其实也是可以。
27F:→ iscu: 这件事跟你第几次购物有关系吗? 05/06 09:52
我想强调的是,我不过是个突发奇想的购物者,
跟我对垒的是个大型企业社,
这就是小虾米对上大鲸鱼的概念,结果大家都说:ㄟㄟㄟ,你这小虾米怎麽这麽贪?
我一整个黑人问号耶!
28F:→ ajax4444: 不是贪便宜,一早起床看到心情好,感谢你。 05/06 09:54
客气了,我每天早上都会看爆笑公社,让我每天心情很好再上班。
29F:→ iscu: 如果你自认不是贪小便宜,把这次赚到的价差捐出去阿... 05/06 09:56
请问是我想赚吗?如果我拿到後卖掉,我一定把价差都捐出去。
30F:→ VL1003: 你在这边闹的时间,还不拿用这3万找你想买的电视。 05/06 12:30
31F:→ VL1003: 在那边一下午逛网拍时间很宝贵,结果耗一个月在这件事上。 05/06 12:31
32F:→ VL1003: 对方肯赔三万已经很好了,继续闹就不要最後什麽都拿不到。 05/06 12:32
我是当作一种学习,我对於网拍的法律规范一直不是很理解,
我想透过这次,了解买家跟卖家的风险跟问题在哪。
33F:推 iscu: 十万的东西用一万下标。是人都会需求吧。 05/06 18:47
这看你们拉,我也没多买,不过就是买我需要的量。
34F:→ Hermess: 你们就没有完成交易契约阿。目前只是你跟平台下单而已。 05/06 21:28
35F:→ Hermess: 卖家未同意。真的搞到後面你什麽都没有。见好就收吧。 05/06 21:28
37F:→ Hermess: 你下单。信用卡刷卡确认。确认後【平台】接受你的订单转 05/06 21:35
38F:→ Hermess: 给卖家确认。 05/06 21:35
39F:→ Hermess: 目前你过程到这里。业者已回覆无法出货。订单未成立。 05/06 21:36
40F:→ Hermess: 你的确运气好赚到违约金。业者是有权无视你的。 05/06 21:37
41F:→ Hermess: 希望你可以跟你自诩的一样,不在意违约金。并把违约金捐 05/06 21:37
42F:→ Hermess: 出并分享收据。 05/06 21:37
收到,谢谢你的建议,这算是有用的东西。
不过乐天的开店规章第七条之一里面已经有表示:
乙方 (刊登方) 接获订购讯息後,除於两日内附正当 理由拒绝外,应即时将商品交付予物流业 者,
不得拒绝接受订购。
故业者仅能以 买家调整 为由取消订单,但也因如此,伪造文书应当成立。
说真的,我跟消基会联络时,他要我连乐天拍卖一起填入申诉单位,
我想也是因为他们碰得多了。
就像上面说的,企业社是可以不管你的,
但是把乐天加进去,他不能不管他的乐天拍卖的。
同时第七条之二所示:对於顾客之客诉事件及消费争议,乙方应为妥适之处理。倘甲方认定乙方未为妥适之处理
或客
诉事件及消费争议有其必要时,乙方应依甲方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办理或由甲方代为处
理。
乐天把他的代位权写的很清楚,另外第七条之三:
如乙方违反本规约第7条至第7条之2、第18条、第21条、第26条、第28-1条规定时,甲方
得迳
行止付应结帐款项,直至乙方改善完毕。
他直接扣住业者的金流.....
说真的,业者算是两面受敌啊!
不过,回到最初,他们也是为了减少广告跟店面成本才去乐天,
我想,有利益,就有义务。
43F:→ b1ueo9: 这个东西就不是刑法上的文书 不会构成伪造文书 贪便宜 05/07 09:38
44F:→ b1ueo9: 的嘴脸不需要这麽难看 还扯什麽第一次网购 都几岁的人了 05/07 09:38
45F:→ b1ueo9: 你坚持是文书没问题 你就告下去 不过打输了你大概又上来 05/07 09:39
46F:→ b1ueo9: 哭哭司法不公吧 05/07 09:39
感恩,因为你的说法,我又去查了一下,的确是刑法,
其条文为: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於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
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
百一十五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所以我的损害,算是这里面文字所表示的损害吗?
47F:→ Jarerns: 人家公司只是懒的跟你这老人浪费时间而已 还得寸进尺了 05/07 09:49
先告知版众,我也有先查阅版规,希望各位版众依照版规给予合适的留言。
48F:→ b1ueo9: 你可以不要跳过开头吗?修法伪造文书对"文书"的定义跟你 05/07 09:52
49F:→ b1ueo9: 想的就是不一样 不是这定义文书造成的损害就不算伪造文书 05/07 09:52
50F:→ b1ueo9: 了 05/07 09:52
51F:→ b1ueo9: *刑法 05/07 09:53
52F:→ b1ueo9: 反正你能拿到三万已经是最好的选择了 你就算找律师也不会 05/07 09:53
53F:→ b1ueo9: 拿到更多 说不定更少 05/07 09:53
刑法第220条:「I 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
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关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II 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
,藉机器或电脑之处理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亦同
。
所以我这不算文书?请问我违反哪一项?
他不是做了一个「卖家调整」违反我意愿的电脑之处理所显示的用意的证明吗?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09:59:15
其实不对,我不应该以刑法为立论基础,应以民法,刚刚看了一下判例,
依照民法第154条相关规定: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是故其是否为标定卖价陈列?
