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quid (慢灵魂)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试用期内老板逼迫改工读合约
时间Thu Jul 12 11:23:49 2018
事实经过:
各位先进好
敝人太太是外国人,在台湾取代居留证後。 在A公司从事工读三个月後,转正职 并在满
试用期的最後一天被告知裁员。其中过程有些故事。想请问公司的合法性。
故事如下。
太太在A公司从事工读三个月後,转正职,在满三个月试用期的一周前,老板拿了另一份
转工读合约,要我太太转工读。
合约如下:
https://imgur.com/7VzLmr4
其中有几条,条文特别点出来。
第4 条:
工作时间: 甲方同意每日工作时间 4 或8 小时,依照乙方指定之轮休进行排版
第5条:
休息时间: 甲方有权利依劳基法规定休息,乙方亦依法给予休息时间,请甲方依
照排班表之规定工作时间正常休息,否则将视我自愿学习时数,一切法律责任有甲方自负
。
我建议内人不要签这份合约。该公司在没任何约谈下,在试用期最後一天逼迫离职。
太太签了离职合约後,当天就正式离职。
隔日,A公司用LINE通知,他们合约上资遣费打错金额。不愿意付上面打的钱
请问各位大大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
钱是小事,只是觉得公司态度让人很不舒服。
问题:
Q1:想请问正职後,在逼员工转工读,这样的正当性合法吗?
Q2:资遣合约上资遣费,公司说打错金额。不愿意付上面打的钱的合法性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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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 打错金额不能当理由吧 金额不能低於劳基法 07/12 12:23
2F:→ hidog : 除非金额明显过高 (例如多了两个零之类 07/12 12:24
3F:→ hidog : 联络劳工局吧 07/12 12:24
4F:推 wwfman : 1.依据契约自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可以更改合约 07/12 12:49
5F:→ wwfman : ,然劳动基准法针对定期器契约已明文规定,仅允许 07/12 12:50
6F:→ wwfman : 非连续性工作使得为之,以原po所述,由工读转正职 07/12 12:51
7F:→ wwfman : 已可推定为连续性之工作,不得再用定期契约剥夺法定 07/12 12:52
8F:→ wwfman : 权益,除非公司能提出相关不可抗力之事证,叙明理由 07/12 12:54
9F:→ wwfman : ,否则与劳基法相违。 07/12 12:54
10F:→ wwfman : 2.资遣费算法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计算 07/12 12:55
11F:→ wwfman : 实际工作时间应将工读时与正职後合并计算,再依比例 07/12 12:56
12F:→ wwfman : 算资遣费用。资遣费须於离职後30日内给付 07/12 12:57
13F:→ wwfman : 如未果,可至劳工局申诉。 07/12 12:58
14F:→ wwfman : 3.理论上以资遣方式需要发放非自愿离职证明,持证 07/12 13:01
15F:→ wwfman : 证明书至就服站,有相关扶助;依据文意无法判别是否 07/12 13:02
16F:→ wwfman : 符合失业给付请领资格,然依据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1 07/12 13:03
17F:→ wwfman : 项第3款,应可申请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并予叙明。 07/12 13:04
18F:→ ssquid : 感谢两位 大大的回答 07/13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