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nie6902 (哈哈哈)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网路买卖後使用卖场图片的合理性?
时间Fri Sep 2 14:43:34 2011
不好意思
我想请教各位板上的先进 关於网路购物後卖场图片的使用问题
由本次G板友的事件之後
我们已经知道 基本上卖场图片是不可以使用的
不过 其实卖场的图片 有时也会被用在其他的地方
所以还是想多问一下做个确认
像是
1.写心得文
可能会同时PO出卖场图片及自己的实拍图做为比较的参考
有的人可能没有自己拍就直接使用了卖场图片
2.协寻物品
有时可能会因为需要寻找类似的物品
而PO出图片做为举例示范
3.询问商品 或者拿来闲聊
可能会询问是否有人使用过 或者 商品相关问题
或者拿来闲聊
请问如果是以上三种情况 使用卖场图片 是否能算是合理使用?
或者其实只单纯PO出卖场网址是会比较好的?
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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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185.28
1F:推 phantomli:不是自己拍的照片,给连结最安全。合理使用除非明文允许 09/02 15:26
2F:→ phantomli:,不然其实都是「价值判断」~ 09/02 15:26
3F:→ yuusnow:给连结最安全... +1 09/02 16:27
感谢两位帮忙
不好意思 因为还有其他想法也想确认一下,所以再来请教
请问一下
着作权第三张第四款的第52条及65条有提到说
"正当目的"及"合法利用他人着作之判准"都有提到"非营利"以及在市场的所占之比例...
所以如果平常在网志上PO图的话..应该可以说是"非营利"或"着作所占比例"吧
因为在网志上PO图并没有买卖这样也能告吗???
另外,我自己也想请教 如果 "非营利"可行的话
那二手转卖一般都是折价贩售 是不是也算是非营利呢?
※ 编辑: winnie6902 来自: 175.181.132.65 (09/02 17:04)
4F:→ phantomli:个人是觉得旧货出清,究与贩售营利不同。纵属营利,仍有 09/02 17:22
5F:→ phantomli:该法第65条2项2~4款之事由可资为辅助判断。 09/02 17:22
6F:→ phantomli:但说实话,该条其实是给法官价值走私的形成空间,他可以 09/02 17:23
7F:→ phantomli:依个案认定A案有合理使用,但B案没有~这是法院的裁量 09/02 17:24
8F:→ phantomli:权限,在上级审作一个统一的标准之前,全都依个案处理。 09/02 17:24
9F:→ phantomli:那篇是要救他,因为被敲诈的太厉害,所以给他多一条路选 09/02 17:26
10F:→ phantomli:择,不会一路挨打。 09/02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