另外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
义务不得低於广告之内容
电子商务业者於消费者表示购买并完成交易後主张标价错误拒绝卖出时,可能亦必须考量
是否涉及广告不实的问题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0:23:00
54F:→ Yyyyyy: 大家讲的反正你也不信 就去地检署告 你就知道成不成立 05/07 10:18
我不是都提出各项法条做讨论吗?你看上面的留言,讨论法律的多吗?
留言法条的,我也不都是感谢吗?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0:26:23
55F:推 MELOEX: 「你觉得是」伪造文书,「你觉得」对方违约违法 05/07 10:27
56F:→ MELOEX: 那麽不立刻提告还在等什麽0.0 吵赢版友又不会给你电视 05/07 10:28
57F:→ MELOEX: 直接去法院吵就好了吧 你不是认为自己胜券在握 05/07 10:28
我不是已经走到第二次调解了吗?下一步就是诉讼了!
换一句话来说,你觉得你有没有可能遇到?你有没有想讨论?
如果今天他可以取消,明天任何一笔他都能取消了!
这规范,可大可小喔!
另外,请不要在他人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旁边说风凉话,
提一个古老的故事:
每次别人在为自己的权益争取的时候,你都认为不关你的事。
那天你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也就都不关他们的事了!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0:38:57
58F:→ b1ueo9: 争取权益你可以去找消保团体串联施压政府修法 这里不是消 05/07 11:07
59F:→ b1ueo9: 保版是法律版 现行法律只有一个结果 就是卖家一切合法 另 05/07 11:07
60F:→ b1ueo9: 外取消订单是系统给他的权限 他本来就可以行使 如同Line 05/07 11:07
61F:→ b1ueo9: 翻群一样 05/07 11:07
谢谢 B大,你算是有经验的,你的回文让我确认我的思维在哪出了问题,
我应该先以民法搜寻相关案例,以及相关法条,再行讨论後续问题。
我刚刚依照你提出的几个关键字已经搜寻完全。
依照 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 第五项:
企业经营者应於消费者订立契约前,提供商品之种类、数量、价格及其他重要事项之确认
机制,并应於契约成立後,确实履行契约。
是故,契约成立相关时间应为争议之重点,
依照民法民法第153条第1项:「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
成立。」
再以 民法第154条第2项:「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由条文可知,当商品标价陈列於货物架上时,商家已形成要约之行为,
顾客取下商品於柜台结帐即为承诺,故在结帐前契约尚未成立,
然要约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义务以陈列架上之标价或标示之优惠出售商品。
故依法应以该项售价出售。
这是我的见解,还请前辈指导。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2:14:48
62F:→ Hermess: 你就一直在【买家调整】四个字做文章。有没有想过卖家调 05/07 11:15
63F:→ Hermess: 整四个字是什麽意思。公司一开始就说明是出给特定买家。 05/07 11:15
64F:→ Hermess: 因为错误的买家下了这个订单。所以原因写买家的身份需要 05/07 11:15
65F:→ Hermess: 调整。这哪有伪造文书的问题? 05/07 11:15
请问我怎麽确认这个人真实存在?你可以说他只是打错,用这个做理由,
但是换句话说,未来每次网路购物,只要不合他的意,
他都可以说他是出给某某某的,藉以取消订单。
所以我说事情可大可小。
66F:→ Hermess: 公司可以主张这批货与市价不符。是属於给厂商的sample。 05/07 11:17
67F:→ Hermess: 跟厂商约好出货但因系统错误由不相关的买方下单。所以在 05/07 11:17
68F:→ Hermess: 确认阶段取消这个错误。请问整件事哪里与伪造文书有关? 05/07 11:17
69F:→ Hermess: 还有。乐天那条是违法的。现在就明确有规定要提供给业者 05/07 11:19
70F:→ Hermess: 确认机制後再由业者决定是否出货。业者决定出货後反悔才 05/07 11:20
71F:→ Hermess: 有违约问题。 05/07 11:20
请问甚麽地方有确认机制给业者决定出货,这部分走到这里,我并没有看到你陈述的状况。
我只知道在台湾乐天开店契约书中第七条之一有写到卖家仅能以正当理由拒绝。
请问,如果是他员工缮打错误,这是否为正当理由?你觉得这成立吗?
