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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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社区管委会~会议是否可以录音录影?
时间Fri Sep 23 02:10:23 2011
※ 引述《kaomike (说我出国我都相信)》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因为在某一次会议当中所讨论的事项,与事後公布的会议纪录有出入
: 要不是某些议题没打或者没讨论的事项出现,再来就是曲解议题本身解释
: 因为公布会议纪录都需要经过全部的委员,签名确认才可以公告
: 认为有问题的委员拒签要求修改,但是,有签名的委员超过半数还是照常公告
: 日後就有其委员在开始会议之前先声明,此次会议有录音笔及DV作为纪录
: 之後就被其他委员说,不能录音录影、凭什麽录音录影、公寓大厦条例有规定只有主委
: 许可的时候才可以录音录影,其他委员住户皆不行录音录影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关於该委员说「只有主委许可的时候才可以录音录影」云云,
这规定我找不到,不过倒是找到下面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35 条
利害关系人於必要时,得请求阅览或影印规约、公共基金余额、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报表、欠缴公共基金与应分摊或其他应负担费用情形、
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录及前条
会议纪录,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
不得拒绝
。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48 条第3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连续处罚:
三、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
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者
管委会如果不给看会议纪录,可能要考虑一下这样做适不适当~
: 小弟我当场也在(录影人员=口=)
: 有委员向我说,我已经侵犯到他的肖像权要去告我
: 所以录影就此作罢!!
: 问题:
: 1.想请问的是在开管委会议时,委员或住户是否可以在当下录影或录影?
没看到禁止的规定,且有正当理由,也不是非公开活动,无触犯刑法第315条之1
妨害秘密罪的问题。
主张有禁止或须主委同意的人,请他提出法律依据。
: 2.另外我这样的行为真的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吗?(有的话要去道歉= =)
有正当理由就不会侵害肖像权,不然自己蒐证还要对方同意入镜才能拍,有道理吗?
录影存证的目的就在於「谁,什麽时间说了什麽话、做了什麽事~」
: PS:另外管理公司通常每次会议都会有录音
: 但是每次申请要听,都说没有所以,才会自己去做录音及录影的动作!!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跟管委会或住户有争执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多翻翻,就大概知道做事情的界线~
想查法规全文可去「全国法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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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0.107.123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9/23 08:41)
1F:推 kaomike:谢谢为我解答!!感谢!!另外有一问! 09/23 17:10
2F:→ kaomike:假如事後管委会"录音录影列入住户规约内"可否反驳 09/23 17:11
3F:→ kaomike:因为委员投票半数就算通过!就算明显不合理提出异议也没用 09/23 17:12
4F:→ phantomli:管委会只能执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不能以下犯上, 09/28 18:22
5F:→ phantomli:自己订立规约。住户规约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如经 09/28 18:24
6F:→ phantomli:合法程序通过,除有违反法规之情形,有拘束力。 09/28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