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lioiri (芋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时间Wed Dec 14 11:59:14 2016
事实经过:
小弟於今年4月投保了两件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最近几月因太太强烈要求,
去医院诊断为呼吸中止症,进而需要手术开刀切除扁桃腺,因短期出险怕有争议,
就认真的检查了一下投保时有无瑕疵,却发现其中一项:近两个月有无就诊纪录选项中
我勾选*无*,但查健保纪录发现我投保前一个月有因头皮屑去皮肤科就诊......
因此怕违反义务(保险法64条)被保险公司解约拒赔.....
问题:
今天问了保险业务员,但他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寻资料再做提问!
所以小弟自行在网路上搜寻保险法64条的规定如下: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人对於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後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换句话说,如果我今天因为呼吸中止去做手术,保险公司可能会用未如实告知主张解约拒
赔(投保前两个月内去看头皮屑),
但同时我也可以主张头皮屑跟呼吸中止症无任何因果关系,这样保险公司就不能解约拒赔
对吧?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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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xlioiri (180.217.213.192), 12/14/2016 11:59:36
1F:推 wumike: 除了违反据实告知,还有一个要件叫影响危险评估,看头皮屑 12/16 11:56
2F:→ wumike: 似无影响危险评估,应该不会被解约,但呼吸中止症先前有无 12/16 11:57
3F:→ wumike: 就医纪录,有将有可能被主张既往症拒赔~ 12/16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