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seyito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行车记录器档案
时间Thu Sep 7 10:45:32 2017
事实经过:
上周六家人的车子与公车擦撞,无人伤亡。事发後已去警局做笔录。
笔录後警察以「剪下」「贴上」的方式取走行车记录器的档案,
当下家人是有反应要用「复制」「贴上」的方式。
问题:
行车记录器档案属於个资,目前想要去跟警察取回档案。
请问警察是否有理由可以不提供?
如果警察不愿提供,我们可以如何告知警察取回档案?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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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caramel: 我认为可以要回.我们的行车纪录器警方也是以复制存档, 09/07 23:10
2F:→ pcaramel: 自己一定要留存阿,怎麽可以把我们的东西取走呢 09/07 23:11
3F:→ carmeloeat: 我也有想过,如果无人伤亡,那依行政程序法46条,当事 09/07 23:33
4F:→ carmeloeat: 当事人有权复制档案。但若有人伤亡,变刑事案件,那 09/07 23:34
5F:→ carmeloeat: 那档案就变证据,为得扣押之物,不知能不能留存… 09/07 23:35
6F:→ haseyito: 谢谢两位。 09/09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