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mclschuhw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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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令人傻眼的噪音防制法! 法条是谁修的?
时间Sat Feb 11 19:58:15 2012
※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昨天跟环保局的人员碰面测量噪音,卡拉OK店家也蛮赏脸的唱的很大声
: 在跟他们讨论的时候发现一件很荒谬的事情,要连续测到2分钟都是超标的情形才能开罚
: 他们也很无奈,他们也知道是法条有问题
: 因为一首歌也才三分钟,更何况中间还有间奏跟换气之类的,怎麽可能连续2分钟都要超标
: 如果噪音真的吵到人无法入眠,30秒就已经是非常足够了,2分钟这是什麽标准?
: 问题:
: 因为这标准实在是太扯了! 我想要将这件事情转告相关单位或人员!
: 想请问一下噪音有关的法条和标准是谁修订的? 是立法委员吗? 还是各县市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很抱歉把旧文挖出来,因我觉得这件事怪怪的
我找了噪音管制标准的规定
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0025
噪音管制标准是用均能音量及最大音量来管制
(均能音量你可以把它当作是测量时间的平均值)
第三条第七项只有说明连续测量取样时间须至少二分钟以上
没有说一定要连续2分钟都要超标才算
建议你可以打电话问环保署(02)23117722请总机帮你转负责噪音管制的人
问清楚法令是否真的有这种规定
顺便爆个小卦
我一个朋友家里楼下开餐厅每天开抽风机到半夜2点
他向环保局检举了几十次
每次环保局都是回答"现场实测噪音与背景音量相差在3分贝内,依相关规定认定未违反噪
音管制标准"
结果他去查噪音管制标准,根本没这规定
实际上法规是规定"欲测量场所之整体音量,与背景音量相差之数值小於3dB(A)时,应停止测量,另寻其他
适合测量地点或排除、减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测量之"
他一再向环保局表示法规没这规定,但环保局还是一直跳针
後来他气到向环保署陈情,说环保局未依规定稽查噪音
要求环保署派员稽查,结果环保署来就开罚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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