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vay (爱桦爱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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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请益] 有关股东合作成立公司的合约
时间Fri Feb 3 09:58:52 2012
我和三个朋友 要一起合作创业
为了避免日後的纷争
想要尽量白纸黑字写清楚 维护双方的权益
这是我参考网路上一些范本拟出来的
还请懂法律的版友 帮我看看
有没有写的不好、不清楚的地方
请给我建议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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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业 合 夥 协 议 书
立书人等兹就合夥经营事业,特立本协议书,以为各方出资及经营方式之依据:
第一条
本协议目的事业系为 企业社(以下简称目的事业)。
以经营餐饮为主要事业,但不限於该部分,如法令规定允许,亦得经股东多数决同意,可
经营其他事业。
第二条
合夥经营事业设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协议书适用增资入股对象,出资及股份分配如下:
股东名称 身分证字号 出资金额 持股 备注
1.
2.
3.
4.
第四条
本合夥创业出资共计新台币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间各合夥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
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入股、退股、转让
1.入股:
a.需於正式会议上,经所有合夥人全数同意,需承认且遵守本协议规定事项。
b.需符合目的事业之各项规定及章程。
2.退股:
a.合约签定後2年内不得退出合夥经营。
b.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务之时期申请退股。
c.期满贰年後如有意退股时,需提前贰个月告知其他合夥人,并经合夥人会议中通过後,
始为有效。
d.以退夥当时的共有财产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有人退夥後,未退出者有权保留所用的一切商业名称,且退夥者应无条件签署退出时所
需的文件及处理一切退出时所应办理事项。
f.合夥所共有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以契约终止论。
g.续上,若有合夥人愿意继续增资时,不在此限。合夥人其中之一有意继续经营,而其他
合夥人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续经营者不得拒绝。
3.转让:
a.股东持分权於期满贰年後如有意转让时,需提前贰个月告知其他合夥人,并经合夥人会
议中全体同意後,始为有效。
b.转让股份时,其他合夥人有优先承受权,如转让原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需按入
夥规定办理,否则以退夥论。
c.新入股东对於未加入前已发生之债务,亦应负责。
第六条
合夥负责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权利
1.目的事业各股东同意登记负责人为 ____________ 。登记负责人虽为对
外之代表人,但目的事业实际上之法律、债权债务责任,仍由全体股东承担。
2.目的事业负责人拥有下列许可权
a.对外可开展业务,订立协议书;
b.合夥事业进行日常营业管理;
c.制造、出售商品、采购货物;
d.凡临时需添购物品而其单次支出费用在新台币 壹万元 以下者,由目的事业负责人决定
支付。如逾越上述金额时,须召集合夥人会议决定之。但经营时所需之支付款项,
不在此限。
3.合夥人的权利:
参予合夥事业的实际执行层面;
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夥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讨论合夥重大事项。
4.支付债务、记帐簿由目的事业负责人保管,所有的销售、购买、收入、支出、交易及合
作资産均应正确记载。记帐簿及所有的合作记录都应放在本协议书第二条中所提到的企业
地址内,以利各合夥人随时翻阅所有与合夥企业有关的簿册和记载。
5.本公司合夥人每月召开乙次会议,由目的事业负责人召集之;遇有必要时,得由半数以
上股东同意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6.股东会议,应有合夥人半数以上出席,以出席过半数表决之同意作成决议。
7.以扩展营运需求之银行贷款/增资/募资等事项、均需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权)同
意始得为之;所得资金依各持有股权比例重新登录、未参与者则依新资本额缩减股权比例
。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夥经营之事业,其营业额扣除所有必要开支(进货成本、水电、租金、预
付款、欠款、债务、员工薪水、其他…)後之剩余,得先提拨百分之五为公积金外,
其余额,每年年末按照各合夥人出资额之比例分配;遇有亏损时,应按出资比率分担
补足资本额。
2.债务承担:合夥债务先由共同合夥财产偿还,合夥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夥人的出资
比例分配承担。
3.股东不得向本目的事业借款,亦不得以本目的事业之名义对外借款;如有私自对外借款
均由私人负责偿还;本目的事业之名义/支票,严禁任何合夥人私人使用。
第八条
若违反上述协议书规定,造成个人及其他合夥人损失,当事人除自愿放弃原有持股外,另
需支付其余股东惩罚性赔偿,总计金额一百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协议由全体股东於会议中,经全体股东同意後,得以补充、修改。补充和所进行的添加
、变动或修改的内容,须以书面形式出现,口头协定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协议若有未尽之处,概依相关法律(民法、公司法、营业秘密法等但不限於)规定处理
。如对本协议书内容有所异议,应依诚信原则解释处理之。如有诉讼,立书人同意约定由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
本契约壹式肆份,合夥人各执乙份为凭。
立书人:
股东名称: 签章:
统一编号或身分证字号:
地址:
联络电话:
行动电话:
股东名称: 签章:
统一编号或身分证字号:
地址:
联络电话:
股东名称: 签章:
统一编号或身分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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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电话:
股东名称: 签章:
统一编号或身分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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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antomli:其中不少矛盾的地方,如真是要做生意,建议找律师拟此类 02/03 10:04
2F:→ phantomli:文件,花的钱不多,但保障多很多~ 02/0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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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phantomli:期资本小、大家比较不计较的时候就先处理好,免得到时公 02/03 10:21
7F:→ phantomli:司蓬勃发展之後,反过来被有心人从契约上钻了空子,反而 02/03 10:22
8F:→ phantomli:得不偿失~ 02/03 10:22
※ 编辑: vavay 来自: 111.248.170.51 (02/03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