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例文章颇有一些长度,详细的内文在「生活精品杂货板 《LivingGoods》
13499 [心得]心惊胆颤的台中建X沙发、13534 [心得] 心惊的台中建X沙发话术,
以及mobile01版(同样标题),(mobile版面有网页连结的方式,较容易阅读)」,
我在这里首先简短的叙述过程,接着发问我所查阅到的法律(因为没有学习过法律,
问得不好还请见谅;若是看不懂我打字的词语请跟我说,我再表达一次尽可能完整),
诚心希望大家给我关於消费者问题的建议和经验。
一、事情经过:
*2016年10月购买订制沙发(订制期一个月,10月送到家里)。
(商家没有提供保固卡,说订购单即是保固。)
*2017年7月,因为沙发慢慢褪(裂)皮,联络商家,此为第一次处理。
花了五千元(诚如我的PO文,那时什麽都不懂,只想让沙发复原,所以乖乖付了五千)。
也是此时,商家叫我们来看後送回,口头上的对话:
商家:「你看看,没问题了厚?」
我:「如果日後有问题的话,怎麽办?」
商家:「再跟我们联络啊。免费帮你用好。」
*2018年4月,也就是最近的事情。
因为有之前沙发的经验,觉得重复的问题可能又再次发生,
4月有在商家的脸书留言,是已读没有回应。
到了5月,才打电话询问,接着发生了令人心悸的对话。
我:「第一次修缮完成的时候,您们说日後如果有问题,和您联系,
现在这样,想和您们询问看看怎麽处理?」
店家:「我有说吗?你有录音吗?有的话拿出来,我来负责。
没有的话就不要说。你就当被骗吧,我也不会赔你。」
二、问题(以下6个问题)
问题1.:
这个商家会一再强调,他们有说「只有骨架保固十年,其他没有保固」。
(到後来发生的这些问题他们都是这样说,彷佛骨架以外,
其他物件都不是他们的问题。但一个沙发不是只单单买骨架而已,
其他物件也是他们组装的,才构成成品。)
对於「沙发」这个物件,商家声称是「骨架保固」,没有「外层保固」。
大大们有什麽看法。
(注1:是我的补充。
注2:下列的「问题3」内容,我将叙述到自己觉得是个惊人的话术。)
注1.关於沙发,目前我在网路上看到的相关资料只有这两个:
(1)像沙发这种物品,其实详细说来官方没有订得严格,所以网路上新闻性的内容都类似
是「消费者仍需睁大眼睛,仔细选择」。
(2)查阅到网路上(日期是98年)一个类似我的案例,(不同购买商家),那发文者也是
买了不久的沙发就出现脱皮的问题因此想向业者求偿,提到他询问的消保官有说:「如果
家具中含有毒物质、或是材料品质不良而造成损坏,是超过保固期经长期使用才会显现的
」,因此他觉得即使过了一年的保固期,是品质不良的关系,还是想向沙发业者发存证信
函。(但这只是一篇提问的文章,并没有结论,且日期久远)。
问题2:
《消保法》第25条: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保证商品或服务之品质时,
应主动出具书面保证书。前项保证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商品或服务之名称、种类、数量,其有制造号码或批号者,其制造号
码或批号。
二、保证之内容。
三、保证期间及其起算方法。
四、制造商之名称、地址。
五、由经销商售出者,经销商之名称、地址。
六、交易日期。
厂商声称皮质是欧洲的真皮,没有给消费者任何欧洲或是真皮的保证书。
照理来说,如果真的是欧洲的真皮,应该有一定的价值和寿命
(这座沙发订制费用加上第一修缮费用近七万元),
但在非人为损坏下(我们家没有宠物也没有小孩),
不到几个月的时间就反覆发生问题。
我是否可以主张什麽?请大大们给我一些建议?
问题3:
我觉得商家其实早发生过(注说明),知道已经有同样的案例了,
是用话术来和消费者(我)说。
请大家帮我看看,我是否可以有什麽主张?是否有符合民法呢?
(民法365里写瑕疵在六个月内处理;
但如果商家未告知的话,则不限六个月;
我是否可以主张他们完全没有告知瑕疵过(此外,没有皮质的保证)
所以不在六个月的范围内。)
注:补充说明:令我心惊的是,商家的话术惊人,
他们非常强力的说,做沙发几十年来,
只有遇到我的这个案例(所以就是我们人为的损坏),
因为他们的强力说法(我的PO文里有提到他们说话都非常大声也让我觉得很不客气的
感觉),当下有疑惑过,也将心比心地想:「真的几十年来只有我们这个案例吗?」。
後来在mobile查到一篇2016年同为这个商家的消费者和我发生一样的问题,
(mobile01版的PO文下有引出那位消费者的留言,阅读上较PTT版清晰)。
我觉得,也就是说,「只有我这个案例,所以都是人为」是话术。
这样的话,同样的问题曾经发生过(他们知晓),
但提供皮质是这样容易褪(裂)的皮质(第一次购买与第一次修缮皆是),
然後再以「沙发的保固是骨架,其他没有保固」的说法告诉消费者,(来撇开责任)。
(这样的商家,让我觉得非常「心惊胆颤」)。
在民法里看到觉得类似的这三个条文(分别为359、360、365):
*359条: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从速检查的义务、发现瑕疵通知
的义务),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其情形,解
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360条: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
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5 条: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於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後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前项关於六个月期间之规定,於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
之。
问题4:这个商家一直说是人为的破坏,
我们是不可能有人为去破坏,没有宠物也没有小孩,
即使是客人也是正当的坐在沙发上。
我在跟他们联络中一再的说明,但他们仍说人为破坏。请问怎麽去和他们辩驳?
问题5:我的订购单目前确实已经找不到。但他们凹说「订购单就是保证书」,
他们的说法是否成立?
(订购单有日期、名称,但没有写保固任何东西),
(若是购买纪录的话,我的line是有几月几日要送货的对话)。
问题6:
(1)对於这个沙发,
因为购买的时候商家一直说「放心不会有问题,我们是做信用的」等等的话,
但这一年半以来,我承受非常恐怖的感觉,自己觉得已经影响到的健康。
(例如,全无人为损坏,却问题反覆发生,这会不会是黑心的商品,
坐上去担心皮肤接触等等的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可以主张些什麽?
(2)如果,
「消费者保护法的第 7 条: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
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
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
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这个法条的叙述和我的情况,是雷同的样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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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之前已在消费者保护的官网上填写,也过了官网上所述的十五天
(若十五天无回应可再次申诉),目前是没有收到回覆。
而所了解到的资讯是,消保官的申诉或是调解都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也只是官方能够发文约业者以及消费者在一个场合进行协议。
最後,我诚恳的想请大家给我一些建议。
不论大家什麽样的经验或是建议对我来说都很受用~~~~
非常谢谢看完我的文章。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PS:因为在其他的版有PO文,已经看过的人也可能浏览各版,
如果是一样的内容还请看过的大大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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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arsky0107 (61.224.44.197), 06/14/2018 21:07:41
1F:→ depravity : 这种叙述方式让人阅读困难 = = 06/16 00:51
2F:→ starsky0107 : 谢谢d大提醒~~已再次整理文字,若方便请帮我看是否 06/16 22:40
3F:→ starsky0107 : 表达清晰一些。感谢~~~ 06/16 22:41
※ 编辑: starsky0107 (61.224.59.173), 06/16/2018 22: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