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llion (吉联)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继承] 海外遗产适用法条
时间Sun Feb 16 17:15:04 2020
事实经过:
友人A的父亲突然去逝, A自小父母离婚,
他跟随父亲, 哥哥跟随母亲, 父母均无再娶/再嫁
而父亲的遗产有部份在国外, 部份在台湾,
三人(A, 父亲, 哥哥)都是台湾人, 并且都住在台湾
问题:
父亲留有遗瞩, 遗产全数归A所有, 但台湾似乎有特留分规定,
是不是哥哥仍然可以分走一部份? 是否包括国外的部份呢?
A确定能拿走国外全部遗产(他们不会管台湾的法律),
但如果前面的问题是包括, 假如A不肯分国外的部份给哥哥,
哥哥是否可从主张, 从A的那一份台湾遗产中,
扣除国外该分给他的部份?
又, 哥哥现在应该不知道, 国外的遗产部份,
假如当下已经完成继承手续, 多年以後被哥哥发现,
原来父亲在国外留有遗产, 哥哥能不能事後追讨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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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Hlawtel: a人在台湾?a在台湾有财产?国外遗产部分有证据?三个 02/17 12:16
2F:→ KHlawtel: 都答案如果都是yes,可先调解在提告,金额大家就找律师 02/17 12:16
3F:推 taoist9999: 先提遗产税部分: 02/17 14:11
4F:→ taoist9999: 一、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凡经常居住 02/17 14:11
5F:→ taoist9999: 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 02/17 14:11
6F:→ taoist9999: 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徵遗 02/17 14:11
7F:→ taoist9999: 产税。」 02/17 14:11
8F:→ taoist9999: 二、查本件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 02/17 14:11
9F:→ taoist9999: 民国国民」,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遗 02/17 14:11
10F:→ taoist9999: 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为遗产税之课徵标的。 02/17 14:11
11F:→ taoist9999: 三、也就是说,本件即使是被继承人之中华民国境外之 02/17 14:11
12F:→ taoist9999: 遗产,也要列入遗产总额。 02/17 14:11
13F:→ taoist9999: 02/17 14:11
14F:→ taoist9999: 其余部分,有空再来讨论 02/17 14:11
15F:→ Gillion: 了解, 感谢大大解惑 02/19 00:33
16F:推 taoist9999: 如果原PO爸爸只有中华民国国籍,当然适用我国《民 02/19 20:18
17F:→ taoist9999: 法》继承有关特留分及扣减分之规定。 02/19 20:18
18F:→ taoist9999: 如果原PO爸爸有中华民国国籍及其他国籍的话,依《 02/19 20:18
19F:→ taoist999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条本文:「继承,依被继 02/19 20:18
20F:→ taoist9999: 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及同法第2条:「依本法应适用 02/19 20:18
21F:→ taoist9999: 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有多数国籍时,依其关系最 02/19 20:18
22F:→ taoist9999: 切之国籍定其本国法。」,应以关系最切之国籍(即 02/19 20:18
23F:→ taoist9999: 中华民国籍)定其本国法,即适用中华民国民法之继 02/19 20:18
24F:→ taoist9999: 承相关规定。 02/19 20:18
25F:→ taoist9999: 02/19 20:20
26F:→ taoist9999: 这要找专精国际私法跟继承法的人去谘询啦! 02/19 20:21
27F:→ taoist9999: 乖乖去付钱呗! 02/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