72F:→ Hermess: 你以为为什麽会修法由业者确认?就是因为太多贪小便宜的 05/07 11:22
73F:→ Hermess: 人标到业者标错价的商品就自以为赚到。穷追猛打。所以才 05/07 11:22
74F:→ Hermess: 明文规定要由业者方做最终确认。要业者确认後订单才视同 05/07 11:22
75F:→ Hermess: 成立。成立後业者不履约才有违约问题。懂没? 05/07 11:22
所以你现在的问题是在於契约是否成立这一点上面,
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网页上之说明所示:
业者於网路上所刊登之广告系属於要约或要约引诱,只要买方下单,
有了成交确认信函後,买卖契约即已成立。
是故我於付款完後「随即」收到:
https://imgur.com/mubABJy
等於业者已经确认订单,
然而业者两小时後再行来函表示无法出货,在我浅显的法律能力上,我视其为无效之表示。
76F:→ Hermess: 业者不是可以任意取消。而是目前连确认都没有。何来取消 05/07 11:23
77F:→ Hermess: ? 05/07 11:23
78F:→ Hermess: 如果照你说的。那今天大公司要搞小公司。我直接下订1亿台 05/07 11:27
79F:→ Hermess: 。小公司无法出货就要赔违约金。多来几次把小公司都搞倒 05/07 11:27
80F:→ Hermess: 不就能垄断? 05/07 11:27
81F:→ Hermess: 法条都写这麽清楚你一直在卢。我都把法条po给你看了。在 05/07 11:30
82F:→ Hermess: 讨论法规的地方连基础相关法规都无视是否搞错了什麽? 05/07 11:30
85F:→ Hermess: 契约都没成立。哪里来的【伪造文书】?伪造合约草稿腻? 05/07 11:32
86F:→ Hermess: 那个确认机制就如同业者确认订单合约的签名。你现在的做 05/07 11:38
87F:→ Hermess: 法就是挥舞着一份只有你单方面签名的合约在叫嚣对方履约 05/07 11:38
88F:→ Hermess: 。 05/07 11:38
了解,这部分我懂了,现在等於是拍卖网要求业者一收到订单即要跟客户回函,
所以这部分我想业者可能都是使用自动回复,但是,反而变成业者已经确认订单的证据。
89F:→ VL1003: 我是觉得,既然如此就提告吧,希望原PO能分享後续结果。 05/07 12:01
90F:→ VL1003: 原PO心里自有想法,多说无益,就等结果罗。 05/07 12:01
感谢。
91F:→ iscu: 如果你觉得你是对的 那就用力执行下去吧 05/07 13:35
92F:→ iscu: 消保官那边还可以随便你主张,毕竟消保官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 05/07 13:36
93F:→ iscu: 要是上了法院 记得要用对法条 不然法官可能会让你难看 05/07 13:36
那我就现场哭哭,看他可不可以可怜我,不要笑....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4:37:32
94F:→ Hermess: 你真的很选择性看推文。让人很心累。你那订单是乐天还是 05/07 14:59
95F:→ Hermess: 卖家寄给你的? 05/07 14:59
96F:→ Hermess: 确认机制是乐天跟卖家之间的。如果乐天没有提供确认机制 05/07 15:01
97F:→ Hermess: 。那就是乐天的问题。因为法规明确要有。 05/07 15:01
98F:→ Hermess: 还有那订单哪里有【已确认订单成立】?只是系统回函已经 05/07 15:02
99F:→ Hermess: 收到你的订单了。 05/07 15:02
这麽说也可以,那麽法律关系应该存在於我跟拍卖网之间?
然後拍卖网再依其跟业者填写的 开店契约 要求业者出货,意思是这样吗?
所以拍卖网收了我的订金,契约成立,他再要求业者出货,现在业者拒绝,
现在我应该先告拍卖网,让拍卖网去告业者?
这样也行啊!不过这购买行为怎麽这麽复杂?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5:27:02
说到这个,有另一条文规范大量订购,卖家可以拒绝,这我刚刚有看到,
如果你有需求,可以去查询,不过我想说只是反驳你所提的一亿台这件事。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5:29:14
不过我看完你的文,我忽然想到,
其开店契约中提到业者不可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单,
是故,业者与拍卖网之间订单应成立,
以致,与消费者之订单应同时成立。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5:33:21
100F:→ b1ueo9: 你要主张那是订金 你买三台如果三万 卖家的责任就是退3万 05/07 15:35
101F:→ b1ueo9: 再陪你订金3万 就是你拿到的三万 跟你现在有什麽不一样? 05/07 15:35
所以你可以想像买家的权力有多低,卖家开心可以不卖,买家还不得拒绝!
我就罚钱,买家你怎麽样?
你不觉得这部分有点偏颇吗?
所以这部分消保官为避免业者以该方式进行广告,有一罚则,
是故现在都区分为公司或是个人卖家了。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5:46:41
102F:→ b1ueo9: 想要更多钱直接说就好了 你在这边扯再多实际上也不会赢 05/07 15:43
103F:→ Jarerns: 人家要的不是钱 是尊严(更多的钱) 懂吗?为了尊严(更多 05/07 15:46
104F:→ Jarerns: 的钱) 脸皮算什麽 05/07 15:46
我都怀疑你其实是业者了。我申诉罗。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5:47:59
105F:→ Jarerns: 只要赔到三台电视时价的钱就有尊严了 05/07 15:50
你前面的留言就有告知你了,「希望各位版众依照版规给予合适的留言。」
还在你下面留的,希望我没有误解你。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6:05:27
106F:→ Jarerns: 随便 公道自在人心 抓住人家标错价 人家懒得跟你吵给你 05/07 17:36
107F:→ Jarerns: 三万元 还在那坚持不是为了钱Zzzz 05/07 17:36
108F:→ Jarerns: 法律打到最後都是为了钱啦 有几个是为了正义 真当别人没 05/07 17:38
109F:→ Jarerns: 看过吗?车祸赔偿不够 就嫌对方没诚意 赔偿够了 不道歉 05/07 17:38
110F:→ Jarerns: 都是有诚意 撞死人都能和解 "为了权益"这种话还是在梦里 05/07 17:38
111F:→ Jarerns: 说就好了 05/07 17:38
112F:→ Jarerns: 你网上拉看看车祸的文章 有几个不是为了钱 100%都是为了 05/07 17:39
113F:→ Jarerns: 钱谈不拢 05/07 17:39
一台是我搬家要带去的,一台是我妈的母亲节礼物,一台是我姐刚生孩子的礼品。
我都跟他们说我要送他们哪一台了......
明明是很好的、很温馨的场面,现在被你说的......?
