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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刚搬到新社区半年多,社区於最近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但因时间上不克参加(平日晚上,问过周遭朋友跟自身过往经验都是在假日开), 故以下资料是由已公告之会议纪录撷取: 法定应出席人数:50 实到人数(含委托书):91 总共有四项议案,其中议案一的决议写道: ……同意计45票、不同意34票、废票1票,因未达出席人数一半(46票),故本案未通过 问题: 1.议案一的总票数加起来是80票,与实到人数不同。 若该91-80=11名系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是否应记入废票之内? (另按,其余三议案的表决票数分别为:83票、84票、82票) 2.承上,议案的表决是相对多数还是绝对多数? 就我国目前体制,仅有少数像修宪或罢免总统才用到绝对多数决, 一般如总统选举都是采相对多数决居多。 且议案一同意票尚比不同意票多,这时候是否应该重新表决为妥? 3.该如何救济? 昨天晚上收到会议记录後,已先请社区警卫连络总干事,并与之讨论了一下, 总干事的说法是,这纪录已经公告,我必须於公告後7日内连署半数以上之住户, 以书面方式向管委会提出反对之意思。 但我的症结点在程序是否本身即为不正?(好啦,其实也有反对的意思XD) (因议案一是讨论停车位能否提机车,结果如上所述,同意虽然大於反对但仍不通过) (但议案二是针对上述情形管委会无罚则,要求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提供授权, 结果同意票72票......心里就很纳闷两个议案明明冲突,怎麽票数会这样)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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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5.172.15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567302334.A.D9D.html
1F:→ JustSad: 跟大选一样,要过半,纠结废票或未投票并不影响。 09/01 12:08
2F:→ JustSad: 有些住户是委托出席、领奖,未必授权投票。 09/01 12:09
3F:→ JustSad: 有些住户就打死不投,可能想保持中立或神秘感。 09/01 12:09
4F:→ JustSad: 区所有权人大会与一般投票稍有不同,比较像立法院。 09/01 12:11
5F:→ JustSad: 对计票方式有疑问,可以向总干事或管委会申诉洽询。 09/01 12:13
6F:→ JustSad: 简单说,每个管委会操作方式不同,可能他们一直错误计票 09/01 12:15
7F:→ JustSad: 但没有过半出席人数=反对声音过半=反对意见占大多数 09/01 12:16
8F:→ JustSad: 他们未必会按铃找你理论,但一定会跟管委会总干事理论。 09/01 12:17
9F:→ JustSad: 与其纠结这点,不如多拉几户住户投同意票比较实际。 09/01 12:18
10F:→ JustSad: 你的议案一,是不是指「开放停车格」可停机车?未通过 09/01 12:20
11F:→ JustSad: 你的议案二,是不是指「机车停汽车格无罚则」可罚?通过 09/01 12:22
12F:→ JustSad: 如果是我所说的,两个相辅相成,哪里冲突了= =? 09/01 12:23
13F:→ JustSad: 大部分不赞成机车可停汽车格,而且授权管委会开罚。 09/01 12:23
不好意思写的有点不清楚,我把内容简化一下: 议案一:汽车停车位是否开放停机车? 同意: 45 不同意:34 废票: 1 ->未达出席人数一半,本案未通过 议案二:违规停放汽、机车罚则: (决议通过後将授权管委会订定罚则) 同意: 72 不同意:10 废票: 1 ->通过 我的想法是,如果议案一同意「开放汽车停车位停机车」有45人, 那麽至少这45人於议案二中便不应该投同意 (因为议案二同意的-->是为了要处罚议案一投同意的) 我认为,未同意也未不同意,基本上就是不表示任何意见, 这样就不能把他记入同意或是不同意的群体内, 换言之是不是也可以认为说: 反对人数没有过半且同意人数>反对人数,此议案应该通过才是。 这就是我想问的:究竟是采相对多数还是绝对多数? 如果相对多数:议案一成立 反之绝对多数:议案一不成立 这可能要等到明天上班日再去向总干事要社区规约来研究, 但如果规约并未规定的话,一般情形是采...?
