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ylay (打档是男人的浪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已提离职可否主张适用公司新订的优惠自离
时间Sun Sep 8 21:15:35 2019
事实经过:
小弟为不定期雇员约6年年资,上月提起离职并获得主管同意,订立30天後的工作日
为最後上班日,公司内部离职签呈已送交人资,不料於提起离职後14天,公司颁布
自愿离职优惠方案,员工只有两个选择,1.接受工作地点改变,2.接受优於资遣费的
方式自愿离职,此方案於我的最後上班日前两周皆可申请。
适用对象:开放申请日在职之本公司同仁,但以下人员除外:
申请起始日前离职签呈已核准者,应适用离职办法。
问题:
适用对象的除外,是否符合劳基法?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如果能适用优离,对我目前的生活将有莫大帮助QQ,谢谢大家的帮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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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pirit119: 你自己要辞的 09/08 21:27
2F:→ yesohya: 合法 09/08 22:07
感谢y大回覆,只能跟公司谈看看了QQ
3F:推 iscu: 那条就是针对已经先提离职员工。除非你们老板嫌钱太多 不然 09/09 05:08
4F:→ iscu: 没必要再额外给你三个月薪水 09/09 05:08
感谢以上版友提点,想一想的确於理是不符资格的,谢谢大家
※ 编辑: walylay (202.39.134.108 台湾), 09/09/2019 08: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