你可以庸俗,不过别想着别人都跟你一样。
我也不想跟你争甚麽,如果你想秀下限,那麽请便。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7:45:01
114F:→ Jarerns: 还有区分公司和个人根本不是因为你说的那个原因 随便乱 05/07 17:41
115F:→ Jarerns: 说一通 05/07 17:41
116F:→ Jarerns: 没有订金 卖家解约半毛都可以不用给你 有了订金 卖家解 05/07 17:43
117F:→ Jarerns: 约退2倍订金 这还不是对买家的保障?你三万被取消 卖家 05/07 17:43
118F:→ Jarerns: 还给你3万 你的损失在哪里?是你赚了3万元好吗 05/07 17:43
119F:→ Jarerns: 卖家开心可以不卖 有没有听过买家开心可以不取货 半点屁 05/07 17:45
120F:→ Jarerns: 事没有 说买家弱势 不要笑死人了 去看看卖家版 多的是整 05/07 17:45
121F:→ Jarerns: 天想告不取货的买家告不成的 05/07 17:45
经济部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里第一行所示:
本公告适用於经济部主管之零售业等,透过网路方式对消费者进行交易所订立之定型化契
约。不包括非企业经营者透过网路所进行之交易活动。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7:47:54
122F:→ Jarerns: 是你在秀下限阿 孩子 觉得这边的人都比你不专业 你最专 05/07 17:46
123F:→ Jarerns: 业吗 05/07 17:46
124F:→ Jarerns: 阿不好意思 你是第一次网购的老人 不是孩子 05/07 17:46
125F:推 iscu: 利用别人的疏失来赚钱,即使是这三万的刷卡金,多半也是要过 05/07 17:50
126F:→ iscu: 失的员工来承担。 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痛苦上就是你的温 05/07 17:50
127F:→ iscu: 馨吗? 05/07 17:50
其实我也是这麽觉得,该公司可能会要求该员工自行负担,这是我不希望的,
所以我一开始就是希望有其他方式要求负责人出面处理,我才以伪造文书开头,
不过後面我发现我的想法不正确。
还记得客服打给我的时候说:本公司很抱歉!
我说:没关系,不用抱歉,又不是你的错!他还吓到。XD
128F:→ b1ueo9: 人家只是说的比较现实...要是赔你三台电视的momo pchome 05/07 17:51
129F:→ b1ueo9: 价钱 我不信你不接受 05/07 17:51
不过说真的,我还真不想要钱,我是真心想买电视,
以前买了很多台平价电视,现在觉得画面真的很差,
如今爸妈退休在家,我希望陪伴他们的是好一点的电视。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18:05:36
130F:→ b1ueo9: 主管出面处理 不代表损失不会转嫁给员工 你要是工作过不 05/07 18:26
131F:→ b1ueo9: 可能不知道这道理吧?主管张个嘴巴 成本转嫁给员工的方法 05/07 18:26
132F:→ b1ueo9: 多的是 不过我猜你也听不进去 过往标错价却见猎心喜的 大 05/07 18:26
133F:→ b1ueo9: 多都是你这套说法 05/07 18:26
134F:→ zoin: 想买电视 钱花下去就有了阿... 05/07 19:54
135F:→ Hermess: 契约没有成立。没有成立。没有成立。你到底有没有看法条 05/07 20:30
136F:→ Hermess: 阿…… 05/07 20:30
138F:→ Hermess: 不会因为消费者已付款而视同成立。一直凹 05/07 20:30
谢谢你一直反覆提醒我,让我不断去确认我手上的资料,
我现在发现一个mail:
https://imgur.com/RWo8nIW
这样应该是成立了吧?他已经确认了。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21:43:48
139F:→ b1ueo9: 使用者同意依据本集团所提供之确认商品种类、数量及价格 05/07 22:14
140F:→ b1ueo9: 之机制下订单及进行交易,惟下订单完成并不代表契约当然 05/07 22:14
141F:→ b1ueo9: 成立,倘若交易条件有误、商品无存货、服务无法提供、或 05/07 22:14
142F:→ b1ueo9: 有其他正当理由之情形,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得於下订单後两 05/07 22:14
143F:→ b1ueo9: 个工作日内拒绝该笔交易。 05/07 22:14
该文写法为:乙方接获订购讯息後,除於两日内附正当 理由拒绝外,
应即时将商品交付予物流业者,不得拒绝接受订购。
假设其价格缮打错误,是否为正当理由?
144F:推 b1ueo9: 那个只代表你成功下订单 不代表契约成立 店家仍然保有无 05/07 22:19
145F:→ b1ueo9: 条件决绝的权力(就算是单纯不想卖你也可以) 乐天规章说的 05/07 22:19
146F:→ b1ueo9: 很清楚 店家在时限内行使他拒绝的权利 所以契约没被确认 05/07 22:19
147F:→ b1ueo9: 才是真的 你的认知一直是错的 05/07 22:19
148F:→ b1ueo9: 卖家只是先电话告诉你他不会出货 才从乐天系统操作 如果 05/07 22:20
149F:→ b1ueo9: 超过时限 是操作不了的 05/07 22:20
越看我越了解,乐天其实也想好了!乐天先做好确认,然後再交给业者,
然而,他在开店规章内有提到,
如经甲方(乐天)合理判断有订单已成立之情况,乙方(业者)应依甲方指示依订单出货或
提供予顾客购买之合作商品等价或更高规格之品项,作为提供给顾客之替代补偿方案。
所以如果业者表示有「正当理由」以致取消订单,那麽它可以全身而退,
如果没有,乐天不仅要求业者出货,还依照规章内所示:
甲方因乙方与顾客之间,受法律上牵连或商誉受损,而生对顾客或其他第三人
之损害赔偿责任或商誉受损之补偿费用时,乙方应全额偿还甲方,
同时并应给付甲方因解决纷争所需之全部费用。
来要求赔偿乐天的损失,所以我觉得,业者其实腹背受敌...
老实说,我觉得这战场他打不赢,认赔杀出比较实在....