14F:→ yesohya: 你就当有出席没投票的都是废票就好了 实际上也是这样啊 09/01 13:08
我也是认为有出席没投票都算废票
15F:推 KKyosuke: 1.有人没领票啊 09/01 14:54
16F:→ KKyosuke: 2. 这要看你们社区规章怎麽定 09/01 14:54
17F:→ KKyosuke: 3. 救济?! 你哪来的立场救济什麽??? 09/01 14:55
18F:→ KKyosuke: 还是你想救济的东西没写在文里面...? 09/01 14:56
19F:→ JustSad: (可能每个管委会处理方式不同,我们是开会签到就领 09/01 15:17
救济哦 如果是立场问题的话, 不知道能否类推民法第56条「未出席之社员」得於三个月内撤销总会之决议。 再者,如果应采相对多数的话, 那麽议案一就应该通过(因程序不合法?),就没有後续议案二之产生。 如果采绝对多数的话, 就诚如总干事说法,我必须去连署半数以上的住户向管委会提出反对。 社区总户数250户,本届区大会实到91户, 必须要找到125户以上愿意支持我才能反对该案决议,总觉得有点不合成本... 我应该也要求不了管委会针对此议案再开程序重行表决。 写的有点零乱琐碎,希望能有表达出我的意思,还望各位大贤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 编辑: rabboo (114.25.172.151 台湾), 09/01/2019 16:16:34
20F:→ rabboo: 希望没有修到各位的推文 对於回应的各位再次感谢。 09/01 16:17
21F:推 Yyyyyy: 你的答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31及32条都有 重点在规约 09/01 17:04
22F:→ JustSad: 相关法规楼上已经回答,你的疑问好像也是自己想像。 09/01 19:13
23F:→ JustSad: 赞成议案一的人同样能赞成议案二不冲突。 09/01 19:14
24F:→ JustSad: 议案二提案时,议案一尚未决议,所以两者都列入。 09/01 19:15
25F:→ JustSad: 议案一通过,机车可允许停放汽车格,不等於可乱停。 09/01 19:17
26F:→ JustSad: 议案一没过,机车不允许停放汽车格,再议前就能罚。 09/01 19:18
27F:→ JustSad: 再议或提案要先找找两户一起连署。 09/01 19:19
28F:→ JustSad: 简单说,31、32条有写,每个管委会各自解读实行略异。 09/01 19:20
29F:→ JustSad: 新提案跟再议的规定不同,他们会取舍自己好操作的。 09/01 19:22
30F:→ JustSad: 怕麻烦就取简单人少的方式,心有所属就会选复杂的办。 09/01 19:23
31F:→ JustSad: 区所有权人的投票表态意愿很诡异,很像投票会死人。 09/01 19:24
32F:→ JustSad: 万年区委或特地住户又会暗中角力或带风向…… 09/01 19:25
33F:→ JustSad: 要翻案或逆转,你要花很多时间跟总干事与住户搏软。 09/01 19:26
34F:→ JustSad: 总干事或反对票的主委大头你没摆平,就只会浪费时间。 09/01 19:27
35F:→ JustSad: 讲白一点,可能主委或总干事就不想通过,所以没催票。 09/01 19:28
36F:→ JustSad: 尤其票数差距不大,下一次区权会可能通过,很难办事 09/01 19:29
37F:→ JustSad: 现在制定不可停规则,下次重定可以停规则,累死自己。 09/01 19:31
38F:→ JustSad: 但如果他们本就反对,这次决议未过,他们就能继续劝阻。 09/01 19:32
39F:→ JustSad: 议案二过了,实行效果良好+议案一负面宣导。 09/01 19:33
40F:推 Yyyyyy: 同楼上 我就碰过很强势的主委加一堆没主见的住户 基本上 09/01 19:55
41F:→ Yyyyyy: 是想过啥就过啥 连明显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也过 我叫 09/01 19:57
42F:→ Yyyyyy: 主委可以问问旁边的总干事看是否违法 主委就很霸气的说我 09/01 19:58
43F:→ Yyyyyy: 们社区开会不用外人来说三道四 当然最後就上法院啦 结果 09/01 19:59
44F:→ Yyyyyy: 又叫总干事出庭 开口就认输 我跟法官听到当场翻白眼 XD 09/01 20:01
45F:→ JustSad: 大部分总干事眼睛都很亮,知道哪一个主委最大尾。 09/01 20:04
46F:→ JustSad: 并不是大部分住户都没主见,而是各怀鬼胎一堆猫腻。 09/01 20:06
47F:→ JustSad: A栋住户可能因为共占公共设施,B栋住户可能都是投资客。 09/01 20:08
48F:→ JustSad: C栋住户可能都是退休公教闲闲,D栋住户可能都是承租。 09/01 20:09
49F:→ JustSad: 每一栋不同的利益价值,每栋可能出线的代表又勾心斗角。 09/01 20:10
50F:→ JustSad: 甲跟乙结盟,丙有甲抢财委,丁有乙就摆烂,戊只会混。 09/01 20:12
51F:→ JustSad: 还有住户会手握两三户不卖,就是为了投票权、人头户。 09/01 20:13
52F:→ JustSad: 跟立法院市议会比起来也不会太逊色。 09/01 20:14
53F:→ JustSad: 地区立委议员都很识相,区所有权会抽好抽满的礼品众多。 09/0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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