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915221 (Tran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有关於房屋买卖契约上的疑点
时间Thu Jul 21 14:14:50 2016
事实经过:
小弟约一年前家中买了房子,住了半年後房屋,漏水想请前屋主处理
前屋主用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上的,「第十七条、特别约定事项」,拒
绝处理。
本契约经买卖双方合意签定:
依现状净空交屋
本标的物依卖方告知确无漏水情形,自交屋日起半年内如有漏水,由
卖方负责修缮,若因买方整修而导制者,不在此限。
问题:
这签定是否代表卖方於半年後房屋漏水,无需任何的责任?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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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olenty: 你已经讲完了 07/21 15:00
2F:推 louisetorny: 看民法一下365,366,看对方有无故意不告知 07/21 17:54
3F:→ soy915221: 有告知增建部位,而漏水的地方就是增建的部位! 07/21 18:28
4F:→ soy915221: 告知期间尚未满六个月 07/21 18:31
5F:推 KKyosuke: 除非你证明对方卖房子前就知道那边漏水… 07/21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