当然,也可能我打不赢,自爽而已。XDD
※ 编辑: Roorhsiao (114.45.72.131 台湾), 05/07/2020 22:52:49
151F:→ b1ueo9: 1.乐天官网规约 并没有说要正当理由 2.开店规约是乐天跟 05/07 23:43
152F:→ b1ueo9: 店家的事 跟你半点关系没有 3.店家拒绝的那一刻起 从四月 05/07 23:43
153F:→ b1ueo9: 开始你都是在自爽+自说自话+选择性看你想看的而已 05/07 23:43
154F:→ Roorhsiao: 好吧!那睡了!晚安! 05/07 23:44
155F:→ Roorhsiao: 喔,对了,其19-1,企业可於收到订单两日内取消,其条 05/07 23:53
156F:→ Roorhsiao: 文已删除。 05/07 23:53
157F:→ Roorhsiao: 不过,你说的没错,有些是乐天跟业者的关系,所以我想 05/07 23:55
158F:→ Roorhsiao: 消保官是很有经验,叫我连乐天一起填入。不过没关系啦 05/07 23:55
159F:→ Roorhsiao: !打了就知道。感恩。 05/07 23:55
160F:→ sindyevil: 不是伪造文书问题,要走刑事也是另一个忐忑的条文处理 05/08 08:17
161F:→ sindyevil: 。 05/08 08:17
162F:→ Roorhsiao: 我想应该不是刑事,这是我之前误会了,谢谢。 05/08 10:20
163F:→ rebuildModel: 你又不是第一个这样的人,也一堆法律判例了 05/09 04:13
164F:→ rebuildModel: 你就是想要那些价差,其余不就都是废话嘛 05/09 04:13
165F:→ rebuildModel: 还扯伪造文书啥的,你以为法院那麽闲喔 05/09 04:14
你有看过判例吗?现在主要有三个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诉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业者於网页上刊登之内容已达确定或
可得确定之程度,而其标示之价格已臻确定,自符合「要约」,应受其要约之约束。
再来,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简字第 531号民事判决,交易过程及被告所设定之回复内容
等情形,足认被告虽於网页标价出售实体商品,惟并无以之为要约而受其约束之
意思表示,因此应认业者之网路标价行为系属要约引诱。
再依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4年消简上字第 7号民事判决,
判断应否允许表示表意人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否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存在。
所以,这其实很看法官,因为每个人的论点都不一样,1009号认其属要约, 531号认其属
要约之引诱,这两造适用之法条不同,再以 7号判例,应视原告之本意是否知悉作为
判决之要件之一,做为法官,你如何确定原告之本意为何?
是故业者会打来录音,一直说他们抱歉,本来没这麽便宜,是如何如何,
如果那时候买方说他知道这台的原价,他就输了。
另外 100年版的 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第五条:
消费者依据企业经营者提供之确认商品数量及价格机制进行下单。企业经营者对下单
内容,除於下单後二工作日内附正当理由为拒绝外,为接受下单。但消费者已付款
者,视为契约成立。
由於有些许业者以其法为由,两日内检附正当理由拒绝订单,以致伤害消费者权益,
同时政府无法使用公平交易法第21条,以广告不实处罚相关业者,
也就是说,我可以刊登一篇商品文,打得非常便宜价格吸引客户,吸收许多客户资料後,
再说电脑故障取消订单,实际上藉此打广告兼吸收客户名单,
同时,个人资料的重要性,远远大於买卖中间的问题,
是故,消保官才於 105年
修正里面第五条所示,企业经营者应於消费者订立契约前,提供商品之种类、数量、
价格及其他重要事项之确认机制,并应於契约成立後,确实履行契约。
要求业者於订定契约 前 ,自行确认其价格、数量,而非与消费者订定契约 後 ,
再确认,以确保消费者之权益!
把相关责任划分清楚,你业者想赚钱,那你自己要先做确认,不然你可以取消,
归还两倍之订金,以及裁罚三万到五十万的广告不实罚款。
这是我查询到的结果,还请各位指点。谢谢。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1:37:22
166F:→ b1ueo9: 1.确认机制是2016.10上路 这之後业者没确认你就是输 不是 05/09 12:11
167F:→ b1ueo9: 见解不同 是你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 2.除於下单後2个工作 05/09 12:11
168F:→ b1ueo9: 日内附正当理由为拒绝外,为接受下单。此条款於2016.10也 05/09 12:11
169F:→ b1ueo9: 已删除 05/09 12:11
再看一下该条文所示,企业经营者应於消费者订立契约 前 ,提供确认机制,
所以企业经营者无法以 未确认 取消订单,不然就没有改善到 100年度两日内的问题了,
意思就是,如果照你所说,那麽企业经营者依旧可以刊登极低价之贩售文,
继续索取个资,反正後面才来以 未确认 进行取消,
实际上是取得各潜在买家的资料进行销售。
※ 编辑: Roorhsiao (61.60.127.28 台湾), 05/09/2020 12:25:36
170F:→ Jarerns: 说他要钱又气噗噗跳出来说是要尊严了 哈哈 连修法前後都 05/09 12:17
171F:→ Jarerns: 不搞清楚 下次大概连民国50年代的都找出来给你 05/09 12:17
你有看我文吗?我时间写的很清楚, 100年跟 105年,你是不是直接按最後一页了?
我没真的去申诉你,结果你还要继续吗?
