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yoflag (ttytygt)
站内PttLifeLaw
标题[租赁] 关於"租赁期间 换新的租屋契约"的效力
时间Sun Dec 25 00:49:11 2011
事实经过:
房客跟房东签的契约为每次一年,收钱方式为半年收一次。
双方签约租赁期间是97/12/1~98/12/1,房东第一次收钱是97/12/1,
然後98/6/1会再来收一次。
双方以这样的签约方式,从97年持续到100年。
在99/12/1~100/12/1年的租赁期间中,房东与其他人打官司,
房东担心对手取得房客的契约书,从税金方面找麻烦。
因契约书上的纪录是97~100,时间比较长,所以房东要求回收房客的契约书,
并拿了新的契约书来,从最近的日期开始签约,就算被对手拿到,因为时间较短,
也比较不麻烦。
房东带来新契约书签约的日子,是100/6/1,房东依照签一年的习惯,
将签约日期订为100/6/1~101/6/1。
房客没仔细看签约日期,以为新契约书的租赁到期日,
跟旧契约书一样是100/12/1,便签了名。
房客於100/12/1打算不再续租,但房东以新契约书上写的100/6/1~101/6/1为准,
认定房客违约,没收押金。
问题:
旧契约书的租赁期间是99/12/1~100/12/1
新契约书的租赁期间是100/6/1~101/6/1
两本契约书中,100/6/1~100/12/1这段期间是重叠的,
请问新契约书重叠的那段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抑或是整本新契约书,都具有or不具法律效力?
房东以此情形判定违约,没收押金,具有法律效力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3.85.56
1F:推 depravity:後约为准 12/25 01:11
2F:→ car:後约修改前约的期间部分, 不失同一性为债之变更, 故後约为准 12/2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