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df76126 (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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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 补习班定型化契约争议
时间Tue Mar 20 10:06:19 2012
事实经过:
小弟於3/17到万冠语文补习班
签订契约名称是:补习班学员权利须知
他们并没有给我五天契约的审阅期
合约上也没有声明 口头上也无提醒
但在此合约的第15条
写着
依据台北市短期补习班规则第33条规定:
一 学生於开课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
总额百分之九十五,惟补习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过新台币一仟元者之部分,仍应退
还。
二 学生於开课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
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九十。
三 学生於开课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
用总额百分之八十。
四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前(不含当次)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
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七十。
五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後且未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
期间内提出退费申请,补习班应退还约定缴纳费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学生於实际开课期间已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补习班所收取之当期费
用得全数不予退还。如需补充事宜,此合约有五日参考期。
重点是最後一句
如需补充事宜,此合约有五日参考期
问题:
(1)
我可以依据短期补习班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的
壹、应记载事项
二、契约审阅
记载甲方(我)收到定型化契约书之日期
来主张这份合约无效吗
(2)
业者可以根据
如需补充事宜,此合约有五日参考期这段话
来解释合约中有给我五日审阅期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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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06.15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10:07)
1F:推 phantomli:没办法,那个东西没有强制力,只是参考~不想上课的话, 03/20 10:21
2F:→ phantomli:就依退费规则,愈早处理愈好。 03/20 10:21
3F:→ asdf76126:如果没有强制性教育部何需发布此规? 03/20 10:37
4F:→ phantomli:很多契约范本只是主管机关拟好供作订约参考,要有强制力 03/20 10:48
5F:→ phantomli:要经契约引用,或有法规依据,这东西就个人印象所及,是 03/20 10:49
6F:→ phantomli:没有法规依据的~~不如找当地县市政府颁订的其他法规( 03/20 10:50
7F:→ phantomli:例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个~)做为主张依据。 03/20 10:51
8F:推 depravity:补习班的契约范本是县市政府依据自己订的管理规则拟的XD 03/20 11:23
9F:→ asdf76126:谢谢建议 我又多了一个县市政府的法规依据了 03/20 20:35
10F:→ samemoon:每个县市的退费规则的确不同,真的不上的话要以填单日期 03/20 20:49
11F:→ samemoon:为主,不能只是口头告知,一般补习班会比较机车一点,毕 03/20 20:50
12F:→ samemoon:毕境钱都收进来了~ 当然能退你越少越好!! 03/20 20:50
各位专家似乎不太了解我的意思
我现在是要主张"契约无效"
而不是要求解约退费
刚看了一下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
第36条指出
补习班开设各类班次,应与学生签订补习服务契约书,
其契约书应符合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我手上的合约不符合消保法
及教育部公告的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我主张契约无效应该是站得住脚
至於缴费我是用银行贷款的分期付款(银行向未拨款给补习班)
所以补习班也还没拿到钱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1:04)
13F:推 depravity:是你误解无效的效果不得记载的部分无效不会全部无效 = = 03/20 21:24
14F:推 phantomli:违反那条不见得效果是直接无效,但原PO可以用同条例第48 03/20 21:28
15F:→ phantomli:条第14款,向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4条)检举。 03/20 21:31
16F:→ phantomli:其实仔细想想,原PO的主张也不无道理,契约审阅期即在保 03/20 21:45
17F:→ phantomli:障契约签约人(尤其是消费者)能充分检视契约,所以若非 03/20 21:46
18F:→ phantomli:另外表示放弃,则确实有可能可以透过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 03/20 21:50
19F:→ phantomli:之1、民法第247条之1影响契约效力。实务上也不是没有过 03/20 21:52
20F:→ phantomli:这样的判决,只是多出现在不动产交易中。只是补习班另有 03/20 21:54
21F:→ phantomli: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及县市政府颁布之命令为规范,於本件如 03/20 21:55
22F:→ phantomli:合适用各特别法间之效力,个人不是很有把握,就在此打住 03/20 21:56
23F:→ phantomli:吧~ 03/20 21:57
24F:推 depravity:重点是 他有办法证明没有得到审阅期或没放弃吗?? 03/20 21:59
25F:推 phantomli:那...这就没办法了~ 03/20 22:12
但是对方也没有办法证明有给我审阅期(也真的没有给我审阅期)
d大指的部份无效
是指说在"五日审阅期"这项条约无效吗
如果无效是否我又重新得到审阅期五天
然後再这审阅期五天表态我不报名即可
(小弟工科想法比较单纯 如果有错请大力指出 谢谢)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2:34)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2:36)
26F:推 depravity:是你要主张没有 举证在你 = = 03/20 22:50
但是合约中也没有出现我有五天审阅期
表示我间接放弃审阅期吗
那这样不就又回到应记载而无记载事项吗?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3:00)
27F:推 phantomli:如果契约审阅期影响效力,应该会整份无效,不然没有意义 03/20 23:21
28F:→ phantomli:,不过,这部分我不是很确定。而就举证责任来说,原告主 03/20 23:23
29F:→ phantomli:张具有无效事由,要负责举证,而消极事实至少要达到释明 03/20 23:23
所以我至少要说明签约发生
的经过这样吗
30F:→ phantomli:的程度,才算尽了举证责任。(原PO很客气,本件虽然我并 03/20 23:25
31F:→ phantomli:不是那麽确定,但参与讨论还是OK的~) 03/20 23:27
别这麽说 谢谢各位都来不及了
本来就是不懂才要来请教大家的
也没有一定要得到正确的解答(因为判决的又不是各位专家)
只是想说会有更多法规依据可以帮助我
32F:→ sindyevil:本版原PO还有一篇文章,如果是同件事情,可以讨论下. 03/20 23:29
33F:→ sindyevil:我还觉得相关契约内容包含信贷部分都可以讨论. 03/20 23:29
是同一件事没错 不过在银行拨款前我已经暂缓办理(补习班也没有拿到钱)
根据我签的贷款声明条文
如果如果30天内银行未拨款(拨款需要我同意) 银行可以终止合约
所以这部分算是已经解套了(?)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3:42)
※ 编辑: asdf76126 来自: 118.168.106.15 (03/20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