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cdeath (gcdeath)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请问这样是诈骗吗?
时间Thu Sep 1 11:40:53 2011
後续处理後 我跟他要了公司完整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编号等资料
也跟他要求区公所申请调解委员会
以下是他回覆我的内容
您好!
按中华民国之法令,申请公司核可即﹝仅﹞有一组公司统一编号,故本公司已於
2011-08-30 22:34:01 告知您,但不知您另所谓公司编号系为何?
至於您希望至区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系属您的权益,本公司皆予以尊重,然调解时
而衍生时间延迟、委任律师出席、差旅等费用,将附带於该次和解求偿金额当中,希您知
悉。
露天会员topmoney001
接下来我应该怎麽做呢?
※ 引述《phantomli (在楼上)》之铭言:
: ※ 引述《gcdeath (gcdeath)》之铭言:
: : 之前在够X堂买了一双鞋子 因为尺寸不合想要转卖
: : 当时没有想那麽多 就用了够X堂原本的图来转卖
: : 结果上个礼拜就看到有人下标了那双鞋(在露天)
: : 後来就传了一封悄悄话来,说明我触犯到着作权和商标法
: : 後来在一来一往的信件沟通
: : 後来老板最後就说他做最大的让步就是要赔五万元
: : 可以每个月分一万元给他
: : 也要我不要登报道歉,希望我将精神放在课业上,也不通知校方
: : 就这麽定案了
: : 我也很怕再要求下去老板会生气不让我和解了
: : 所以就答应他 现在後续问题就是我自己要想办法筹钱而已
: 你复制、贴上该公司的照片,属於重制有着作权之着作物(该照片)
: 但因为你是为转卖物品,为方便说明品项内容而已,
: 并无其他意思,所以有机会可以主张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之合理使用。
: 也就是说虽然不符合同法第44至63条所明定之合理使用情形,
: 然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质、所利用之质量占整个着作的比例,
: 以及利用结果对於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尤其是这点),
: 应该有主张为合理使用的情况。
: 退一步讲,即使未能构成合理使用,属於侵害着作权,
: 但检方仍会审酌你尚在念书,并无前科(应该是吧),其犯罪动机、所生损害等情状,
: 给予缓起诉处分的机会仍是很大,或起诉後法院给缓刑的机会也不小。
: 如果真的觉得无力负担,可以朝这方面去处理。
: 另外,你并非是混淆商品来源(仿冒),并无侵害商标法之虞。
: 由此可见该老板并非懂法之人,但颇会趁机要求的~
: 顺带提一下以後遇到转卖物品如何自保~
: 1.给网页连结,不要自己贴照片~
: 2.如果要贴照片,就请自己对着东西照(着作权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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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12.55
1F:推 pin56168:我有看过 LV 的卖假货的 後来是赔5万 09/04 03:24
2F:→ pin56168:跟您这好像差很多 再来调解 根本不需要律师 哪来的律师费 09/04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