※ 编辑: Roorhsiao (61.60.127.28 台湾), 05/09/2020 12:38:07
172F:→ Jarerns: 你从4月从别的版问到这里 有几个觉得你不是贪小便宜?还 05/09 13:02
173F:→ Jarerns: 是你的心态比较高贵不能受到公评?说你扞卫尊严有什麽错 05/09 13:02
174F:→ Jarerns: ?只是陈述一个能出国能买房却坚称第一次网购的老人在扞 05/09 13:02
175F:→ Jarerns: 卫自己的尊严?还是你觉得这在侮辱你? 05/09 13:02
我笑了,所以你承认你今天是针对我个人,而非该版法律之条文罗?
既然是这样,那我也没甚麽好跟你说的了,如果你想发表个人想法,请你去个版。谢谢。
另外,我能出国、我能买房,看来你也搜寻过我了,
但是,跟我的购物问题有甚麽关系呢?
如果你真的觉得我跟你过不去,那麽欢迎你出去走走,
而不是留在这篇文章里,一直发表个人言论!
※ 编辑: Roorhsiao (61.60.127.28 台湾), 05/09/2020 13:12:18
177F:→ Jarerns: 3373DENZPGEXM44/ 05/09 13:15
178F:→ Jarerns: 这个跟你同类啦 业者愿意陪你三万纾困金已经很好了 还在 05/09 13:16
179F:→ Jarerns: 那边Zzzz 05/09 13:16
180F:→ Jarerns: 此例,业者虽有自动回覆系统,但另有确认机制,则业者确 05/09 13:16
181F:→ Jarerns: 认後告知消费者订单不算数,实不违消保法。 05/09 13:16
182F:→ Roorhsiao: 你缩一下网址拉,我看不到。 05/09 13:18
183F:→ Jarerns: 不是针对你个人 是针对你一直听不懂人话OK?不违法不违法 05/09 13:20
184F:→ Jarerns: 多少人跟你说过了 你听的进去吗 你觉得你对 没问题 告 05/09 13:20
185F:→ Jarerns: 赢了再上来说 反正这里人说再多你也听不进去 只是希望你 05/09 13:20
186F:→ Jarerns: 告输了也会上来承认你在跳针而已 05/09 13:20
说真的,你们一直说业者没有违法,但是没人拿判例跟条文来做讨论,都用讲的,
我除了无视我能如何?这就像你所说,自己心中已有定见了一样!
毕竟没人跟我讨论条文,也没人提出我的条文不适用,以及为什麽不适用!
这立论基础根本不同阿!另外你所提的案例里,大润发网页下方有说明,
订单成立後会有客服致电确认,是故其案例不成立。
我这件则不同,网页下方没有这样的文字,所以我才会进行申诉。
※ 编辑: Roorhsiao (61.60.127.28 台湾), 05/09/2020 13:31:15
188F:→ Hermess: 没人拿条文来做讨论?我被当空气?po条文白po的?解释白 05/09 13:41
189F:→ Hermess: 讲的?别人说你只听只看你想看的真是没说错。 05/09 13:41
190F:→ Hermess: 你在【购物平台】下订单。【平台】会系统自动寄信给你确 05/09 13:43
191F:→ Hermess: 认平台已收到订单。但是【业者】未确认订单之前。订单未 05/09 13:43
192F:→ Hermess: 成立。 05/09 13:43
193F:→ Hermess: 如果觉得别人说的你都听不进去。花个五万十万请律师提告 05/09 13:44
194F:→ Hermess: 及出庭吧。 05/09 13:44
依照前面所贴之
https://imgur.com/RWo8nIW
所以你的意思是,该信件为乐天跟我确认,不是业者跟我确认?意思是这样吗?
所以这确认是无效!意思是这样吗?
然後乐天叫业者出货,业者说不对,我现在才知道阿,我不能出!
然後,这样是对的!意思是这样吗?
我怎麽看,怎麽怪阿....
况且,这又回到前面,那业者还是可以用低价吸引人在取消,
这岂不是跟 105年的规范有冲突?
※ 编辑: Roorhsiao (61.60.127.28 台湾), 05/09/2020 13:53:09
195F:推 MELOEX: H大可以乾脆直接回一篇文 比较不会被选择性忽略 05/09 14:05
196F:→ Roorhsiao: M大,我没忽略你吧? 05/09 14:06
197F:→ Hermess: 确认不是无效。是确认有收到你的订单。但是订单是否成立 05/09 15:06
198F:→ Hermess: 由业者确认。 05/09 15:06
199F:→ Hermess: 这就是106年修法的内容。 05/09 15:06
我查阅到的修法的内容跟你有点出入,虽然这不是司法院的网站,
但内容有写到106年修法之原因,主要是修掉两天内可取消之条文,你参阅看看。
https://www.e-fairlaw.com.tw/message/page_7.html
里面说明:只要消费者完成下单流程,确定要买什麽商品、数量及总金额,业者的
网路机制也已回覆消费者收到总额多少的商品订单,包含内容与价位等,业者就必须
买单;就算是网路机制内部发生疏失,也一样要由业者买单。
就我浅显的法律能力来论,其取消业者两日内之条文,目的即为保障消费者之权益。
所以我才说第五条是把确认的权利放在业者订定契约 前 。
200F:→ Hermess: 我今天寄挂号给你。说你欠我100万要给我哦。然後你说我没 05/09 15:08
201F:→ Hermess: 跟你借过钱。我说:可是你签收挂号信了阿。不就是等於确 05/09 15:08
202F:→ Hermess: 认了吗?所以你要给我100万。 05/09 15:08
203F:→ Hermess: 你现在做的事情就是如此无理取闹。 05/09 15:08
你这比喻有点问题,毕竟业者也是有针对 非特定人士 打广告的,
广告内容有品项跟金额,而我们也是因为他的广告去购买的,而不是没事找他麻烦。
你的比喻比较像没事去找人家麻烦,而忽略业者本身的责任。
不过还是感谢你,希望大家可以再针对自己的观点提出想法。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5:36:24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5:51:56
204F:→ Hermess: 这次修正主要考量电商实务运作情况,把「契约成立」最终 05/09 15:51
205F:→ Hermess: 决定权还给业者,当业者清楚描述说明商品後,消费者下订 05/09 15:51
206F:→ Hermess: 单,业者可透过设定「确认机制」才同意订单的成立。 05/09 15:51
这才是我觉得有问题的点,所谓的确认机制,是卖方做确认还是买方做确认?
