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关於登记的公信力
时间Thu Aug 4 21:10:57 2011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EEfc7BV ]
作者: leochang (leo)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关於登记的公信力
时间: Thu Aug 4 21:07:17 2011
民法759-1II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
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我想到一个情形...不知适不适用该法...
A名下的房子被拍卖
占有人B主张其为真正所有权人
仅是借A名登记
後C得标,B始提出出资证明和借名契约
由於B之主张在法拍公告有记载
这样C还能主张自己不知情,符合所谓的善意第三人
而取得所有权吗?
强制执行不属於法律行为,又会有影响吗?
错把B的财产当A的执行,这样的强制执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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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08.131
※ 编辑: leochang 来自: 220.140.108.131 (08/0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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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08.131
1F:推 amose999:759III 为不动产之善意受让 是善意第三人 登记後 得对抗 08/04 21:15
2F:→ amose999:所有权人 而C若已取得所有权登记 C就是善意第三人 08/04 21:16
3F:→ amose999:C就可以对抗B 而强制执行 仅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 08/04 21:17
4F:→ leochang:"知道该主张"和"知道内情" 是不是不一样? 08/04 21:18
5F:→ amose999:所以 对A的执行有效 A跟B之间只剩下债权债务关系 跟C无关 08/04 21:18
6F:推 amose999:善意第三人 一定要无过失 才是善意第三人 08/04 21:21
7F:→ amose999:如果能举证C之情 那C就不是善意第三人 就得撤销移转登记 08/04 21:22
8F:→ leochang:喔~~~原来如此...所以要成为"非善意第三人"也不太容易 08/04 21:33