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01040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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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请问福袋为甚麽不是赌博呢?
时间Tue Aug 26 19:31:53 2014
※ 引述《bebeewei (蜜蜂)》之铭言:
: 标题: [刑事] 请问福袋为甚麽不是赌博呢?
: 时间: Mon Aug 25 15:21: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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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经过:
: 很好奇福袋为甚麽不是赌博,最近再研究相关的app,想询问一下
: 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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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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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福袋为甚麽不是赌博呢?
: 我survey到的资料有三点
: 第一点 是他是赠品
: 第二点 是 他促进消费
: 第三点 是他偶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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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务比较多用在赌博的定义上,是具有「射幸性」的特质
所谓「射幸性」契约,相互给付为不对等,一方确定给付数额,
而另一方其决定於未来之偶然因素决定给付。
(保险契约也有这个特质,至於为何不构成请看保险法课本)
白话文,射幸性就是以「偶然机率」决定胜负,
亦即输赢之或然率仍属不确定,即具有赌博射幸性之特质。
判决书理常会提到三组名词:射幸性、机率、或然率,其实差不多。
至於福袋为何不构成,理论上袋子的东西「价格」是等同消费者支付的对价
偶然的奖品是附赠的,并非在上开对价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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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像买饮料可以参加抽奖
: 这一类为甚麽在法律上不构成赌博呢??
: 是因为抽奖是免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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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是没有对价的(送的),
也就是支付对价是买饮料,送抽奖;
并不是支付对价买抽奖,送饮料!(但两者其实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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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一个问题
: 个关於财物法律上的定义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谓「财物」,原不以金钱或物质为限,凡有经济上价值者,均可谓为「财物」。
: 请问经济上价值者这个定义以前辈的专业大概是怎麽定义的呢?
: 如果一般大众都觉得是"免费的东西"也算是经济上价值者的内容吗?
: 时间成本也算是经济上价值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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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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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分感激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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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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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like peo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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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bebeewei (140.114.79.52), 08/25/2014 15:24:09
: ※ 编辑: bebeewei (140.114.79.52), 08/25/2014 15:24:41
: 推 KKyosuke: 不会输钱怎麽算是赌博 08/25 18:23
: → KKyosuke: 理论上福袋的内容物售价永远>福袋售价啊 08/25 18:24
: → bebeewei: 所以不会输钱不是赌博了吗? 这样感觉怪怪的Q___Q 08/25 20:25
: → maniaque: 福袋拿不回现金,赌博可以. 08/25 20:54
: → maniaque: 要说赌,股市也是赌呀~~~~ ^_^ 08/25 20:56
: 推 aa182201: 合法的赌(? 08/25 21:42
: → opm: 福袋也算赌吧,但一般不认为成罪,刑法266参见 08/25 23:48
: 推 KKyosuke: 赌博的定义是"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 以博取财物" 08/25 23:51
: → KKyosuke: 没有输赢当然就没有赌博 08/25 23:51
: → KKyosuke: 福袋怎样都不能说适用刑法266...车子化妆品衣服什麽的很 08/25 23:52
: → KKyosuke: 难解释成供人暂时娱乐之物吧 08/25 23:53
: → depravity: 福袋暂时供娱乐之用的是"袋子"(不误) 08/26 01:13
: → depravity: 重点在供给者无法藉此获得财物上的利益 08/26 01:14
: → depravity: 且财物不会流向其他的参与者 08/26 01:27
: → depravity: 所以它是属於"机会中奖"而已 08/26 02:35
: 推 KKyosuke: 袋子...好吧我输了 08/26 02:47
: → KKyosuke: 话说回来 实务连打香肠都没办法用266但书脱罪了 08/26 02:48
: → opm: 印象里打香肠搞到成罪跟能兑换有点关系...-.-兑不了似乎还好? 08/26 03:26
: → depravity: 那是衰吧 集点兑奖 你看那汤姆熊 (远目) 08/26 15:48
汤姆熊可以换奖品是因为特别法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上开条例第14条规定
电子游戏场业得提供奖品,供人兑换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级电子游戏场
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普通级电子游戏场每
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电子游戏场业之兑换,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为奖品。
二、买回提供给客人之奖品。
奖品之价值以业者原始进货发票作为兑换奖品价值之依据。
奖品价值之上限,主管机关得依物价波动,逐年调整。
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非营利性公益性团体,得经营公益收购站,收购限
制级电子游戏场所兑换之奖品。
另外,电子游戏场经营的业务还有分现制级及益智类,
区域没管制的那种是益智类,也就是大家玩好玩那种...
限制级那种,通常游走在法律边缘,
常常看到地院判决书有电玩业者涉及赌博,
那种就是限制级,但现行法令不准换现金,
如果有现金交付的行为,就成立赌博罪了。
第 4 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电脑、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
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影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
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但未具影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
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及装置,其分类如下:
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 bebeewei: 谢谢大家回复~ 08/26 16:56
: 推 KKyosuke: 打香肠似乎是对价明显的关系.. 08/2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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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9301040 (219.70.207.232), 08/26/2014 19:35:20
1F:推 bebeewei: 谢谢前辈 09/29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