该文内其实没有说得很清楚,所以两种解释都有。
我有看到一边的论点是,该条是保护消费者,意思是卖方应提出种类、数量、价格等,
於买方付款前做确认,以确认买方并无下错之情形。
也有一造说,是给卖方做确认,
但是这个说法等同於每次交易,卖方都可以自行取消其交易,
所以等同让卖方之权益无限上纲,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之本意!
又跟其第二条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 有所冲突,
所以现在案例查询起来,判赔的有,判不赔的也有,
不过基本判决论点都是,业者在网页内是否有如同大润发案一样,
有在网页内先行陈述 保留成交与否 的权利 ,而不以 是否确认 为判决关键。
207F:→ Hermess: 修正前规定消费者下单後,业者2日内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 05/09 15:52
208F:→ Hermess: 单契约就算成立,且当消费者一付款,契约也算成立了;然 05/09 15:52
209F:→ Hermess: 而修正後,企业经营者应於消费者订立契约前,提供商品种 05/09 15:52
210F:→ Hermess: 类、数量、价格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确认机制,并应於契约成 05/09 15:52
211F:→ Hermess: 立後,确实履行契约。 05/09 15:52
修正前的,我们就先不论了。这也是以前的一个争吵的论点。
212F:→ Hermess: 此外,关於有报载「网路购物标错价,业者须认赔出货」等 05/09 15:53
213F:→ Hermess: 新闻,经济部长官强调绝对不是如此,也从来没说过这样的 05/09 15:53
214F:→ Hermess: 话。行政院消保官表示是回归适用民法,业者必须明确作出 05/09 15:53
215F:→ Hermess: 订单商品的重要事项说明,并建立确认机制让消费者了解订 05/09 15:53
216F:→ Hermess: 单成立与否。 05/09 15:53
其实 H大,你说的很清楚,但是这也是问题所在,
而,我想消保官一定是很有经验才会叫我连拍卖网一起填入,
毕竟我的订单是跟拍卖网下订的,我也在拍卖网付费了,
我跟拍卖网的订单合理是成立的。然後现在业者不出货,
我不知道它们的关系,我不两个一起告,
等於我一个人在浓雾中打仗,连要打谁都不知道。
然而我一起告了之後,由於拍卖网跟业者其开店契约内有载明:
接获订购讯息後,除於两日内附正当 理由拒绝外,
应即时将商品交付予物不得拒绝接受订购。
以及拍卖网的名誉一旦受损,他将跟业者求偿。
所以我想消保官的立场很清楚,他碰得多了,你自己打,不好打,
你把拍卖网拉进来,他会帮你打的。
这是我的想法,还请指教。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6:27:36
217F:→ Jarerns: 确认机制本来就是卖方确认 什麽时候轮到你确认了?乐天05/09 16:30
218F:→ Jarerns: 自己的规定也说"惟下订单完成并不代表契约当然成立....05/09 16:30
219F:→ Jarerns: ."05/09 16:30
220F:→ Jarerns: 在你注册乐天的时候就代表你同意这解释 由卖方确认了;05/09 16:32
221F:→ Jarerns: 另外 买方确认个屁?买方没确认下个屁订单....在你付款05/09 16:32
222F:→ Jarerns: 之前多的是时间确认 甚至後面都有七天监赏期保护了 解释05/09 16:32
223F:→ Jarerns: 成买方确认根本不合理05/09 16:32
那拍卖网不是来信确认了吗?刚刚那个图,还记得吧?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6:33:55
224F:→ Jarerns: 你买完到收到後7天多的是时间"确认"05/09 16:33
225F:→ Jarerns: 那封信不是确认?对 乐天就是告诉你那不是确认 而且你注05/09 16:33
226F:→ Jarerns: 册时也同意了05/09 16:33
注册时同意?这我还真不知道,我要去确认一下。
你文中说的应该是
https://imgur.com/mubABJy ,
而不是
https://imgur.com/RWo8nIW 吧?
