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noway (By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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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祸] 告诉期限最後一天?
时间Thu Apr 12 00:50:51 2018
已查过估狗却有两种说法,车祸的过失伤害之刑事告诉期为半年。
有一说是:民法120条第I项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末日之终止,为期间之终止。
民法123条 称月或年者,依历计算。
车祸於民国99年9月21日报案当天起算,六个月告诉期,民国100年3月21日为期间之终止。
民国100年3月22日凌晨提告诉即属告诉逾期,刑事诉讼法252为不起诉处分之事由
也就是说在100年3月21日当天提告,等於是最後一天。
另有一说则是,99年9月21日起算,最後一天是100年3月20日当天为最後一天。
1.想请问正确日期到底是以哪一天为准?
2.会有此一问是因为朋友因与人双方机车擦撞,皆受轻伤,但屡次调解不成,
金额不大,但对方表示没钱只能几千块和解不然就互告吧。ps朋友一整个傻眼!
但却又担心如若提告。双方提告伤害後,两败俱伤又吃前科,想请问如果要在最後期限
再提告,才能致使我方可以不用吃上伤害官司的话。正确日期应该是哪一天?
3.最後一问是,一般跟警察提告,通常警察都会通知对方,某某人对你提出告诉,要对方
到案说明,所以才想了解最後的正确提告日期。以防警察当天通知对方也到局提告。
在此先感谢法律版大大,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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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usticesword: 22号0:00以前 04/1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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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aoist9999 : 研讨结果:采乙说。是故,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 04/12 01:15
10F:→ taoist9999 : 时之翌日起算。 04/12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