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L26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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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祸] 有关被保险人与使用人的解释
时间Tue Aug 30 22:46:16 2016
一、车祸发生日期:
今年8月初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有受伤,不确定是否有验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笔录,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险,有联络保险公司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警察与保险公司都说我方无肇责
六、问题:
文长,先谢谢各位愿意阅读
因为出事保险公司不理赔
但看了条文,我认为我的解读没有错
想请各位先进纠正我的解读是否正确
事件如下
A是要保人,被保险人,列名保险人,我的朋友
B是使用人,也是我
发生车对车碰撞(被後车撞)
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非”使用人”
故不能理赔
依据承保契约主约定义”被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
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1.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家属、四亲等内血亲及三亲等内姻亲。
2.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或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3.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参上述定义,A就是列名被保险人(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
B就是使用人(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且A与B皆属”被保险人”
又主约第十二条理赔申请
「第十二条 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故发生事故,且报警留有三联单,A应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不理赔,所引用之条款(约定驾驶人附加条款)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
其他事项均适用主保险契约条款之规定。」
保险公司认定使用者是B,故整份保单只有B可以使用,即使A是被保险人(列名保险人)
经整理不合理之事项
依据约定驾驶人附加条款第一条
「一、当主保险契约列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
要保人得约定驾驶被保险汽车之人数,并将约定驾驶人载明於要保书上,
所约定之驾驶人"得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因此,即使用约定驾驶人条文来看,
所约定之驾驶人"得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故约定驾驶人"可以"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所以即使A不写上去约定驾驶人也可以-->这应该正确吧
而且
如果保险公司只认定B(使用人)可以适用该保险
那份保单直接要保人,列名保险人都写B就可以啦
为什麽写A也可以
感觉保险公司很卢
但也觉得我方站得住
以上
想请问各位先进意见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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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你论述有矛盾,B就是使用人(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08/30 22:54
2F:→ a9301040: 本公司是保险公司吧?请问你有经保险公司同意? 08/30 22:54
3F:→ a9301040: 列名就是要符合特定亲属,啊不然要写在契约上 08/30 22:55
4F:→ a9301040: 你看看契约到底何种意思再讨论吧 08/30 22:56
5F:→ CHL26: 有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契约就写我是使用人 08/30 22:59
6F:→ a9301040: 列名就是被保险人,你跟他请求不给,就开始起算10%利息 08/31 09:18
7F:→ a9301040: 其实我看到後面不知道问题为何?是保险人拒绝给付 08/31 09:21
8F:→ a9301040: 还是AB谁应该申请的问题... 08/31 09:21
9F:→ CHL26: 是保险公司拒付 08/31 16:50
10F:→ a9301040: 你有损失或第三人有损失?其实看起来你就是被保险人,保 08/31 18:37
11F:→ a9301040: 险人有文书拒赔或你有文书申请了吗?会起算利息,所以如 08/31 18:38
12F:→ a9301040: 果金额够高就找律师吧 08/31 18:39
13F:→ CHL26: 谢谢楼上热心回答~ 08/31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