两个内容略有不同喔。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6:39:04
227F:→ Jarerns: 那个只是"下单完成"但没有确认 你去其他电商平台 都是一 05/09 16:37
228F:→ Jarerns: 样的机制 付款完会有通知 但注册时都会告诉你不代表契约 05/09 16:38
229F:→ Jarerns: 成立 你直接去e-shopping版问就知道谁的常识是错的 05/09 16:38
那个版我爬过,不太好爬,我等等再去试试。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6:41:53
230F:→ Jarerns: 不必 你直接全文转过去就知道谁的认知有问题了 05/09 16:41
231F:→ Roorhsiao: 不用转拉,我也是当作一个经验,没成我也学到很多。 05/09 16:43
232F:→ Roorhsiao: 不过他们进行到申诉的案件好想不多,因为金额小,大部 05/09 16:54
233F:→ Roorhsiao: 份都自己吃了。这跟我的状况略有不同,毕竟我们谈的是 05/09 16:54
234F:→ Roorhsiao: 法律上是否成立。 05/09 16:55
235F:→ Jarerns: 走消保官申诉的很多 走到诉讼的才少....消保官属於行政 05/09 17:09
236F:→ Jarerns: 除非明显是某一方错误 大多功能只是搓汤圆 两边各退一 05/09 17:09
237F:→ Jarerns: 步 业者看在消保官面子 意思意思赔一点而已 搓不成也是 05/09 17:10
238F:→ Jarerns: 你们的事 就自己打诉讼 他也不能干嘛 他的见解也只能参 05/09 17:10
239F:→ Jarerns: 考 因为法院见解打脸行政函释的很多 05/09 17:10
他有来信说他自己打错,
https://imgur.com/NKgGrjI
所以明显是他的错误吧?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7:13:02
※ 编辑: Roorhsiao (111.71.6.76 台湾), 05/09/2020 17:55:16
240F:→ b1ueo9: 1.他电话拒绝了你 在那当下交易就取消了 2.法律上只有他 05/09 18:38
241F:→ b1ueo9: Yes Or NO(接你订单) 只看有没有确认 没在管规则 拒绝就 05/09 18:38
242F:→ b1ueo9: 是拒绝 05/09 18:39
他不是取消,是违约。
243F:→ b1ueo9: 就算你们是在店面交易 就算你付的3万是订金 他的责任就是 05/09 18:40
244F:→ b1ueo9: 因为他的原因取消 要退款给你外加一样订金的金额赔偿给你 05/09 18:41
245F:→ b1ueo9: 你最好的情况也就是退款加拿到三万 而你的情况是契约根本 05/09 18:42
246F:→ b1ueo9: 没成立 05/09 18:42
247F:→ b1ueo9: *归责 05/09 18:43
※ songzhen:转录至看板 e-shopping 05/09 18:44
所以那三万就是违约金阿,没成立怎麽要违约金?
所以契约怎麽说没有成立呢?你是指我跟业者契约没成立?还是跟拍卖网没成立?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19:28:26
248F:→ zoin: 就去提告就好 告赢了贴上来 大家给你拍拍手 这样OK吗.. 05/09 19:37
这里不就是讨论,讨论本来就有来有往,我提出我的论点,你提出你的,
我们再针对法条做讨论阿,本来就没有一定的对错不是吗?
你看,就连两个不同的法官,观点都会不一样了,所以我们才在这讨论阿。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20:03:25
其实到现在我想,你们会怎麽攻击我、怎麽反驳我,业者大概也就是怎麽告诉我,
我现在先来这边练练枪,等到之後上庭了,
我大概就知道怎麽反击他了。先谢谢大家了。
如果还是输了,我在跟大家分享消保官的观点吧。
毕竟,改天也许你会是业者,碰到我这种消费者呢!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09/2020 20:18:47
249F:→ Henghengpig: 不用等消保官官,你立刻、马上缴裁判费直接告下去就 05/09 21:37
250F:→ Henghengpig: 好了,很快就会结束。到时候你就知道什麽攻击、反驳 05/09 21:37
251F:→ Henghengpig: 你都是你在幻想而已,战力0也配人家攻击你.... 05/09 21:37
252F:→ LONERSAVE: 原po很有心机哦... 05/10 09:39
没有拉,你看我一开始的留言,其实我是真不知道其相关法律条文,
但是又要调解了,所以我想来问问我的武器是甚麽?我要怎麽谈?
可是来这边,从头到尾就是被炮,但是大家又不针对各点下去释疑,
我也只好一个一个搜寻,一个一个回复,
不过其中的法律关系,还真是相当的复杂,
各种判例都有,各种观点也有,
不过也好啦,一个一个确认後,大概也可以知道法官是怎麽想的,
各法制局的论点又是怎麽样,
例如台中,其所示,并非下单即完成交易,但是他也没说接下来要怎麽做!
新北就不一样,新北是直接说,如果你标错价,你就吃下去吧!
说真的,每个人都很有机会遇到这样的状况,
在这边讨论讨论,大家交换想法,也让这样的经验传承下去,其实也是不错。
况且,台北市2019年消费申诉的案件达 13549件,其中网路电视购物达1968件,
其比重是最高的,然後比重最高的是虾皮....无故不到场最高也虾皮....
资料来源:
https://reurl.cc/z8pRMa
这次我算学到很多,等过阵子真的去委员会,应该可以学到更多,
有机会再来跟大家分享。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24.102 台湾), 05/10/2020 15:54:42
253F:→ sindyevil: 台北最多的原因是因为注册地等关系,他们相对也比较不会 05/11 12:03
254F:→ sindyevil: 偏消费或者资方,就事论事就会比较难看,还有版上会对这 05/11 12:04
255F:→ sindyevil: 种事情有点异音是因为损害不明确或者看多,不用太气馁. 05/11 12:04
256F:→ songzhen: 有异音的只有原PO而已 05/11 12:20
257F:→ asdf456: 我直接一点问 你标三台是真的需要 还是人家特别低捡便宜? 05/15 19:32
我坦白一点说,我当初就是要买,如果我没有需求,我也不是每天挂在拍卖网上询价的,
但是我预算不高,所以我是搜寻拍卖网的活动,先看看品牌,然後就依照价格排列,
这个刚好也在活动内,又排在第一个,所以我就买了。
现在我越查越发现,该地址的公司在去年的网路购物消费纠纷里,他们排行前十名,
我想,搞不好他们真的是靠这样在吸收名单。
然後,我也查了该地址内的公司名称,他们也是有多次的纠纷是自行变更购买项目,
以及疑似出货非新品之商品,或许是展示品等等。
其实他们问题还真的蛮多的。
※ 编辑: Roorhsiao (220.137.1.194 台湾), 05/16/2020 16: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