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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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因符合少事83-1满三年而涂销後犯之罪认定
时间Sat Nov 4 18:04:23 2017
事实经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目前遇到以下问题,亟需解决请求帮忙
A因为18岁前犯刑事案件而执行并假释出狱,但於保护管束期满後(也满18)另犯重罪
(後案),起先法院判该罪为累犯,但经A上诉後,最高法院认为後案於高等法院确定
时间,已经符合少事法83-1规定之三年,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而无累犯之适用。
譬如:A於96年保护管束期满,刑已执行完毕,故高等法院依47条判以後案为累犯;
但最高院认为,高院判决已经在99年6月,已过少事83-1规定之三年,
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而无累犯之适用
问题:
我的问题是
1.这个少事83-1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 应该怎麽理解他? 等於没犯过罪吗??
2.以该最高法院判决观之,内容言之无累犯之适用,
那麽A後案重罪到底是初犯还是再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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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 建议你直接去大书店翻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教科书看看。 11/0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