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我爱sluttysav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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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刚刚在站前新光三越旁撞到人
时间Sat Dec 10 01:01:28 2011
※ 引述《bredsm (小泽圆)》之铭言:
: 一、车祸发生日期:100/12/9晚上约十点十分
: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 对方目测没事,但可能有挫伤或擦伤(见事实经过)
: 我右脚两三处擦伤,其中一只脚指指甲翻起有流血,右手手肘有小瘀青
: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 无报警,现场已破坏,但有互相留手机
: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 有强制险,对方未知,还没连络保险公司
: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 五、事实经过:
: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 我从馆前路左转开封街,在第一个十字路口(无号志)过後的左边机车停车格旁
: 当时我(机车)时速二十左右,绕开前面计程车准备超车
: (共两线道,原本就在左边车道,只是再往左一点超车)
: 撞上路边一位小姐(她站在停车格"外面"不动,也就是马路上
: 背对车子行进方向(那里是单行道),脚边有个行李箱)
: 撞击点为机车前斜板和对方的左脚
: 事发後我机车倒地人半跪着
: 对方男友扶起那位小姐後直接过来抓我衣领
: 我有伸手拨开说要叫警察,讲了好几次
: 对方完全不听且连续抓了好几次,过程中用三个字问候我妈,还说要打死我
: 等对方不再过来抓我我就走过去跟小姐道歉,她说没事
: 小姐一开始有稍微劝了一下(拉男生的袖子)
: 後来男生跟我要手机,有请他当场打,也回报号码经对方确认手机无误
: 男生说了"你最好保佑不要出事",就收收东西走了
: 我也调了调後照镜自行离开
: 离开前有一位小姐来问我需不需要帮忙报警(此时对方都还在),我道谢後说不用了
: 以上过程我没有录影(音),推测对方也没有
: 六、问题:
: 1.过程中我有提议要叫警察又有给手机,这样应该不算肇逃吧?
有人受伤,警察没来现场就离去,185-4GET!
就算对方同意您走也是构成本罪。
: 2.对方受伤可以用我的强制险理赔对吧?如果他这几天没有打来我还要通报保险公司吗?
请先通知强制险公司,请对方出示单据找保险公司请求医疗费用理赔。
: 3.他这样又动手又骂三字经又说要打死我,我可否反告对方伤害和恐吓?
: (但我身上没有他造成的伤,衣服也完好,也没有录影(音),会不会证据不足?)
可以告,只是没证据会被不起诉,除非有人听到可以作证就例外
: 4.我怀疑我事先撞到行李箱才倒车并使对方跌倒,这部分应该要怎麽说呢?
看您啊!据实回答就好
: 5.如果对方回去没有马上验伤(例如隔几天才去验),我可否声称那个伤非我撞击所造成?
可以这样抗辩,看检察官会不会听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我知道我撞人不对在先,但我也很有诚意要叫警察解决
: 只是对方的态度让我不是很满意,尔後,如果对方没打来我也不会说什麽
: 可是他如果咄咄逼人,我也想说出我的委屈,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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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声之凤皇,亦见讥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见伤於鲁人。
凤岂以讥而不灵,麟岂以伤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为神兵;焚
而可变,孰为英琼。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灵乌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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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76.195
1F:→ Eventis:警察有来没来不是关键的判准,最高法院对本罪是「客观构成 12/10 05:31
2F:→ Eventis:要件为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伤而逃逸,主 12/10 05:31
3F:→ Eventis:观要件则须行为人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 12/10 05:32
4F:→ Eventis: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当之。」(参99台上6594,97台上4456), 12/10 05:34
5F:→ Eventis:上开所引判决员警均未到场. 我国185-4立法理由就写的比较 12/10 05:35
6F:→ Eventis:奇怪, 请不要受德国法影响太深Orz 12/10 05:35
7F:→ Eventis:不过这种事嘛,到诉讼上有罪推定加举证就会哭哭.......(逃) 12/10 05:36
8F:→ Eventis:这件事比甲说乙说丙说恐怖得多Orz 12/10 05:37
9F:→ ChrisBear:我知道实务见解跟学说差别 我写的就是实务看法0.0 12/10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