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artfine (关妍)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请问一下 这构成违法吗?
时间Wed Mar 21 13:21:58 2012
事实经过:
在二月初 有一个男生「公开」在FB骚扰众多女生 包含我在内
内容不外乎是「性」「黄色」「色情」 甚至是侮辱女性的字眼
在女生「涂鸦墙」上面一直骚扰
甚至还对女生的男友说对方已经和他发生关系(事实是没有)
我忍无可忍 就将他的这些行为PO上活动
但是并没有泄漏任何个资 就单纯网路上FB 以及照片(骚扰过程)
电话地址等全都没有PO上去
结果他就把我黑名单了
好 事隔大约一个多月
我突然发现他密我的分身帐号
密了以下这些东西: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
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
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
,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其加以处
罚。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
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
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
件、电报处罚。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 318-1 条
(泄密之处罚)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二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ㄧ般而言,散布於众不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某些特定多数人能知悉而足以造成毁损他人
之名誉之事实皆可算。
名誉权可能将受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加以防止。例如,对於对方未印好的文宣海报、报
章杂志或书籍(刊),可以请求不得印刷;已印好的可请求不得发售、散发;对於已冲洗
之相片,可请求不得使用。
已受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加以除去。例如请求除去张贴之诽谤海报;请求收回已经寄售
的书刊。商标为他人所冒用,商标所有权人得请求销毁该冒用之商标。
如有财产上的损害,得请求赔偿。例如,着名商标被劣质产品之厂商所冒用,致其商誉受
损,得请求金钱赔偿,但请求时应注意提出受有损害之有利证明。
如所受损害,不属财产上之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或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其情形如下:
请求赔偿金额:
依民法规定,因名誉权受侵害而得请求赔偿者,以相当金额为限。所谓「相当」,须顾及
合理性。依目前实务上所见,须考虑下列因素:
实际加害情形与其名誉影响是否重大。
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之身分、地位、资力。
加害人行为之可非难性。
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具体抚慰金额,自新台币数千元、一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由法院依个案情形决定。
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所谓回复名誉,具体措施如要求媒体更正、登报道歉等。如何才算适当处分,也要考虑被
害人的主观认知及必要性、否则时过境迁,大家都已淡忘之後,再行提出要求登报道歉,
岂非二度伤害?
问题:
想请问 我并没有冒用他的名字或是进入他的电脑窜改讯息
我也没有冒用任何人的名字 他说过的话就是他说过的
我只是照公开的网路层面去寻找而已 我所蒐集到的资讯 都是他在网路
上公开发布的 我并没有做出任何入侵骇客的行为
还有他说名誉?那那些被他骚扰过的女生名誉都当屁就是了...?
他出口恶言骚扰他人是事实 结果做贼的喊抓贼?是他骚扰女生在先
为什麽不能将他的恶行公布出来?
如果这样就是违法 那麽电视新闻纪者媒体不都要通通抓去关罗?
他们不也常常把他人的网路页面翻拍到新闻上面给大家知道?
所以他们都要抓去关罗~= =?
所以他现在的意思是 他骚扰人就要私底下来 公开给别人知道的话 公开的人就违法
他骚扰人不算违法就是了...
总而言之 他说他现在要告我
我该怎麽回应呢?
谢谢各位大大>.<
我觉得不能被骚扰就闷不吭声...因为真的很多人被骚扰
甚至是一些家务...就是和他关系比较密切的人都有来和我说
说他真的...很糟糕 所以也希望能给他一些制裁
可是他现在却做贼的喊捉贼
请问该怎麽办才好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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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56.124
1F:推 depravity:请律师处理想办法把他凹成和公共利益有关 03/21 13:26
2F:→ depravity:不然这是法治社会还轮不到私人来制裁他 03/21 13:26
※ heartfine:转录至看板 Facebook 03/21 13:27
3F:→ depravity:另外说道捉贼除非现行犯不然一般人也是没资格抓的 XD 03/21 13:27
※ heartfine:转录至看板 LAW 03/21 13:27
4F:→ depravity:非现行犯还没被通缉司法人员也没资格抓 03/21 13:28
5F:→ depravity:有种叫"程序正义"的东西存在不能让人恣意的 XD 03/21 13:28
6F:→ depravity:另外转录请删除本人推文 本人并没授权阁下转录 03/21 13:29
7F:→ heartfine:抱歉抱歉 我都删罗~ 03/21 13:35
8F:→ heartfine:第一次转文不知道怎麽编辑 orz 03/21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